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
引用:
你的記憶大概只認識當監察院長不務正業的王先生 我的記憶下王先生、可不止只從當監察院長的開始 至少他在什麼職位、都是敢先優先犧牲自己權益的人 從自己先做起減少國庫支出的行為、這一點全台灣公務員有幾人能做到? 國庫浪費越少、人民負擔不是可以減輕,這不是有益於人民嗎? 不然他維待以往監察院長的待遇 住官舍、隨扈六人,六年多花四千八百萬、對人民比較有益嗎? 第二 法律是公務人員做為不受處罰的最低標準 請問你找得到處罰王先生的法條嗎? 就算是車輪黨黨章、你找得到理應如此處罰王先生的規章嗎? 有沒有問題、是要從這裡去看,而不是你從個人在那邊認定有沒有問題 這種做法就是現在總統被人批評的問題之一 要是要高道德標準做為、以我的觀點 全台灣所有政黨人士都要直接全部開除黨籍、包含那位黨主席在內 再退一百步、即使法律上沒有著力點 也可以先訴諸與論、提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這些方式來處理 無論國會議長有沒有罪 都不該躲在民意監督不到的地方來黑掉國會議長 失去正大光明、還要提什麼高道德標準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
基本認同!
疑似關說的行徑固然不可取,但不尊重國家體制更令人生畏!! 須知市井小民不尊重國家體制沒有殺傷力,但在上位者不尊重國家體制,那可能就是災難!證諸中外歷史,明鑒何其多!! 這樣講好了,舉對岸的例子,薄熙來跟毛澤東,誰能給人民帶來更巨大的傷害? "唱紅打黑"vs"文化大革命" !!官愈大的,如不尊重體制,災難就愈大啊! 人民需思之,慎之! 引用: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0
|
王是否貪污還不知因為司法還沒判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2
|
說王X先生
回王B先生 還說人不懂 不認識 不知道 嘖... 此外連體制都沒弄懂 公司不能開除人? 黨派不能開除人? 最簡單的 那民XX在前面開除熊某人是否也是一樣的 然後今天立院又空轉了一天 浪費了兩千萬 此文章於 2013-09-18 12:47 AM 被 lompt2013 編輯.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
引用:
撤銷黨籍 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對於黨員可行使之權力有重大損害 需要明確規定才有第四條跟第五條的規定 不然像這樣排列組合來處罰 那還需要第四條 第五條嗎???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苗栗
文章: 72
|
現在上演的就是既得利益者保衛戰。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
就法論法:
1.政黨依人團法等法律,絕對可以開除人,但依法政黨與黨員屬私法關係,此點沒有爭議,因此黨員與政黨的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也絕對合法合情合理,現在該黨與該黨員不就正在民事訴訟的路上前進嗎? 2.該黨員的身分並非陽春不分區立委,同時也是國會議長(立院院長),院長職位為全國立委互選產生,具備民意基礎,政黨可否因與自黨黨員的爭議,透過自黨的程序造成國會議長的更換,似有爭議。而如自黨程序有瑕疵而造成國會議長的更換,就更不比一般公司,因為波及的是憲政體制。 引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