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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lompt2013
左說右講還是在閃避問題

今天王先生做好了哪些事 符合你說的全國人民的利益
今天柯先生打的電話 有沒有問題
今天 的處理問題 是不是黨的問題

還有 你說的顛三倒四 是我們認識的王先生?


你的記憶大概只認識當監察院長不務正業的王先生
我的記憶下王先生、可不止只從當監察院長的開始

至少他在什麼職位、都是敢先優先犧牲自己權益的人
從自己先做起減少國庫支出的行為、這一點全台灣公務員有幾人能做到?

國庫浪費越少、人民負擔不是可以減輕,這不是有益於人民嗎?
不然他維待以往監察院長的待遇
住官舍、隨扈六人,六年多花四千八百萬、對人民比較有益嗎?


第二

法律是公務人員做為不受處罰的最低標準
請問你找得到處罰王先生的法條嗎?
就算是車輪黨黨章、你找得到理應如此處罰王先生的規章嗎?

有沒有問題、是要從這裡去看,而不是你從個人在那邊認定有沒有問題
這種做法就是現在總統被人批評的問題之一

要是要高道德標準做為、以我的觀點
全台灣所有政黨人士都要直接全部開除黨籍、包含那位黨主席在內


再退一百步、即使法律上沒有著力點
也可以先訴諸與論、提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這些方式來處理
無論國會議長有沒有罪
都不該躲在民意監督不到的地方來黑掉國會議長

失去正大光明、還要提什麼高道德標準
     
      
舊 2013-09-17, 05:59 AM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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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離線中  
理性至上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基本認同!

疑似關說的行徑固然不可取,但不尊重國家體制更令人生畏!!

須知市井小民不尊重國家體制沒有殺傷力,但在上位者不尊重國家體制,那可能就是災難!證諸中外歷史,明鑒何其多!!

這樣講好了,舉對岸的例子,薄熙來跟毛澤東,誰能給人民帶來更巨大的傷害?

"唱紅打黑"vs"文化大革命" !!官愈大的,如不尊重體制,災難就愈大啊!

人民需思之,慎之!

引用:
作者idemon..
你的記憶大概只認識當監察院長不務正業的王先生
我的記憶下王先生、可不止只從當監察院長的開始

至少他在什麼職位、都是敢先優先犧牲自己權益的人
從自己先做起減少國庫支出的行為、這一點全台灣公務員有幾人能做到?

國庫浪費越少、人民負擔不是可以減輕,這不是有益於人民嗎?
不然他維待以往監察院長的待遇
住官舍、隨扈六人,六年多花四千八百萬、對人民比較有益嗎?


第二

法律是公務人員做為不受處罰的最低標準
請問你找得到處罰王先生的法條嗎?
就算是車輪黨黨章、你找得到理應如此處罰王先生的規章嗎?

有沒有問題、是要從這裡去看,而不是你從個人在那邊認定有沒有問題
這種做法就是現在總統被人批評的問題之一

要是要高道德標準做為、以我的觀點
全台灣所有政黨人士都要直接全部開除黨籍、包含那位黨主席在內


再退一百步、即使法律上沒有著力點
也可以先訴諸與...
 
舊 2013-09-17, 10:17 PM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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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至上離線中  
schoolky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0
王是否貪污還不知因為司法還沒判 但馬英九這一陣子的表現不叫政治鬥爭什麼叫政治鬥爭
舊 2013-09-17, 11:50 PM #49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choolky2離線中  
lompt201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2
說王X先生
回王B先生
還說人不懂 不認識 不知道
嘖...

此外連體制都沒弄懂
公司不能開除人?
黨派不能開除人?
最簡單的 那民XX在前面開除熊某人是否也是一樣的

然後今天立院又空轉了一天 浪費了兩千萬

此文章於 2013-09-18 12:47 AM 被 lompt2013 編輯.
舊 2013-09-18, 12:46 AM #49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2013離線中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teana
我想大概是引用
第二條與第三條

第二條第三款
損害黨之聲譽。

第三條第五款。



撤銷黨籍 開除黨籍或停止黨權對於黨員可行使之權力有重大損害

需要明確規定才有第四條跟第五條的規定

不然像這樣排列組合來處罰

那還需要第四條 第五條嗎???
舊 2013-09-18, 01:17 AM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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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離線中  
loverlymeme
*停權中*
 
loverlymem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苗栗
文章: 72
現在上演的就是既得利益者保衛戰。
舊 2013-09-18, 08:40 AM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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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lymeme離線中  
理性至上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就法論法:

1.政黨依人團法等法律,絕對可以開除人,但依法政黨與黨員屬私法關係,此點沒有爭議,因此黨員與政黨的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也絕對合法合情合理,現在該黨與該黨員不就正在民事訴訟的路上前進嗎?

2.該黨員的身分並非陽春不分區立委,同時也是國會議長(立院院長),院長職位為全國立委互選產生,具備民意基礎,政黨可否因與自黨黨員的爭議,透過自黨的程序造成國會議長的更換,似有爭議。而如自黨程序有瑕疵而造成國會議長的更換,就更不比一般公司,因為波及的是憲政體制。



引用:
作者lompt2013
說王X先生
回王B先生
還說人不懂 不認識 不知道
嘖...

此外連體制都沒弄懂
公司不能開除人?
黨派不能開除人?
最簡單的 那民XX在前面開除熊某人是否也是一樣的

然後今天立院又空轉了一天 浪費了兩千萬
舊 2013-09-18, 08:50 AM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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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至上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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