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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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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沒有雞蛋裡挑骨頭... 其實關鍵點只有一個:舉證責任該落在誰身上? (法律有據俗話: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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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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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現場就只有當事的兩人且雙方身體均健全,被告要如何舉證"什麼都沒做" ![]() 此文章於 2011-05-23 09:01 PM 被 kazam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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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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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你最後一句話XD 引用:
如同小建兄所言一般 我只能說這最後只能淪為羅生門吧 只是基於弱勢立場,再加上雙方都有明確原因成立案件,我會覺得被害比較可憐 當然我也無法斷言被告就是有做 此文章於 2011-05-23 09:06 PM 被 Jeff198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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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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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講另一個例子好了. 我朋友跟他樓上鄰居交惡, 偏偏他鄰居的工作是路邊停車收費員. 於是, 三天兩頭我朋友就會收到一張路邊停車逾期的罰單(因為根本沒有路 邊停車之實, 自然也沒收過停車繳費通知單), 而我朋友的車一年根本開不 到幾次, 都停在附近的巷子口. 但是在這個體制下, 收費員不用舉證車主是否真的有在某某地方停車, 而是善良百姓要舉證自己的車子當天確實沒有在某某地方停車. 同理, 假設你跟一名女網友見面, 兩人合意一起去看MTV, 她突然問你要不 要花5000元她幫你半套, 你心想這未免也獅子大開口而拒絕, 於是對方突 然狂奔衝出房門大叫色狼並且報警. 請問誰是弱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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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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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單就這案子來說,小弟個人以為似乎以舉證難易度來說,收費員似乎比較簡單 也許這方面可以申訴改成以後由收費員舉證(例如拍照),如果廣大市民認為增加的成本對應的正義是合理的付出,這也是應該做的 目前會不用舉證多半是因為停車費很便宜吧!因為同樣的東西若是改成違規停車,因為金錢較高警察都會拍照舉證!所以我覺得是可以改成收費員舉證的!只是大家認不認為有這需要罷了 引用:
至於這個案例,我其實前面文章就有提到,似乎是沒有完美的解決方案 我左思右想之後,才說了"似乎只有提高刑罰才有嚇阻作用" 至於這篇新聞,我主要是覺得合議庭認為的藍字跟黃字部分,實在是很不充分的理由 若是"因證據不足而判無罪",我倒覺得還好,但是因為那種簡單的單向思考充作無罪的理由 這讓我覺得難以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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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葉子的故鄉
文章: 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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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住大廈,就家下樓便利店買瓶水也需要 5, 6分鐘 ( 最快.... ) 那這個3, 4分鐘是用 UFO 來回嗎? 現在說性侵耶!插入一下也是性侵!! 是世界變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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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近三月,往事恨悠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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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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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這種事情
我門六千元和解 這麼好打發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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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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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法官你的老婆借我4m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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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金銀寶庫
文章: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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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 好!! 借你--保你4mins 硬不起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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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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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猜想,會說到時間只有4分鐘不足夠,應該是跟口供對不起來吧。 比如說光是從露出淫邪的笑容到動手就已經拖了3分鐘,然後還要在聽到機車聲後馬上光速了事,穿好衣服正襟危坐,顯然是不太可能。 主要還是,雖然插入一下也是性侵,不過要有證據證明插入了那一下才行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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