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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藍星
文章: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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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喜歡標哥胖胖的樣子 看起來比較有份量...........(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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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份真誠的愛擺再我面前 而我沒有去珍惜 等到失去後才後悔莫及 人世間的悲痛莫過於此 如果上天能在給我重來一次的機會 我會對那個女孩說 我愛妳 如果非得在這愛加上一個期限 我希望是 一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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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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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含.來搞
~~~~~~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8 年5 月11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矯正司 連 絡 人:許科長金標 連絡電話:02-2370-2666 編號:177 法務部核准顏清標假釋案之說明 有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顏清標假釋案,法務部已予以核准,理 由如下: 一、 依83 年1 月28 日之舊刑法第77 條規定,執行逾3 分之1 即可 假釋,顏清標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目前服刑1 年7 月10 日(含羈押68 日、藏匿人犯8 月折抵執畢及縮刑10 日),已為 錯誤犯行付出代價。 二、 在監期間無違規紀錄,行狀良善,足認悛悔有據。 三、 所犯之持有槍彈及藏匿人犯等罪,並未傷害他人,警局及鄰里 無不良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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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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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知道 會有您這種人跳出來 試問 有幾個受刑人知道引用? 與阿標同期的判刑的案件 又幾件案例適用「舊版」假釋條例? 都說是「舊版」假釋條例 新版假釋條例 都是那些可憐蟲在<適用>? 此文章於 2009-05-15 10:59 AM 被 jasen_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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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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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懂法條 更不懂法律只是給為惡之人引用的工具 大大 貼這個公告是在證明阿標 果然有特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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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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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糟糕... 每個受刑人最計較的就是"什麼時候假釋?" 而且人人算的很清楚. 你如果說,他在獄中的表現分數受到特權照顧 大家還能評價. 引用? 你真的是"完全不了解"制度中哪個環節會出問題...... 在這個新舊法規上放炮,.....實在是搞錯方向 散彈打鳥,被你打中的很倒楣,認同你,以生命相隨. 太糟糕了 此文章於 2009-05-15 11:21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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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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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的說:
在"黃字部份"做文章,比較好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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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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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部份 楣體已經做的很多 大家都知道了 >>每個受刑人最計較的就是"什麼時候假釋?" 未必 光是看你說 在這個新舊法規上放炮,.....實在是搞錯方向 阿標這麼早出來 一點都不特權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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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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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了這麼多,你還不知道 "從輕"是強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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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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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了解啦 不過我的重點是在<個案> 從輕是強制規定 就是<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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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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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個就是從舊從輕原則...所以標哥能用當時的假釋規定,而不是修正後的。 此文章於 2009-05-15 12:16 P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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