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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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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事訴訟法159-1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向檢察官自白能不能算證據 刑訴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法官的自由心證判定被告有參與所以才有判死刑 是否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規範上本就不具有拘束自由心證之效力,法官必須仔細審視具體個案,方能參照該等經驗法則所透露之「高度或然性」,判斷事實真偽 更遺憾的是這個人的罪由法官自由心證決定 此文章於 2012-03-10 11:32 PM 被 kp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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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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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引用:
台灣的執法機構就是太依賴被告或共犯的自白,才會落入動輒被法官打槍的下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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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此文章於 2012-03-11 10:30 AM 被 cmw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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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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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的法官都這樣
沒有人 敢在自己手上 讓死刑犯定讞去執行 如果法官是這種心態 建議回家吃齋念佛 不要戀棧那個職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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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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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不是法官的問題,而是檢警拿出來的證據足不足以服人的問題,如果檢警只拿得出自白或是證據力很容易被辯方打槍的證據,那法官還判得下去才有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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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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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偷竊也是有罪,詐騙也是有罪,有罪當然不等於死刑. 題外話, 事實證明坐牢或罰錢都不足以嚇阻偷竊詐騙,不知道哪種持"沒有嚇阻效果,所以要廢除死刑"的人,是不是也要跟主張廢除坐牢/罰錢? 這"邏輯"應該不難懂. 至於"沒有判死刑就是缺乏證據或證據被捏造"這種奇怪的理解方式,真不知道是"不小心"扭曲別人貼文原意,還是因為法律條文讀多了,讀文的理解方式也"不太一樣"? 並非每個法律人的邏輯都異於常人,但有些法律人就是醬在自己的法律世界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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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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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說罪證確鑿的故意殺人犯被判有罪不代表非判死刑不可,你前面的邏輯是有點奇怪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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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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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你自己的邏輯呀,怎麼,昨天講的話,今天就忘光了? 要不要幫你重貼一次提醒你? 引用:
缺乏證據的話應該是判無罪,既然是判有罪應當就是有足夠證據可以讓法官產生毫無合理懷疑的心證,才會判有罪。但是在你奇怪的思維邏輯下,卻認為法官是因為缺乏證據而不敢判死刑? 這種奇怪的邏輯不正是你的還是誰的? 還有,什麼叫做鬼扯來形容的理由?「罪證確鑿的案子」,也判了有罪,為何法官不判死刑就是你口中的鬼扯來形的理由? 這樣奇怪的邏輯一樣出自你自己。 千萬別再說別人冤枉你喔,證據都找給你了。 至於題外話的部份,那是因為死刑唯一具有的效果只有嚇阻力,而其他刑罰同時還可以附有感化再教育的功能,所以當死刑的嚇阻力被證明並沒有想像中的效果時,它就變成一種不必要的刑罰,理當被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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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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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blog.udn.com/vchen123/5798913 這集公視節目做得真正好,讓我們看到一個真正的冤案。 徐自強有提款機監視錄影帶證明他案發時在別的地方,根本不在汐止。 黃春棋與陳憶隆兩名嫌犯跟徐母承認,他們是故意拖一個真正無辜的人下水,好讓案子可以拖很久,無法定讞,就不會很快被槍斃。確實也拖了很久,歷經五次非常上訴,兩次再審聲請,現在都已經是更七審了,十幾年過去了,他們真的因此還沒被槍斃。 大法官針對此案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並將本案原審所引據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2423號以及46年台上字419號兩則判例,因為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因此宣告其為違憲,應不再援用。故本案過往法官不斷援引此二號「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之判例,直接將其餘兩位被告的自白視為有效證據,而判處徐自強死刑之判決,因此皆失其依據。 還有,刑訴法之證據章節也因此案而修正,新修正之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條文:「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就是為因應釋字第582號解釋,而為本案做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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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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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不會逃亡... 我相信只有陳水扁會逃亡 所以沒有羈押的理由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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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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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 ![]() ![]() 現在還沒到救援投手啦, 再等四年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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