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flyingcap232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6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11
引用:
作者Johnny_Deep
看到一則新聞『專拍熟睡公車族 偷拍怪客恐觸法』

有感而發,在台灣別玩攝影啦,法律是殺死攝影的元兇。

搞的我們這些玩攝影的好像是變態或痴漢一樣....


對於這個標題:「法律殺死了攝影!?」

有感而發,在台灣玩攝影只有「拍熟睡公車族」嗎?

有那麼多美好的事物可以去拍攝,這些都無法滿足「玩攝影」的條件嗎?

還是說,就像某些腥聞黴體一樣,下個聳動的標題才能引起眾人的關心、討論?

有必要這樣,感覺起來是要搞到唯恐天下不亂的樣子嗎?

另外,行得正的話,會自覺得好像是變態或痴漢一樣嗎?
     
      
舊 2011-04-18, 10:18 PM #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lyingcap232離線中  
marinese six
*停權中*
 
marinese six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255
法律殺死了癡漢還差不多
 
舊 2011-04-18, 10:38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arinese six離線中  
joe.oo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引用:
作者dmwc
這兩者是不同案件吧,就算偷拍女生裙底,你揍他一拳,他照樣可以告你傷害

你不能用名聲被傷害,所以我砍他一刀扯平


你是沒搞懂他要表達的意思.

法律的制定不能, 用 "當事人覺得不舒服" 做唯一的準則, 還必考慮到地點及其他人合理的人身自由.

否則, 這個法律就會如同: 飆車族被人看很不舒服, 就亂砍人, 一樣惡毒.
舊 2011-04-19, 09:18 A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e.oo離線中  
joe.oo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引用:
作者lievil
1.所以台灣無法拍出一張類似的經典照片?想攝影還是去國外?

2.根據這裡的資料(http://baike.baidu.com/view/851318.htm)
照片是1945年所拍攝刊登
女主角到1979才寄信給攝影師表明身分,男主角至今尚未確認,以此推論攝影師並未取得同意


我提出這張照片,
是想舉出[攝影是一瞬間的藝術]和[個人隱私]之間的矛盾,進而思考其適當的界線為何,
當下按快門都來不及,如何先徵詢同意?
事後若無法取得同意公布,這張照片又要如何成為經典?

我不希望自己打瞌睡的樣子被公諸於世,但也不希望扼殺一張經典瞬間的存在,
苦思不得其解,透過討論或許界線能清楚些。


當事人都已經自願公開接吻的行為了, 何來主張個人隱私?

而在公開場合拍照也是個人的自由.

所以, 這張照片根本就沒有[攝影是一瞬間的藝術]和[個人隱私]之間的矛盾.

如果, 當事人也沒有採取行動提告 "肖像權" 受到侵犯, 那也沒有肖像權侵犯的事實成立,

因為侵犯肖像權, 是告訴乃論, 是以當事人個人意願為主, 當事人不認為這是侵犯, 那就不是侵犯, 其它旁人, 都沒有資格說話.

所以, 我們只能說攝影師當時公開照片, 是背負著侵犯肖像權的 "可能性".
舊 2011-04-19, 09:40 A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e.oo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民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B0000001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在尊重他人的前提下,再做相關攝影行為... 很難嗎?!
舊 2011-04-20, 01:19 A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小建離線中  
心心所向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440
引用:
作者dmwc
答案是會、答案也是不會,如果他畫出來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就會被禁止,反之就不會怎麼樣

這問題和工具是無關的,而是旁人對你用此工具的感覺,就和在大眾運輸工具上講手機或傳簡訊,前者會妨礙別人休息後者不會,被要求輕聲細語並不是問題在手機,而是在別人的感覺


推...

但是這段話並沒有辦法成為法律條文。

反而是在考驗法官判斷的能力。
__________________
0806xx 正式從天大地大XX大畢業~~
081001 國軍online登入中,兵種:海軍
081013 下單位地區,蘇澳的Knox-class電機兵
090912 光榮破關返鄉
100109 第一次英國行(也可能是此生最後一次 )
100228 第一次加州行(空中飛人)
100601 助理工程師衝衝衝~~~
111005 第一個案件,預定明年9月MP
121013 真的MP了,下一個該是什麼?
130928 $$/理想 選哪一個????
220503 跑去網通產業作一樣的工作😂

Final Solution for me.....
成為能軟能硬的工程師
舊 2011-04-20, 01:41 A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心心所向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3:16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