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3
|
引用:
花了好長一段時間看完,覺得法官是也覺得那個被告很可惡,只是就他們能引用的法條,也只能這樣去判 覺得網路上的鄉民们都很正氣凜然,覺得自己的想法才能代表絕對的正義.其實要測試台灣這樣要求嚴刑峻法的人比例多不多也不難,可以串連一下提出口號要求候選人有提出對應決策的才要投票給他就好了,這樣就不會看到兩邊對立的政黨都假猩猩的拿人權來當標榜 ![]() ![]() 此文章於 2011-08-11 09:59 AM 被 6APF6T 編輯.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
等到哪天真的有恐龍法官被受害者的家屬在法院外面殺了, 這些法官才會開始逼著立法院修法吧!
![]() 誰最懂法律??? ![]() ![]() ![]() 還是那老話一句啦, 別人的孩子死了不會心痛啦!!! ![]()
__________________
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 ![]()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引用:
判決書全是法官的說法 法官還可以不採信他不想相信的証據 所以呢.........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引用:
如果法律可判10年~3年 法官不管情節輕重通通只判3年 亂源在法律???? 其實亂源在支持這些法官的人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
引用:
哈哈哈~~ 你肯定沒看過之前的某案子 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官認為被告很可惡 於是重判3年2個月 ![]() ![]()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3
|
引用:
我並不只想站在法官那一邊,只是覺得應該case by case來討論.那個案子我也批過(帳號死了 ![]() 台灣的法律法官問題非常之大,司改會已經要求改革提出數十年有了,好不容易在揪出了一些明顯的恐龍判決之後我們的立法院通過了一個似乎不倫不類千瘡百孔改革未竟全功的法官法,要說這樣的陳窠不是選出那些一直職掌立法權力卻永遠催生不出像樣法官法的立委及其選民们的錯,那我也不知道該歸罪是誰的錯.誰都沒錯,那就是老天有錯吧,把人们的腦袋生得不夠好,政府官員们不會自動就生出人人滿意的法律.....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44
|
開一台裝滿尖銳竹子的貨車
用急煞車來開玩笑,不知道這樣會傷人? 傷了人逃逸 可以說他非故意有悔意?? 傷人還惡意遺棄致死 竟然套用"業務過失致死"? 這個法源如果是有依據 大多法官都會這樣判的話 那我還真是不懂法律... 也不想懂了...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568
|
引用:
噓 不要問 很可怕的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
引用:
裁判書裡沒有提到被告「有悔意」這回事,不要再相信沒有根據的標題了。 依常理來看,那個司機應該是有調戲女子的故意,但是沒有傷害或殺人的故意,只能說他的行為異常白目,也造成了很嚴重的後果。 業務過失致死只能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決主文說「陳智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遺棄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
|
![]() |
![]() |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0
|
正解
因為她不是大官或大哥的女兒...........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