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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u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27
Wink

引用:
作者tony_follow_me
首先我要對那些罵我的人知道,你們慘了

先給你們看這篇:http://blog.yam.com/kiss486/article/4717692

別人做錯事,肯認錯我一定不會追究,但罵我人渣,我實在是不能接受

做事不看清楚,沒關係,讓你留個案底,看你以後做事會不會看清楚些

以下這幾位,恭喜你們~

len0211

.好討厭.(罵我 死白目 死白痴)

kenkuo

(你這種人渣還好意思洋洋得意?

刑法上這屬於恐嚇取財罪的、屬於公訴罪、而且你是長期恐嚇、是重罪

補上您自己提供的Blog偉大自拍照連結、如果你要關閉、弟會順手提供您的玉照備份貼圖、以便讓你享受你分享故事的榮耀跟光榮!不過你用擔心、我不需要卡迪那跟早餐......
)

我覺的是該給這種人一個教訓了~

刑法加重毀謗罪得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公然侮辱罪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且被告成立,將會留下一輩子的前科、案底。
接著民事訴訟賠償的部分,會要...

這位轉述不知道是不是親身經歷故事的仁兄

別恐嚇了、我不會給你卡迪那跟早餐的

恐嚇要成立、得要有很多因素、看了半天、這邊根本沒人可以成立

只能祝福你開心、至於blog、是你自己公開的、幫你衝人氣、不必買早餐或是卡迪那謝我

我不會報告你老撕的....
     
      
舊 2009-05-12, 02:23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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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_follow_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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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25
引用:
作者KenKuo.
這年頭的強者之我的朋友已經昇華了

講人渣的故事講的得意洋洋...基本上、是認同那個人渣的....


這是你想講的嗎?

你信不信我現在就去我家旁邊的中崙派出所走走,到時候可不是幾句話就可以解決的喔

老實說我已經整很火大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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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GA: GTX 1060 6GB
MB: ASUS B360 I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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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台達350W CASE:JONSBO C2紅
MOUSE:Rival 野獸版 耳機 SteelSeries Siberia 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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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5-12, 02:24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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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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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27
引用:
作者tony_follow_me
這是你想講的嗎?

你信不信我現在就去我家旁邊的中崙派出所走走,到時候可不是幾句話就可以解決的喔

老實說我已經整很火大了喔

那也得先舉證人家毀謗啥?

就看來、我是對事情評論、順道分享你自己公開的俊俏照片

至於你貼的引述網址、狀況跟這裡差了十萬八千里、如果你這麼火、洗個冷水澡會比你去中崙分局有用...
舊 2009-05-12, 02:29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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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_follow_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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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25
引用:
作者KenKuo.
那也得先舉證人家毀謗啥?

就看來、我是對事情評論、順道分享你自己公開的俊俏照片

至於你貼的引述網址、狀況跟這裡差了十萬八千里、如果你這麼火、洗個冷水澡會比你去中崙分局有用...


你不錯,到現在都還這麼堅持,我現在就去警察局幫你問個清楚

接到傳票,不要怪我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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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5-12, 02:3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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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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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新開的店
文章: 1,586
引用:
作者tony_follow_me
看你緊張成那個樣子,好啦,我看錯了啦


嚴格講起來
你這樣也構成毀謗罪了

只是小事一件
提醒不對之處就好了
何必告來告去

另外是
你那樣寫的確很容易造成版友誤會
尤其是你一直打 的表情

以上是個人看法
看看你 (和其他版友) 能不能接受囉
舊 2009-05-12, 02:37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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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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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27
Unhappy

引用:
作者tony_follow_me
你不錯,到現在都還這麼堅持,我現在就去警察局幫你問個清楚

接到傳票,不要怪我喔

不是堅持、這裡是Forum、本來就是一個可以公開溝通的平台

你的故事固然你說不是你、但你也不是新來的、強者之你的朋友基本上合理你也有可能是本人

至於侮辱、毀謗、那是在可以舉證一切都與你無關才成立

你上警局、得先找出你的強者你的朋友、弄清楚狀況、你是轉述還是經歷?

是否是偽造的故事、引起別人的情緒、都有帶商榷

況且、我們罵的是那個恐嚇取早餐的人、既然不是你、澄清就好

既然故事已經水落石出、應該也沒有人繼續誤解你

只是你都公開自己Blog、大家都很認識你了,你還一直拿警察跟模糊的法律用恐嚇的語氣刁難他人、這樣也很英雄嗎?

此文章於 2009-05-12 02:46 PM 被 KenKuo. 編輯.
舊 2009-05-12, 02:43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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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_follow_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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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25
引用:
作者EIGHTS
嚴格講起來
你這樣也構成毀謗罪了

只是小事一件
提醒不對之處就好了
何必告來告去

另外是
你那樣寫的確很容易造成版友誤會
尤其是你一直打 的表情

以上是個人看法
看看你 (和其他版友) 能不能接受囉


說你緊張,這樣也構成毀謗

好吧,那我在這裡跟說聲抱歉

我一篇文章,只是想讓大家笑一笑,我也沒什麼惡意

但就因為有一些人文章不看清楚,在這裡罵我人渣

罵不夠還去我blog留言,我會知道,那是因為我朋友msn說你被人家罵了

我還以為他再開玩笑

一看心裡實在很不是滋味,試問人家文章沒看清楚到你blog裡,罵你

上面那兩個字,試問你覺的怎樣,會舒服嗎?

你以為我喜歡告來告去嗎,早在前騎車出車禍時,就明白了

告來告去不就是要錢,但我不要錢,我只要讓他們知道做事成熟點,你明白嗎?

另外就是我的圖示會用笑咪咪的意思是,我在強顏歡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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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5-12, 02:46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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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好討厭.
死白目...死白痴...

將自己的快樂建在別人的痛苦上


引用:
作者KenKuo.
你這種人渣還好意思洋洋得意?

刑法上這屬於恐嚇取財罪的、屬於公訴罪、而且你是長期恐嚇、是重罪

補上您自己提供的Blog偉大自拍照連結 (http://album.blog.yam.com/tony0978&folder=3793129)、如果你要關閉、弟會順手提供您的玉照備份貼圖、以便讓你享受你分享故事的榮耀跟光榮!不過你用擔心、我不需要卡迪那跟早餐......


引用:
作者.好討厭.
原來這個人渣就張這個樣子..................


稍微主持一下公道,

1. Tony已經說是朋友講的.

2. 兩位的確有公然汙辱Tony.

上次一個在網路上罵對方白痴, 我記得判賠10萬新台幣.
坦白說我不希望看到這個案例是一人賠10萬.

道個歉不會死人的~大丈夫提的起要放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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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舊 2009-05-12, 02:49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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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25
引用:
作者KenKuo.
不是堅持、這裡是Forum、本來就是一個可以公開溝通的平台

你的故事固然你說不是你、但你也不是新來的、強者之你的朋友基本上合理你也有可能是本人

至於侮辱、毀謗、那是在可以舉證一切都與你無關才成立

你上警局、得先找出你的強者你的朋友、弄清楚狀況、你是轉述還是經歷?

是否是偽造的故事、引起別人的情緒、都有帶商榷

況且、我們罵的是那個恐嚇取早餐的人、既然不是你、澄清就好

既然故事已經水落石出、應該也沒有人繼續誤解你

只是你都公開自己Blog、大家都很認識你了,你還一直拿警察跟模糊的法律用恐嚇的語氣刁難他人、這樣也很英雄嗎?


我覺的你很好笑耶,為什麼呢

因為一開始你沒看清楚就罵我 人渣

好吧,我原本想聽你道歉的,但你又在那裡東拐個彎 西拐個彎,講的好像你沒做這件事一樣

請問一下你出社會多久了,做事敢做敢當,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我何時說我是英雄了,都被你罵人渣了

總之後我等會就要出門,順便買個快克脆皮雞排來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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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5-12, 02:50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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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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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ony_follow_me
我覺的你很好笑耶,為什麼呢

因為一開始你沒看清楚就罵我 人渣

好吧,我原本想聽你道歉的,但你又在那裡東拐個彎 西拐個彎,講的好像你沒做這件事一樣

請問一下你出社會多久了,做事敢做敢當,有就有 沒有就沒有

我何時說我是英雄了,都被你罵人渣了

總之後我等會就要出門,順便買個快克脆皮雞排來吃


氣頭上的決定不會是決定, 給個deadline吧~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09-05-12, 02:52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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