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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44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文章: 184
引用:
作者cmwang
很遺憾的,當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時,法官依法就只能判被告無罪(合理的懷疑並不能視為證據 ),事實上刑事訴訟中的無罪判決不一定代表被告是無辜的,有更多時候只是代表無法證明被告有罪而已....


刑事訴訟法159-1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向檢察官自白能不能算證據
刑訴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法官的自由心證判定被告有參與所以才有判死刑
是否有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規範上本就不具有拘束自由心證之效力,法官必須仔細審視具體個案,方能參照該等經驗法則所透露之「高度或然性」,判斷事實真偽
更遺憾的是這個人的罪由法官自由心證決定
     
      

此文章於 2012-03-10 11:32 PM 被 kp44 編輯.
舊 2012-03-10, 11:29 PM #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p44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kp44
snipped....
向檢察官自白能不能算證據
snipped....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引用: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台灣的執法機構就是太依賴被告或共犯的自白,才會落入動輒被法官打槍的下場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2-03-11 10:30 A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2-03-11, 10:23 A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mwang離線中  
kwiki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1
中華民國的法官都這樣

沒有人 敢在自己手上 讓死刑犯定讞去執行

如果法官是這種心態 建議回家吃齋念佛 不要戀棧那個職位
舊 2012-03-11, 10:50 A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wiki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kwiki
中華民國的法官都這樣

沒有人 敢在自己手上 讓死刑犯定讞去執行

如果法官是這種心態 建議回家吃齋念佛 不要戀棧那個職位


這不是法官的問題,而是檢警拿出來的證據足不足以服人的問題,如果檢警只拿得出自白或是證據力很容易被辯方打槍的證據,那法官還判得下去才有鬼 ....
舊 2012-03-11, 11:06 A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mwang離線中  
FY24FR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引用:
作者惡蟲
你的邏輯很有問題,有罪不等於死刑,誰告訴你沒有判死刑就是缺乏證據或證據被捏造?

偷竊也是有罪,詐騙也是有罪,有罪當然不等於死刑.
題外話, 事實證明坐牢或罰錢都不足以嚇阻偷竊詐騙,不知道哪種持"沒有嚇阻效果,所以要廢除死刑"的人,是不是也要跟主張廢除坐牢/罰錢? 這"邏輯"應該不難懂.

至於"沒有判死刑就是缺乏證據或證據被捏造"這種奇怪的理解方式,真不知道是"不小心"扭曲別人貼文原意,還是因為法律條文讀多了,讀文的理解方式也"不太一樣"?

並非每個法律人的邏輯都異於常人,但有些法律人就是醬在自己的法律世界裡.
舊 2012-03-11, 11:17 A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Y24FR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FY24FR
偷竊也是有罪,詐騙也是有罪,有罪當然不等於死刑.
題外話, 事實證明坐牢或罰錢都不足以嚇阻偷竊詐騙,不知道哪種持"沒有嚇阻效果,所以要廢除死刑"的人,是不是也要跟主張廢除坐牢/罰錢? 這"邏輯"應該不難懂.

至於"沒有判死刑就是缺乏證據或證據被捏造"這種奇怪的理解方式,真不知道是"不小心"扭曲別人貼文原意,還是因為法律條文讀多了,讀文的理解方式也"不太一樣"?

並非每個法律人的邏輯都異於常人,但有些法律人就是醬在自己的法律世界裡.

應該說罪證確鑿的故意殺人犯被判有罪不代表非判死刑不可,你前面的邏輯是有點奇怪啦。
舊 2012-03-11, 12:13 P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FY24FR
偷竊也是有罪,詐騙也是有罪,有罪當然不等於死刑.
題外話, 事實證明坐牢或罰錢都不足以嚇阻偷竊詐騙,不知道哪種持"沒有嚇阻效果,所以要廢除死刑"的人,是不是也要跟主張廢除坐牢/罰錢? 這"邏輯"應該不難懂.

至於"沒有判死刑就是缺乏證據或證據被捏造"這種奇怪的理解方式,真不知道是"不小心"扭曲別人貼文原意,還是因為法律條文讀多了,讀文的理解方式也"不太一樣"?

並非每個法律人的邏輯都異於常人,但有些法律人就是醬在自己的法律世界裡.


這是你自己的邏輯呀,怎麼,昨天講的話,今天就忘光了?

要不要幫你重貼一次提醒你?

引用:
作者FY24FR
一審以後的法官因為缺乏證據,不敢判死刑,卻也沒有因為缺乏證據而判無罪.

反而像香水達人;或是姦殺國中女生棄屍,還嗆大不了賠錢;好像還有個連續毒殺自己丈夫的...一堆罪證確鑿的案子,法官卻可以用一堆可以用鬼扯來形容的理由,不判死刑.



缺乏證據的話應該是判無罪,既然是判有罪應當就是有足夠證據可以讓法官產生毫無合理懷疑的心證,才會判有罪。但是在你奇怪的思維邏輯下,卻認為法官是因為缺乏證據而不敢判死刑?

這種奇怪的邏輯不正是你的還是誰的?

還有,什麼叫做鬼扯來形容的理由?「罪證確鑿的案子」,也判了有罪,為何法官不判死刑就是你口中的鬼扯來形的理由?

這樣奇怪的邏輯一樣出自你自己。

千萬別再說別人冤枉你喔,證據都找給你了。


至於題外話的部份,那是因為死刑唯一具有的效果只有嚇阻力,而其他刑罰同時還可以附有感化再教育的功能,所以當死刑的嚇阻力被證明並沒有想像中的效果時,它就變成一種不必要的刑罰,理當被廢除。
舊 2012-03-11, 12:48 PM #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引用:
作者cmwang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0001&FLNO=156)....



台灣的執法機構就是太依賴被告或共犯的自白,才會落入動輒被法官打槍的下場 ....


http://blog.udn.com/vchen123/5798913

這集公視節目做得真正好,讓我們看到一個真正的冤案。

徐自強有提款機監視錄影帶證明他案發時在別的地方,根本不在汐止。
黃春棋與陳憶隆兩名嫌犯跟徐母承認,他們是故意拖一個真正無辜的人下水,好讓案子可以拖很久,無法定讞,就不會很快被槍斃。確實也拖了很久,歷經五次非常上訴,兩次再審聲請,現在都已經是更七審了,十幾年過去了,他們真的因此還沒被槍斃。
大法官針對此案做出釋字第582號解釋,並將本案原審所引據之最高法院31年上字2423號以及46年台上字419號兩則判例,因為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因此宣告其為違憲,應不再援用。故本案過往法官不斷援引此二號「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之判例,直接將其餘兩位被告的自白視為有效證據,而判處徐自強死刑之判決,因此皆失其依據。
還有,刑訴法之證據章節也因此案而修正,新修正之刑訴法第156條第2項條文:「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就是為因應釋字第582號解釋,而為本案做的修正。
舊 2012-03-11, 12:55 P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xxxxxtsai離線中  
死國∼夜神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168
引用:
作者R423
一個死刑犯,不能再被羈押.....再社會上到處跑...

你覺得他不會逃亡嗎? 你覺得他認為他到時候會不用生活嗎?

錢哪裡來?

阿密陀佛


應該不會逃亡...

我相信只有陳水扁會逃亡

所以沒有羈押的理由才是
舊 2012-03-11, 01:08 PM #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死國∼夜神離線中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引用:
作者死國∼夜神
應該不會逃亡...

我相信只有陳水扁會逃亡

所以沒有羈押的理由才是




現在還沒到救援投手啦, 再等四年看看....
舊 2012-03-11, 01:20 PM #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xxxxxxtsa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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