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Raptor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藍星
文章: 1,063
我比較喜歡標哥胖胖的樣子 看起來比較有份量...........(廢話 )
     
      
__________________
曾經有一份真誠的愛擺再我面前
而我沒有去珍惜
等到失去後才後悔莫及
人世間的悲痛莫過於此
如果上天能在給我重來一次的機會
我會對那個女孩說
我愛妳
如果非得在這愛加上一個期限
我希望是
一萬年
舊 2009-05-15, 10:09 AM #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ptor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來含.來搞
~~~~~~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8 年5 月11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矯正司
連 絡 人:許科長金標
連絡電話:02-2370-2666 編號:177
法務部核准顏清標假釋案之說明
有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顏清標假釋案,法務部已予以核准,理
由如下:
一、 依83 年1 月28 日之舊刑法第77 條規定,執行逾3 分之1 即可
假釋,顏清標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目前服刑1 年7 月10
日(含羈押68 日、藏匿人犯8 月折抵執畢及縮刑10 日),已為
錯誤犯行付出代價。
二、 在監期間無違規紀錄,行狀良善,足認悛悔有據。
三、 所犯之持有槍彈及藏匿人犯等罪,並未傷害他人,警局及鄰里
無不良反映。
 
舊 2009-05-15, 10:39 A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nnywalker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那是從舊從輕原則,只要是適用新舊法有衝突時,
人人皆適用有利之規定

被你這樣一講,大家還以為是"特權"

很糟糕


就知道
會有您這種人跳出來


試問
有幾個受刑人知道引用?
與阿標同期的判刑的案件
又幾件案例適用「舊版」假釋條例?

都說是「舊版」假釋條例
新版假釋條例
都是那些可憐蟲在<適用>?

此文章於 2009-05-15 10:59 AM 被 jasen_10 編輯.
舊 2009-05-15, 10:56 A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en_10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來含.來搞
~~~~~~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8 年5 月11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矯正司
連 絡 人:許科長金標
連絡電話:02-2370-2666 編號:177
法務部核准顏清標假釋案之說明
有關臺灣臺中監獄受刑人顏清標假釋案,法務部已予以核准,理
由如下:
一、 依83 年1 月28 日之舊刑法第77 條規定,執行逾3 分之1 即可
假釋,顏清標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目前服刑1 年7 月10
日(含羈押68 日、藏匿人犯8 月折抵執畢及縮刑10 日),已為
錯誤犯行付出代價。
二、 在監期間無違規紀錄,行狀良善,足認悛悔有據。
三、 所犯之持有槍彈及藏匿人犯等罪,並未傷害他人,警局及鄰里
無不良反映。


我不懂法條
更不懂法律只是給為惡之人引用的工具

大大
貼這個公告是在證明阿標
果然有特權?
舊 2009-05-15, 11:03 A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en_10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jasen_10
就知道
會有您這種人跳出來


試問
有幾個受刑人知道引用?
與阿標同期的判刑的案件
又幾件案例適用「舊版」假釋條例?

都說是「舊版」假釋條例
新版假釋條例
都是那些可憐蟲在<適用>?


真糟糕...

每個受刑人最計較的就是"什麼時候假釋?"
而且人人算的很清楚.

你如果說,他在獄中的表現分數受到特權照顧
大家還能評價.


引用?

你真的是"完全不了解"制度中哪個環節會出問題......

在這個新舊法規上放炮,.....實在是搞錯方向
散彈打鳥,被你打中的很倒楣,認同你,以生命相隨.
太糟糕了

此文章於 2009-05-15 11:21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舊 2009-05-15, 11:13 A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nnywalker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偷偷的說:

在"黃字部份"做文章,比較好喔
舊 2009-05-15, 11:30 A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nnywalker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偷偷的說:

在"黃字部份"做文章,比較好喔


那部份
楣體已經做的很多
大家都知道了


>>每個受刑人最計較的就是"什麼時候假釋?"

未必
光是看你說
在這個新舊法規上放炮,.....實在是搞錯方向

阿標這麼早出來
一點都不特權啊
舊 2009-05-15, 11:37 AM #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en_10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jasen_10
那部份
楣體已經做的很多
大家都知道了


>>每個受刑人最計較的就是"什麼時候假釋?"

未必
光是看你說
在這個新舊法規上放炮,.....實在是搞錯方向

阿標這麼早出來
一點都不特權啊


說了這麼多,你還不知道

"從輕"強制規定
舊 2009-05-15, 11:46 A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nnywalker離線中  
jasen_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說了這麼多,你還不知道

"從輕"是強制規定


了解啦
不過我的重點是在<個案>

從輕是強制規定
就是<空間>
舊 2009-05-15, 12:12 PM #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asen_10離線中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這個就是從舊從輕原則...所以標哥能用當時的假釋規定,而不是修正後的。

此文章於 2009-05-15 12:16 PM 被 drasil 編輯.
舊 2009-05-15, 12:14 PM #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09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