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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or桃園
文章: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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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SF6漏氣, 目前的短期對應方案就是裝死, 多充填 你以為可以做的事情要停機數天 升壓還有階段性 這就是我說好棒棒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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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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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就要請員工留底開會紀錄? 出事時才可以甩鍋上頭 這件事情國外怎麼做 有沒有去日本取經考察 這種事情員工若知情 也沒有自保的手段 出事了當然就背鍋 看看普悠瑪號司機就知道自己下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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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or桃園
文章: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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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電力公司的安全係數與造假紀錄都比東電好啊... (當初我老爹去日本視察核電廠, 就問了當地人, 為什麼緊急發電機是露天的沒有掩體, 答案是沒有海嘯... 之後就要海嘯得海嘯 台灣當時有核能運轉執照的人不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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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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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政懲處是一回事,刑法又是另一回事,不可混為一談。 目前的資訊來看,303的事件並不會成立公共危險或準失火罪,惟一可能以刑法追究的,恐怕只有前幾天傳出有人因停電而死亡的事,如果真能確定是因為停電而造成的死亡,那就有可能可以成立過失致死。 有些行為有罰過失,有些只罰故意,雄三案最後就是成立過失致死罪,而沒有其他罪名。不要故意跟過失都弄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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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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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很好啊 員工以後就擺爛不上電 要廠長自己去上電 用刑法解決產生問題的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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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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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件事情到底算是行政懲處還是刑法 也不是你我說了算 在你按下開關前 只要你有一絲絲的懷疑可能會炸 因為沒辦法檢查SF6氣體是否充足 那你說員工是100%無責的 我不這麼認為 現在就讓法官去判吧 若造成寒蟬效應 就讓台電高層去傷腦筋就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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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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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說有時候要看是什麼事情以及過往資料.
以網友對此件料的說法, 我猜是要用檢驗儀器, 而現場採用定期更換. 總不能說設計上有一個快速接頭, 然後搭配壓力錶看內壓? 老是插拔? 我知道這不好笑, 不好意思. 如果是這樣, 過往應該沒有這幾年高承載運轉, 也就是說備品週期要縮短. 所以這次爆發這個事件, 算他們倒楣遇到了? 當然這一切都是猜測. 也不多猜了, 就交由專業以及權威去處理, 不論是哪個都有可能. 不是普通人可以去追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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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21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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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靠,郭爺爺,這麼佛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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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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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刑法第 188 條是用來處置軍艦飛彈誤射的嗎? 不同的情景有不同適用的法條。 混在一起講,是要模糊焦點嗎? 此文章於 2022-03-23 11:16 AM 被 over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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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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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在不同篇回文的 你要把這兩篇回文來打 我也沒辦法 我的意思是人為疏失可否當作無罪推論 lifaung說啥台電人員犯錯該給予機會 那商人跟民眾損失要找誰 另外 我啥時說刑法188條要來討論飛彈誤射 你眼睛有問題要看眼科 軍人是適用陸海空軍刑法的 不是一般刑法好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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