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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micall.lee
現實生活中就是不可能把正義伸展到每個地方
舉個例子好了
請問你可以抓到全台灣所有的闖紅燈嗎?
理論上可以,前提是,你有很多很多資源可以做這件事情

闖紅燈可以錯放,殺人放火也可以錯放嗎?

引用:
作者于謙浪人
Adsmt兄,我覺得你真是理想國的理論大師,要做到讓你滿意可能要神才有辦法吧

如果你認為殺人放火、姦***擄掠、掏空侵佔....是可以放過也無所謂的,那顯然不是我太理想化,而是你標準太低。
     
      
舊 2015-03-04, 03:39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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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Jose Chin
不知道有哪個國家的法律是沒有追訴期限的

古時候是沒有法律追訴期的,現代為了更有效利用司法資源,才加了這種觀念。
但我強調的是,這是權宜之計,不是理所當然。
 
舊 2015-03-04, 03:47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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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謙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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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2
引用:
作者Adsmt
闖紅燈可以錯放,殺人放火也可以錯放嗎?


如果你認為殺人放火、姦***擄掠、掏空侵佔....是可以放過也無所謂的,那顯然不是我太理想化,而是你標準太低。

這個問題沒有該不該的問題,跟成本有關,去追訴一個40年前的案子的成本

可能是4年前案子的10倍20倍,因此與其要追溯它不如把現今的案子好好辦理個

10件,更能有穩定社會的作用。所以不是不能買,是真的太貴

 

此文章於 2015-03-04 03:50 PM 被 于謙浪人 編輯.
舊 2015-03-04, 03:47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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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謙浪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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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于謙浪人
這個問題沒有該不該的問題,跟成本有關,去追訴一個40年前的案子的成本
可能是4年前案子的10倍20倍,因此與其要追溯它不如把現今的案子好好辦理個
10件,更能有穩定社會的作用。不是不能買,但真的是太貴

所以我說這是權宜之計,現代科技發達,這個期限是可以漸漸放寬的。
舊 2015-03-04, 03:49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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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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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Adsmt
所以我說這是權宜之計,現代科技發達,這個期限是可以漸漸放寬的。

科技發達只會讓更多犯罪事件更加複雜

而且我不認為因為技術發達所以等同舊案也會有答案

證據也會因為時間而磨滅

例如以前有節目就在探討木乃伊,透過各種技術去分析,有的專家就認為可能是他殺

但分析結果就等於真的是有人他殺嗎?哪有那麼簡單

如果技術發達就可以在舊案中找到真相,那世界上哪裡有懸案這種東西?
舊 2015-03-04, 03:55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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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離線中  
Jose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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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Adsmt
古時候是沒有法律追訴期的,現代為了更有效利用司法資源,才加了這種觀念。
但我強調的是,這是權宜之計,不是理所當然。


我說的現在不是古時候,你有找出哪個國家是沒有法律追訴期的嗎
舊 2015-03-04, 04:05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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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emh0130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法律的最終目的是為達成社會的安寧
而一個人如果在犯了罪之後雖然沒有遭受到懲罰
但卻能夠在接下來的幾十年時間都不再次�**陔陔�
並且安安份份融入社會成為其中的一員

那你在幾十年後再拿著當年的罪去把他給特意揪出來
當著可能在過去幾十年來
一直認知他是個好丈夫好父親好朋友好同事的妻小,朋友,和同事的驚愕面前
來把他給突然捉走
那這樣不但可能達不到法律謀求社會平和的目的
還可能會造成反效果
反而造成社會的不安定

舉個例子
如果沒有法律追訴期的話
那若像尚萬強那樣的人到最後也還是該抓嗎?

此文章於 2015-03-04 04:51 PM 被 emh01304 編輯.
舊 2015-03-04, 04:45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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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01304離線中  
emh0130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縣中和市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Jose Chin
我說的現在不是古時候,你有找出哪個國家是沒有法律追訴期的嗎

就是過去沒有法律追訴期
所以尚萬強才會怕
若是像現在這樣有法律追訴期的話
他就可不必再背負著這陰影
可以好好的繼續往前活下去
舊 2015-03-04, 04:56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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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耀忠
*停權中*
 
湯耀忠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列山神農洞
文章: 86
引用:
作者Adsmt
所以我說這是權宜之計,現代科技發達,這個期限是可以漸漸放寬的。

權宜也就是對某種情況處理的妥協吧
每個人生活處處都在向各種情況妥協
求學、戀情、工作、房車、成家等等
人人都有一個最想要的
但不是人人都能達成那個目標
第一志願沒考上
權宜之下選擇第二志願
很想要的房屋要1000萬
奈何能力不足
權宜之下選擇近似,但條件都差一點的700萬
在有限的條件、資源等等中
不停的選擇,也包含不停的妥協

法律追溯期也是社會成本、司法成本等等對犯罪事件偵辦的妥協
除非金錢、人力等等能無上限使用
否則就是會有一個期限
國家公器不可能為單單一人所用
但私人復仇沒期限

科技只是一個工具
可以用於破案
也能用於犯案
如果每個犯案手法保持土法煉鋼
那要不要延長還可以討論
舊 2015-03-04, 05:05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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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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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問題是在跑路掏空的那幾位犯的案子早已經保全證據也全電腦化,要說資料銷除現在這時代不太可能。

不一定
大部分公司對電磁記錄也是有設定保存年限。
畢竟資料保存也都是成本。不可能投入無限的資源去保存記錄。
舊 2015-03-04, 05:50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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