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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澎湖•馬公
文章: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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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講得很清楚了
11、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因為黃金此商品的特性是成本極高 可能賣給客人是幾萬元的售價 但是賺的是加工費裡面的差價 頂多是幾百元~幾千元而已 黃金重量的部分 都是成本 根本沒有利潤可言 如果要對總額課稅 那這個行業真的就直接關門大吉了 怎麼賺都不夠的繳稅的 更別說還要攤其他的水電房租人事成本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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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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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量的黃金流動,可能會影響到貨幣的基礎,是國家所不樂見的。
銀樓之類的,可能算是法律上的一個小漏洞。立法的人應也沒想到(本來是為小額金飾所開的方便),會有人甘冒生命危險來作大筆買賣吧。 利之所趨,命算得了什麼,還是那句話:剛好而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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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09-11-26 11:20 A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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