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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麵疙瘩
遠雄要怎樣求償!?

你是遠雄發言人還是所有權人,
這是遠雄自己的事情吧
輪到你幫腔代為查詢嗎?

哈哈哈


唉,果然…
你是市府發言人還是所有權人?
這是柯P自已的事情吧
輪到你幫腔代為指控嗎?

哈哈哈

一邊是權利、一邊是義務,你們網內互打打完了?
     
      

此文章於 2021-03-12 04:50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21-03-12, 04:43 PM #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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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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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唉,果然…
你是市府發言人還是所有權人?
這是柯P自已的事情吧
輪到你幫腔代為指控嗎?

哈哈哈

一邊是權利、一邊是義務,你們網內互打打完了?

市府還可以說是公務機關
市民算主人吧

你是遠雄的?
等遠雄自己提出求償金額
你在擔心會不會比較允當些
 
舊 2021-03-12, 05:00 PM #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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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麵疙瘩
市府還可以說是公務機關
市民算主人吧

你是遠雄的?
等遠雄自己提出求償金額
你在擔心會不會比較允當些


真是糟糕…
暫時就不回了。

你這樣說,問題很大啊。
還是周伯倫的那句話:「母湯插禁地啊!」

此文章於 2021-03-12 05:32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21-03-12, 05:03 PM #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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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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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太好了
你鬼打牆的亂扯總算可以結束
舊 2021-03-12, 05:10 PM #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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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你也知道你還在跟跳針王鬼打牆啊?你跟跳針王應該跟游藝一樣去找柯文哲啊。

一邊是權利,一邊是義務?搞得我好亂啊。
還是周伯倫的那句話:「母湯插禁地啊!」

此文章於 2021-03-12 05:35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21-03-12, 05:15 PM #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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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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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大將軍都不先去找一下遠雄的模擬用哪一張圖說來進行模擬的

就在腦補"使照不發,一切解決。"

遠雄砸自己腳的事情多了去,前面就貼過新竹的御莊園了
舊 2021-03-12, 07:18 PM #5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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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跳針王都不先去找一下市府的三大豬頭是怎麼說公安有問題的。

既然使照都不能讓問題解決,真不知道跳針王是要拿什麼標準來核定使照該不該發。雙重標準?

跳針王腦補的事情多了去,現在就有一個除了跳針王以外,誰也答不出來的問題,正在跳針。

我一開始就說過了,我不會替『御莊園』說啥。而且我也一再說明,御莊園不是大巨蛋,大巨蛋不是御莊園。

一邊是權利,一邊是義務?搞得我好亂啊。
還是周伯倫的那句話:「母湯插禁地啊!」

此文章於 2021-03-12 08:12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21-03-12, 08:02 PM #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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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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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Question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引用:
作者沒問題
真是糟糕…
暫時就不回了。

你這樣說,問題很大啊。
還是周伯倫的那句話:「母湯插禁地啊!」


跳針王都不先去找一下市府的三大豬頭是怎麼說公安有問題的。

既然使照都不能讓問題解決,真不知道跳針王是要拿什麼標準來核定使照該不該發。雙重標準?

跳針王腦補的事情多了去,現在就有一個除了跳針王以外,誰也答不出來的問題,正在跳針。

我一開始就說過了,我不會替『御莊園』說啥。而且我也一再說明,御莊園不是大巨蛋,大巨蛋不是御莊園。

一邊是權利,一邊是義務?搞得我好亂啊。
還是周伯倫的那句話:「母湯插禁地啊!」



一點點都憋不住


哈哈哈哈哈哈啊
舊 2021-03-12, 08:51 PM #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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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哈哈哈…

坦白說啦…

如果一開始是真的,就一直是真的。有什麼憋不憋的住?
算了,您既然嘴這麼賤,那只好讓你自已在這裡賤吧。

連跳針王都比你還有品味一點。

此文章於 2021-03-12 09:19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舊 2021-03-12, 09:16 PM #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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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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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大將軍自己腦補"使照不發,一切解決。""拿什麼標準來核定使照該不該發"之前應該要熟悉一下這個世界的法律吧,不要老是拿你那個異世界的東西硬套到這個世界上啊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284249
實際資料都找給你看了

(一)依建築法第63條規定:「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
  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
 
(二)本件係大型公共工程,最重公安,系爭停工處分效力及執行規模、
  範圍,不僅影響原告商業利益,更攸關系爭建照工程周邊公共安全
  與市民生命保障,被告於作成原處分時,自應審慎考量該處分規模
  、範圍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俾避免重大危難之發生,以符比例原則
  之要求。

(三)系爭工程確有公安虞慮,且系爭工程停工導致水浮力、鏽蝕等問題
  ,是系爭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
  停工之必要性;惟原處分就此部分竟全面命停工,違反比例原則,
  自應予撤銷。



大將軍也只能腦補別人在腦補,實際上一點資料也拿不出來
舊 2021-03-12, 09:31 PM #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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