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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
*停權中*
 
sd6408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引用:
作者cmwang
刑事訴訟法第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C0010001&FLNO=2)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10001&FLNO=95)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10001&FLNO=96)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98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



車禍處理多了
遇多了無理取鬧或者有本事開名車住別墅,卻沒本事賠的不負責任者

我可能比較挺那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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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2-04-18, 05:10 PM #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d640801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sd640801
車禍處理多了
遇多了無理取鬧或者有本事開名車住別墅,卻沒本事賠的不負責任者

我可能比較挺那個檢察官

.


挺誰是一回事,不過刑事訴訟法一直在那裡,這一點應該不會有人比檢察官自己還清楚吧....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2-04-18 05:43 P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2-04-18, 05:34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mwang離線中  
JasonCTW
Advance Member
 
JasonCT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永和新店
文章: 375
此案我也站在檢官這邊
在車禍事故有人很賴皮的
我是被告過失傷害
原告留的電話地址都找不到人
奇怪!
要以刑逼民還給無效資料
分明是闖紅燈心虛不想賠
__________________
Jason Chen @ Taiwan
嘟嘟....你慢走 2006/1/12 中午
舊 2012-04-18, 09:34 P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onCTW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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