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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on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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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13
玻璃娃娃事件是還沒學到教訓是唄!

高級心臟救命術事件是還沒學到教訓是唄!

以後要熱心助人的話,僅止於網路世界,即便搞砸了,人家也不知道你是誰!

不過現實世界...............不!應該說是在台灣,遇到這種事,能閃多遠就閃多遠。
     
      
舊 2009-09-13, 09:14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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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onji離線中  
Luger
Master Member
 
Lug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591
我是比較想知道的是
這些人是不知道在法律上
誣告是有罪的嗎,以為有告到就有錢
沒告到就沒事嗎
出來跑,早晚要還的
 
__________________
So you walk eternally through the shadow realms, standing against evil where all others falter.
May your thirst for retribution never quench, may the blood on your sword never dry,
And may we never need you again.
舊 2009-09-13, 09:36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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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ger離線中  
VF-19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6
引用:
作者Luger
我是比較想知道的是
這些人是不知道在法律上
誣告是有罪的嗎,以為有告到就有錢
沒告到就沒事嗎
出來跑,早晚要還的


轉貼一個法務部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文章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872&ctNode=96&mp=001

這裡先來談談歹徒冒用別人名義來亂告他人犯罪的囂張行徑,該受到那些刑事罪名的處罰。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為我國憲法第十六條所明定。
所以,人民認為自己合法的權利受到侵害
當然可以依法提起民事或者刑事訴訟,尋求國家給予法律上的保護與保障。

相反地,如果人民提起訴訟的目的,不是在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是蓄意要侵犯他人的權利
除了民事訴訟是採取收費的有償制度,提起訴訟的人需要自己負擔訴訟費用的損失以外
有時還要負起侵害他人權利的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所提的是刑事訴訟,則要負起刑法上的誣告罪的刑責。


刑法上的誣告罪可分為普通誣告罪與特別誣告罪兩種

一般人犯的是普通誣告罪,有關普通誣告罪的成立要件
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

可以歸納成二點:
第一. 要有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者懲戒處分的意圖:
刑法所稱的意圖,通常是指期望的意思,也就是犯罪的目的。

學說上稱為主觀的違法要件。

刑事處分指的是依據刑法或者特別刑法給予處罰的意思。

懲戒處分的對象,則限於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就是要公務員受到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的懲戒處罰而言。
=======↓↓↓↓=========== 車禍誣告的重點在此 =====↓↓↓↓==============
第二. 是向該管公務員誣告:所謂該管公務員指的是具有主管這種事務的公務員而言。

在刑事處分方面,包括具有偵查犯罪職掌的司法警察(簡稱:警察)、司法警察官(簡稱:警官)
檢察官與擔任刑事自訴審判職務的法官等是。

在使公務員受到懲戒處分方面
則包括被控告的公務員的主管長官、上級有監督權的主管機關長官
具有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行使彈劾權的監察院監察委員等是。

至於誣告,是指虛構事實主動提出申告的意思
如果是面對該管的公務員的調查或者推問的時候,編造謊言扭曲事實,誣指某人涉嫌犯罪,這種情形是不能成立誣告罪的。

申告的方法,包括告訴、告發、自訴、報告、舉發等等
申告的具名是不是使用本人名義,或者匿名,或者是假冒他人的名義,均非所問。
只要查出的證據可以認定是某人所為,這人就得負起刑事責任。

如果是冒用他人的名義具狀來誣告,另外還犯了偽造私文書的罪名,法定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算是輕罪。

刑法上的誣告罪,法定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不可以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除非是能夠得到法院的同情從輕發落,宣告緩刑。


只要是受到有罪的判決,都必須要進入監獄裡過蹲苦牢的日子,真可以說害人不成反害己!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舊 2009-09-13, 10:00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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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19離線中  
lobben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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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384
引用:
作者pcwalker
先前聽過大陸的例子,
有個老翁下公車時摔倒,沒人敢救!
後來是他自己說-"我是自己摔倒的",
才有人敢送他就醫.

如果再發生這種事,只能等對方回覆再說.

對岸果然完全透視人性 一點人情味都沒有
舊 2009-09-13, 10:00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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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bben離線中  
lobben
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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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1,384
昨天在路上看到一輛車擦撞到一個男大學生的機車,車上四個老外,兩男兩女
五個人語言不通在那邊比手畫腳,基於想練英文順便幫人的立場,我就去幫忙了

結果那個男大學生一直躺在地上不起來 也不准老外幫他牽車 不叫警察,只表示要賠10k修車和醫藥費
老外一直說問說那個人有沒有骨折 要不要送他去醫院 然後再叫警察釐清肇事責任

其實機車一點事也沒有 頂多刮傷,據老外所說那大學生是超車後緊急剎車所以他們才A到車屁股,而那大學生就是堅持要賠錢且不用叫警察

我一聽就拿起電話叫警察順便請他們找翻譯,然後叫老外拿手機或相機拍照
等警察到我就閃人了...結果還被那死大學生譙
真是好心被雷親

不過回想起來,老外真是好傻好善良啊
舊 2009-09-13, 10:11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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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bben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這種大學生不少喔~ 省道這裡很多都騎進快車道, 不怕人撞.
舊 2009-09-13, 10:24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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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thomashu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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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文章: 1
引用:
作者lobben
昨天在路上看到一輛車擦撞到一個男大學生的機車,車上四個老外,兩男兩女
五個人語言不通在那邊比手畫腳,基於想練英文順便幫人的立場,我就去幫忙了


因為國外出車禍之後都很麻煩吧
所以那些外國人才會這麼急著看那位騎士有沒有受傷
舊 2009-09-13, 10:49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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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hugo離線中  
黑禾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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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追尋北國之春、尋覓國境之南
文章: 489
唉~~大家還是沒記取教訓

之前不是有一位萬芳醫院急診室護士
在救護車未到達前
本著好心用ACLS救助車禍的機車騎士
後來被依違反"醫師法" "醫療法"提起公訴

領有ACLS專業證照的護士
在緊急狀況下救助傷者違法
真搞不懂
__________________
國小的門面又改了
漂亮的兩層紅磚建築早已灰飛湮滅
大門對面的滷肉飯攤販
如今已轉型成鬍鬚張連鎖店總店

國中的舊址面目全非
改成醜陋的柏油停車場,只剩老樹在嗚咽
2005.06
醜陋的柏油停車場正拆除,老樹已無法嗚咽
2006.09
廣 告已經出現,台北新地標--京站
2011.07.04
我在君品17樓吃小外甥女的雙滿月酒
國中新校址在舊市府後方

舊市府改成當代藝術館
我還是懷念20元的市府員工午餐
怎麼全變
我的青春
我的記憶
台北還是我的 【 家 】 嗎????
舊 2009-09-13, 10:55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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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禾離線中  
fgasfgasg
*停權中*
 
fgasfgas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引用:
作者黑禾
唉~~大家還是沒記取教訓

之前不是有一位萬芳醫院急診室護士
在救護車未到達前
本著好心用ACLS救助車禍的機車騎士
後來被依違反"醫師法" "醫療法"提起公訴

領有ACLS專業證照的護士
在緊急狀況下救助傷者違法
真搞不懂


這案例真奇怪
依刑法第22條:業務上合法行為
是可以阻卻違法事由的
如果護士身份不適用「業務上」,也構成第24條 緊急避難
還判有罪的話,那法官應該腦袋發霉了吧
舊 2009-09-13, 01:35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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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asfgasg離線中  
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6
我上次也是這樣,騎車路過一個地方,一對母子被人撞到,躺在路中間。

我就在想要不要去幫忙,後來看了一下。我還是決定閃人好了,反正是交通的要道,待會就會有人來幫忙,現在四下無人,我說不定會被反咬一口。
舊 2009-09-13, 01:37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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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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