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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新北市/新竹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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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貼一段小弟在去年12月初收到公司通知郵件的內容吧 
				
		
"這是屬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項(對於工作不能勝任)之狀況,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主動提前30天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亦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給予資遣費,計算如下: 任職日期:2007/8/1 ~ 2011/1/31(3年6個月 = 3.5年)依據勞退新制,每滿一年給予1/2個月平均薪資之資遣費。 50000(薪資)× 3.5 × 1/2 = 87500 由於2011/1/1 ~ 2011/1/31屬於預告期間,無論你是否打算提前離職,公司依法需給予預告工資1個月。因此,實際給予如下: 87500 + 50000 = 137500" 公司需不需要事先報備? 我想應該是不用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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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木馬的故鄉 
				
				
					文章: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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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公司就有遇過副董一直坦護某個主管 
				
		
而那主管跟那員工一直有過節 因為那主管一直找他麻煩之類的 本身那主管也不潔身自愛 有多次性騷擾,有時也摸魚到跑去睡覺 而這些..副董視而不見(只因人是他帶進來的) 有一次開會時就當面槓起來了 副董還說他這個人很公正(本人深深懷疑) 最後那個人被公司炒了..副董還說不會給他非自願離職証明 真的可以說不給就不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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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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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可以, 不過接下來勞工可以到勞工局去申訴.......勞資協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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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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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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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實狀況  協調外加喊價  一般都是打折給付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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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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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上一樣,只要不是員工自己提辭呈離開就算。 
				
		
		
		
		
		
		
		
		
	
	管你是資遣、開除、炒魷魚、公司遷移、公司倒閉... 請他走路,若無依法提出不適任或重大缺失,該給的該一給...證明也開就比較不會有事。 不然...鬧到勞工局,又有把柄給員工抓到,就不是那麼簡單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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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文章: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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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刪,覺得算了。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ps.就給錢了事吧.對公司而言這些都算小錢, 另外,要不要於証明書事由欄寫些東西彰顯一下 其個人特質就看貴公司了. 此文章於 2011-03-12 05:18 AM 被 prescot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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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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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初通知,加上2011/1/1 ~ 2011/1/31屬於預告期間,而且支付預告期薪資, 
				
		
		
		
		
		
		
		
		
	
	時間上將近有2個月,期間去通報勞工局,應該就算數了。 不對,請指正!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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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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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也是可以 但是有些人不要約聘 而且同樣工作約聘薪水比較高 約聘責任感也沒那麼好都會說好一天工作幾小時加班費報的很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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