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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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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只有一天 這鬼才信吧 既然只有一天為啥那288份堆起來比一個人還高的自白書內容會篼不齊 柯洪還不是一樣問題重重 嫌犯自白說下午就把柯洪從公司誘拐出去直接殺害了 結果到了晚上4-6點多還有柯洪的親友看過他本人還跟他打招呼 更別提自白書內棄屍地點跟實際找到屍體的地點差了好幾公里 上面我已經說過嫌犯家找到說是犯案器具的麻繩還沒有柯洪的血跡和綁過人的跡象 (柯洪被檢警認定是遭捆綁後殺害分屍) 這樣也能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罪 我只能說你真瞎.... ![]() 此文章於 2011-05-13 12:39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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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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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認真的看了兩次,您想表達的是你判有罪又怎樣無罪又怎樣?是這樣嗎? 因為程度差真的看不懂.....對不起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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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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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怪喔,為什麼不去問法官,有疑點的法官都不採信 你們除了用語言的暴力,如 - 瞎、真瞎來罵人以外,還會什麼? 前面還罵人家一下是白癡廢死,一下又奉若金科玉律,我也才問你在搞啥而已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ssueID/20110512 高院更11審認為,無證據顯示被告遭刑求,勒贖錄音帶雖滅失,但聲紋鑑定符合另名定讞 共犯余志祥聲紋,余坦承依邱指示打勒贖電話,而取贖字條雖無邱等人指紋,但文字經剪 貼製造,不排除刻意避免留下指紋,此外,被告曾主動對媒體與陸晉德下跪道歉,且未表 達冤屈或遭刑求,因此認定是真兇。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ssueID/20110512 發生於1987年的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主嫌邱和順歷經22年多的司法訴訟,高院 今天更11審,仍判處邱和順死刑。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10歲的陸正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接獲歹徒電話勒贖500萬 元,最後家屬付贖100萬元,但陸正並未回家;該案震驚社會,9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 警大隊逮補邱和順等12名被告,宣佈破案;但因缺乏直接證據,僅靠嫌犯自白起訴,邱和 順等人頻喊冤,指是被刑求才承認犯案,時任監委的王清峰調查後,認為警方對邱和順 「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1994年監院彈劾相關檢警人員。 邱和順另涉1987年11月,覬覦經營大家樂的婦人柯洪玉蘭的收入,騙出柯婦毆打勒索, 掐死分屍丟棄,拿走她皮包內13萬元。 此文章於 2011-05-13 12:59 AM 被 << andy1106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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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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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嫌犯為何不提出不在場証明?陸正下午6:10~6:15失聯。
2,勒贖錄音,有查通聯紀錄嗎?從通聯上有時間,嫌犯也可依時間提不在場証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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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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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不懂,鄉民的正義靠的是心中的一腔熱血,不是理性和證據這類東西能堆積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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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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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長老教會的吧,早年對台灣醫療、教育的貢獻很大 一堆綠色的XX人物都選擇進入這教會 後面很硬啊!! 時而由政治領導宗教,時而由宗教影響政治 引用:
也有很多罪犯都懂,只要一皮,天下就無難事這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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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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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確定你中文有問題 都已經說了我認為"廢死盟把廢死跟冤案扯在一起作廢死訴求是白痴的行為" 不表示他們"幫冤案平反是錯的" 結果還是不斷跳針 "我說一下罵他們白痴 一下又奉若金科玉律" 到底是你的理解力有問題還是我的國文有問題啊 那你為啥不去問高院法官為啥每次都以"證據力不足" 發回重審啊 不就是高院法官認為地院的判決有問題... 另外 你除了跳針外還有沒有別的招數啊... 引用:
陸家在6點半到7點多在段時間不斷接到勒贖電話 而嫌犯有提出個晚間7點多在苗栗租車後到某餐廳的不在場證明不過不被採信 不被採信就算了 那台在7點多租的車還被認定是嫌犯綁架陸正時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勒 (7點多才租到的車 6點就出現在犯案地點 這我實在不知道要說啥...) 此文章於 2011-05-13 01:20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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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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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一開始根本就不知道那群律師團是廢死聯盟的,還罵人家是白癡廢死的ㄝ 現在居然怪起我來了 ![]() 二二六六的資訊你都可以說無罪,為什麼我不能說有罪 有罪 有罪 有罪 ![]() 此文章於 2011-05-13 01:26 AM 被 << andy1106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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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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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針 跳針 跳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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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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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根本就不知道那群律師團是廢死聯盟的,還罵人家是白癡廢死的ㄝ
引用:
掉漆 掉漆 掉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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