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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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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流浪ing
文章: 55
引用:
作者E.A.G.Y.O.O
東森新聞記者吳錫河、湯暉恆/高雄報導

高雄市葉姓大學生25日酒後開賓士車肇禍,造成一名早起運動的李姓婦人斷頭慘死,當時婦人丈夫還載女兒上學經過肇事現場;根據東森新聞了解,李姓婦人的丈夫在28日晚間被發現倒臥在家中,疑似心肌梗塞死亡,不排除是傷心過度導致,留下一名還在念小二的女兒。


最近這種人間慘劇特別多...
     
      
舊 2012-04-29, 08:14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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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1離線中  
money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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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0
政治果然會使人腦殘
不管是反串還是反反串
一樣讓人覺得弱智
 
舊 2012-04-29, 08:43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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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eytalk離線中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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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YOUTUBE]vSyoK0ja5gc[/YOUTUBE]

如果您有一個深愛的妻子,不幸被酒駕害得慘死... 剛好您經過該事故現場卻不知道而離開... 這種自責的痛,將是超乎想像的大...

酒駕致死,竟然迄今僅以過失致死罪定義... 造成台灣人間悲劇一再上演...
舊 2012-04-29, 08:45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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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xxkiki1999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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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03
酒駕+老爸有錢
應該沒什麼事
然後就下面一位
__________________

平川地一丁目りモッコザ作ペ歌 森山直太朗傑作撰
訊源島谷黑金II代 & CEC 3300 & iaudio7(外出用)
家用耳機 Sennhaiser HD600 & Sennhaiser HD25SP
隨身耳機 UE Super.fi 3 Studio & ATH CM5
舊 2012-04-29, 08:47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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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kiki1999離線中  
J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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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文章: 512
引用:
作者gluba
感覺這事件被新聞霉體冷處理.
可惜阿..被撞飛的不是藝員,利委,狗官的家屬..
又白白浪費一次修法的機會.


雖然這麼說不好,但我確實也會這麼想,如果是這些人被酒駕 KO 掉,可能利委及狗官才會真正關心酒駕這檔事。
舊 2012-04-29, 08:49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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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離線中  
Highlande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69
引用:
作者Joss
雖然這麼說不好,但我確實也會這麼想,如果是這些人被酒駕 KO 掉,可能利委及狗官才會真正關心酒駕這檔事。


利委不也是我們選的? 還是我們都選黨不選人? 黨基本上不管這雞毛小事?
舊 2012-04-29, 09:21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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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lander離線中  
oScAR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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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4,081
引用:
作者Highlander
利委不也是我們選的? 還是我們都選黨不選人? 黨基本上不管這雞毛小事?

從爛橘子和爛蘋果中挑一個
卻從來都沒想過爛在哪裡, 怎麼爛, 爛多少
下面的不挑, 上面的食髓之味

這就是我們自傲的民主
舊 2012-04-29, 11:09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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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h離線中  
jshj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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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願往生者安息....

這記者打打打殺殺的線上遊戲玩多了嗎?為什麼要形容成那樣...真是對亡者的不尊敬...
這位記者的文字和那水果報常常有的車禍照片有什麼二樣...素質真低落...
舊 2012-04-29, 11:49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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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離線中  
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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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小建
vSyoK0ja5gc

如果您有一個深愛的妻子,不幸被酒駕害得慘死... 剛好您經過該事故現場卻不知道而離開... 這種自責的痛,將是超乎想像的大...

酒駕致死,竟然迄今僅以過失致死罪定義... 造成台灣人間悲劇一再上演...

不然你想要用什麼起訴他?
舊 2012-04-29, 11:59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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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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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不然你想要用什麼起訴他?

已經酒醉超標的人,本就有極高可能會肇事,致人傷害或死亡... 當然不能再以『過失殺人』定義!

就是回歸到刑法的殺人罪論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71

刑法 -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 2012-04-30, 12:16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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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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