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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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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台灣不是沒有重判詐欺的法理依據, 兩岸也不是沒有司法合作的機制跟前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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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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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從準政府不承認92無鉛汽油以後,就可料到兩岸的各種衝突只會越演越烈,這次不過是個開始而已... 今後準政府要頭痛的事情可多了,光責難看守政府也於事無補,因為最後所有的問題還是得由準政府自己承擔 ![]() 此文章於 2016-04-15 01:28 PM 被 蘇族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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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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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就說過了, 能夠這麼猖獗, 兩個理由你選一個, 我只看結果. 交由對岸來處理看看結果如何, 如果因此犯罪收斂,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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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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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詐欺犯罪哪判的重?金光黨級的騙個幾千萬數億,只要無法查扣到你的錢,關個1-2年就出來,繼續吃香喝辣的,更何況在台灣監獄內也是吃香喝辣的,一堆一窮二白年輕人能受的了誘惑?不跳下去幹才怪.
更何況這些5年以下,非在台灣犯罪,司法更是不管,這些用頭腦犯罪金光黨更要幹,只是這次踢到中國的鐵板才出事, 以前接觸過被關的某金光黨集團也是如此,踢到台灣某特權人士親屬,所以才gg被抓進去關,不過犯罪所得也沒看他們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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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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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
你有沒有聽過安莉啊? 啊,不是,合併執行啊 隨便踢一腳就掉一堆下來(合併執行有合併執行的立論,這個我懶得打字) 法的處罰很重有用??? 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台灣還有沒有死刑?有嘛 然後呢? 沒有然後了... 這年頭玩法的話老是挑中聽的講,最重要的都不說 哦,忘記講了,腦補看大象不行嗎?犯法了嗎? 對,我相信大象嘛,你信嗎? 呿~~~~ 此文章於 2016-04-15 03:46 PM 被 hob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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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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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主要不是說這個,我說的是,一些假掰的好像超級憤怒,我以前在中國的時候也有台灣人也被這類龐式騙局騙,去告官有用?沒用。甚至有他們地方政府參與的。 所以根本就是政治行為,談什麼法律,真的搞錯重點了。那我就不懂,為什麼一直要停在法律上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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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p: AS701 speaker:HECO Aleva GT 402 player:mbp 此文章於 2016-04-15 04:23 PM 被 scottch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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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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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在國際上就拿他們沒辦法啊, 現在台灣就算要玩烽火外交恐怕也沒錢了吧. 就像這次中國已經掌握了肯亞的錢袋子. 講法理也只是揭開他們的遮羞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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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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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ost1085570195
詐欺犯在台罰錢了事 陸抗議 中時電子報作者唐筱恬╱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4月15日 上午5:50 台灣人在肯亞涉電信詐騙案遭遣送大陸事件,引發社會討論詐欺罪刑度是否過低的問題?事實上2011年初曾發生過類似事件,有14名台灣人在菲律賓涉跨境詐騙遭遣送大陸,詐騙金額高達人民幣1億元,不過在兩岸密集協商後,14人順利回台灣受審,但都獲判輕罪,或可以易科罰金了事,遭大陸抗議台灣詐欺罪實在太輕。 之後法務部啟動修法,因應新型態組織詐騙犯罪,於201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術,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張善政昨天上午臨時召集法務部、陸委會、外交部了解肯亞案後續處理情形,會中也討論到台灣詐欺罪是否太低的問題,最後張善政指示法務部研議修法調高刑度。 行政院發言人孫立群表示,2010年12月間曾發生24人在菲律賓涉跨國電信詐騙案,受害者全為大陸人,詐騙金額高達1億人民幣,其中有14名嫌犯是台灣人,隔年2月2日被遣送大陸。經兩岸協商、大陸完成偵訊後,同年7月將14名嫌犯移送回台灣受審。 孫立群表示,不過法院判決確定後,這14名嫌犯,有2人獲判無罪,另外12人被判刑1.4年至3.8年不等,判刑最重的犯嫌被判39罪合計徒刑才3.8年,而且每一個都可易科罰金。法務部官員指出,這14名嫌犯當初適用舊法,所以都被輕判、可易科罰金,但不見得每一案都被檢察官准許易科罰金。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自2006年開始,詐欺案採「一罪一罰」制度,而大陸在菲律賓詐欺案事件後,也對於台灣量刑較輕,提出意見,最後法務部2014年在《刑法》增訂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輕輕的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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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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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已經修法可以判到七年了... ============ 刑法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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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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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殺人都可以判死刑了,然後呢?
看到問題出在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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