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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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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例子舉的很不好,溺水的人救失敗也是死,不救也是死 但背人下樓,不背他沒事,背了撁到,如果不是玻離娃娃,頂多受傷,但若是玻離娃娃,那可就不見得了。 今天判決書的證詞上,一直在強調老師與同學是不是『知道』他是玻離娃娃,可能是控方認為這是關鍵所在。更何況當天天雨路滑,所以就你的問題來回答,很遺憾應該是的。就算不用找個八人大橋來抬顏同學,至少也要兩∼三人,當時四個人,一個拿輪椅,另外兩人行動不便,真正能夠幫忙出力抬人的,仍然還是只有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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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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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己去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305082520069 還有 顏家於今天傳真給媒體的說明書 http://www.ettoday.com/2005/08/26/138-1836455.htm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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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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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早就看過了,在這一篇上的說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305082520069 當時的狀況就有兩種不同的版本 一個說陳同學有徵求顏同學的同意背他下樓 另一個版本 陳姓同學卻強行推著旭男的輪椅要下活動中心, 且未經旭男同意就抱起他下樓,卻讓弟弟摔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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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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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是意外就有可能致死... 溺水沒救成也不一定會死吧 ![]() -- 在刑事部分的供詞...被告並不瞭解顏的詳細情況(只當作一般殘障人士) 也被採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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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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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二個版本是否有證人...還是顏家的說詞 ![]() 另外第一版為何當初被採信 ![]() -- 判決書中提到...顏父曾延誤顏的送醫時間... 與顏家的說詞也不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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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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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版本來自那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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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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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溺水會死的機率,絕對比不背人,讓他孤單在教室,會死的機率,大太多了 你這個資料是刑事部分供詞,所以刑事部份可以免責 但民事的部份,就不見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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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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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顏家給媒體的說明書怎麼前後差那麼多 前面說只要一個道歉 後面說是蓄意殺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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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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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不顧被害人之反對,即控制被害人之輪椅欲攜同下樓,<<傳真
2.所以才開口徵求顏同學答應~讓陳帶顏到地下室ㄉ體育館上課~ 隔天.... 顏爸到我們班上來~跟我們說,當天在救護車上~顏同學跟他說: 「請不要怪陳同學,是他關心我~所以才會提議帶我到地下室去」 顏爸爸也在講台上,跟我們說:「謝謝大家這一年多來的幫忙」 3.一審地方法院法官說的好,我們怎麼能苛責陳同學,你們可以做的很多,但是不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當初如果你們能勸顏家聽他兒子臨終遺言「請不要怪陳同學,是他關心我~所以才會提議帶我到地下室去」顏家不告陳同學,我們打什麼不平! 你要相信哪一個?1.顏家單方面的說法 2.全班的人聽到 3.輔助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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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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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告陳易靖竟以嬉鬧或硬推之手段..... 失手導致被害人自高處跌落樓梯數階.... 被告陳亦靖為因自己行為致有造成被害人發生死亡結果危險之人 這些都不構成蓄意殺人的條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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