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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a51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天龍國
文章: 154
引用:
作者limaike
你想太多了

道德歸道德,法律歸法律,不要混為一談

在道德上,M小姐說謊,這是犯了身為一個公眾人物的大忌,隨便你怎麼批鬥都行

但在法律上,M小姐犯的罪目前(請注意,是目前)能得到的資訊是,她因為有踢計程車的行為,所以因為毀損罪,交保且限制出境,僅此而已

打人的日本人,那就嚴重多了,這是傷害罪,但打人的不是M小姐,你不能把日本人犯的錯也要M小姐概括承受,除非,你能指出M小姐在旁邊搧風點火的證據

陳揮文講的,不過就是在後面法律上的,在法律這只是小案,天天都在台灣發生,你在法律上面講一些有的沒有的很沒有意思而已

他可沒有說過道德上你不能批評她,也沒有說過,在道德上M小姐沒有問題

川倒垃圾袋小姐如果搶了計程車駕駛的手機那代誌就大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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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之搶奪罪,可分為普通搶奪罪與加重搶奪罪。普通搶奪罪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加重搶奪罪則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90300
---------------------------------------------------------------------------------
可以進去陪亞力山大小姐了,如果速審速決的話(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代誌)
     
      
舊 2012-02-08, 09:55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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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a51離線中  
limaik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area51
川倒垃圾袋小姐如果搶了計程車駕駛的手機那代誌就大條了
---------------------------------------------------------------------------------
刑法上之搶奪罪,可分為普通搶奪罪與加重搶奪罪。普通搶奪罪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加重搶奪罪則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ob_id=163302&am...

是啊,M小姐也似乎是有搶奪罪的嫌疑

但我個人是習慣,除非被起訴了,不然我就只能當這是一件沒有經過確認的事情,可以猜,但講得天花亂墜我就恕不奉陪了
 
舊 2012-02-08, 10:00 A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imaike離線中  
三隻羊
*停權中*
 
三隻羊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7
文章: 208
到昨天我才曉得她是拿日本護照在台工作.....移民署是不是該取消她的工作證
舊 2012-02-08, 10:01 A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三隻羊離線中  
尤典汴太
*停權中*
 
尤典汴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原本獅子丸還叫大家不可以只相信計程車司那方的說詞....
昨天聽他的講的已經沒提到馬騎歐說謊這部份了!

隨著事情真相一一揭露,只能說這些傢伙的表現....

此文章於 2012-02-08 10:09 A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舊 2012-02-08, 10:08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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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汴太離線中  
隨波逐流00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299
引用:
作者paperboxlion856
你在說什麼啊?
獅子丸上次可是在李掏面前暗嗆李艷秋護航啊!!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99.BC.E5.B1.95


掏哥的太太護航護很大

你看你看,他有讓了

讓了

........
舊 2012-02-08, 10:26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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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波逐流000離線中  
ktch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7
我覺得獅子丸並沒有偏袒垃圾袋,
他一直強調大家可以譴責, 抵制, 唾棄, 封殺垃圾袋,
不過不能一直在法律面上擴大討論!

從傷害, 共犯, 遺棄, 損毀, 侵占, 到昨天甚至討論到殺人犯意.

說真的我覺得太過了,
道德上這三個藝人說謊, 逃避, 隱瞞, 都該譴責, 大家堅持拒看她們.
法律上就叫給檢察官去處理, 有罪就起訴.
要和解的話, 金額開高一點!
舊 2012-02-08, 10:29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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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chen離線中  
以月為影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引用:
作者吳澧童
如果出事的是你的家人呢?你這是什麼心態?簡直無可救藥到了極點!!!!!!


哈哈 某人的反應 不意外
舊 2012-02-08, 10:30 AM #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以月為影離線中  
archarch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引用:
作者三隻羊
到昨天我才曉得她是拿日本護照在台工作.....移民署是不是該取消她的工作證


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如何?...
回日本跟友寄一起過活...
舊 2012-02-08, 10:31 A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rcharch離線中  
etherhaha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引用:
作者ktchen
我覺得獅子丸並沒有偏袒垃圾袋,
他一直強調大家可以譴責, 抵制, 唾棄, 封殺垃圾袋,
不過不能一直在法律面上擴大討論!

從傷害, 共犯, 遺棄, 損毀, 侵占, 到昨天甚至討論到殺人犯意.

說真的我覺得太過了,
道德上這三個藝人說謊, 逃避, 隱瞞, 都該譴責, 大家堅持拒看她們.
法律上就叫給檢察官去處理, 有罪就起訴.
要和解的話, 金額開高一點!

我也要覺得獅子丸是這個意思,他並不是在袒護垃圾袋,

道德和法律要分開談論,
如果回歸到法律,那就乖乖的從法律上來看,不要加入太多個人情緒。
舊 2012-02-08, 10:39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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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erhaha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引用:
作者杰德爾
大概看了一下.....
他強調今天是因為M小姐社會才會注意,否則照一般流程就會被抹掉....
他也強調社會太高標準太關注這件事,他還強調又沒證據說那些女的有共犯結構
我覺得真正的高標準是他自己吧.......
刑法是最後最低的一道防線,是在良知跟道德都無效後才啟動的防線....
身為一個公眾人物一舉一動本來就都受到注目,而不是反怪大家因為他們是藝人才譴責她....
他意思是這件事應該要照一般程序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我看了以後真的不曉得是他病了,還是台灣司法病了......
如果都照他這樣講,那我們還要檢察體系作啥....有事賠錢就好,反正刑法寫好看的....



他論點是因為ma是公眾人物大家才會關注,台灣每天都會發生這種事,為何道德標準只加在ma小姐身上...既然是天天發生的事就按照法律上的標準作業流程來處理

首先,如果當事人不是ma,他不會坐在哪裡討論這個主題賺通告費

是公眾人物才會被關注嗎?問題是他們一幫人的行為太超過了,就像中指蕭事件,請問中指蕭是公人物嗎?被他阻擋的救護車內的病人是公眾人物嗎?通通都不是,為何會引起社會大眾激烈的反應?不就是因為中指蕭的行為已超越一般常人應有的道德,就算以最低標準也不該如此

宅神非常不以為然揮哥的論點是"藝人的道德就是哪副德性"(暗示是大家要求太高搞不清狀況),宅神說怎樣低也不能比監牢的人低罷?

如果按照揮哥的標準,凡事只談法律不談道德,相信幾分鐘講完,他們這票名嘴沒得混了

此文章於 2012-02-08 11:18 A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12-02-08, 11:14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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