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sparc10
Junior Member
 
sparc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CC BY-NC-ND 4.0授權
文章: 796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如你所言
如果犯人施用強制力 但被害人能抗拒之呢?
既不屬性騷擾罪(非乘人不及抗拒)
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害人能抗拒之)
所以是無罪?
個人推測 若依你所假設的情形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是與法官無關
但我對你這句有意見總可以吧
"法官會這樣注重法律規定 是因為他們想要做出公正且合法的判決!!"
你當然可以對我有意見. 畢竟這是討論區 我就是想知道別人的意見才在此發表文章的.


對了 跟所有網友說一聲. 我找到本案的彰化地院刑事判決了.       
"97年度訴字第712號"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b4%b9%e9%8a%98

若本案的高院判決有公開的話 麻煩知道的網友告知其連結 謝謝.
     
      

此文章於 2008-09-23 07:50 PM 被 sparc10 編輯.
舊 2008-09-23, 07:41 PM #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arc10離線中  
高橋炎介
Advance Member
 
高橋炎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parc10
個人推測 若依你所假設的情形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你當然可以對我有意見. 畢竟這是討論區 我就是想知道別人的意見才在此發表文章的.


對了 跟所有網友說一聲. 我找到本案的彰化地院刑事判決了.       
"97年度訴字第712號"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b4%b9%e9%8a%98

若本案的高院判決有公開的話 麻煩知道的網友告知其連結 謝謝.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雖確有摟抱並親吻A 女之行為,
然並未以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


同理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只要不是類似於臀部、胸部的部位 (肩 腰 腿 唇 耳 頸 等等)
都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而不犯法.

是嗎? 請教sparc10大師 .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舊 2008-09-23, 08:16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高橋炎介離線中  
高橋炎介
Advance Member
 
高橋炎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parc10
個人推測 若依你所假設的情形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304只有一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C=2&LCNO=296

第26章 妨害自由罪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用的是 恐嚇、催眠術 呢?

既不屬性騷擾罪(非乘人不及抗拒)
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害人能抗拒之)
亦不構成304條未遂罪(非強暴、脅迫)

是否又無罪?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舊 2008-09-23, 08:31 P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高橋炎介離線中  
sparc10
Junior Member
 
sparc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CC BY-NC-ND 4.0授權
文章: 796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只要不是類似於臀部、胸部的部位
(肩 腰 腿 唇 耳 頸 等等) 都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而不犯法.
是嗎? 請教sparc10大師 .
請問 你的問題就是我框出來的部份 對吧?
若是的話 我的答覆是 "不好意思 讓你失望了 這題我不會."

若你對此題有興趣的話 個人建議可從
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 去作進一步了解.
不過 我不知道如何利用網路資源查詢立法理由耶!! =.=
請知道的網友撥空說明一下 謝謝.
而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可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網址如右: http://nw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304只有一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C=2&LCNO=296
第26章 妨害自由罪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的小六法(書)寫的是
第304條:
I.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 我才說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如果用的是 恐嚇、催眠術 呢?
既不屬性騷擾罪(非乘人不及抗拒)
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害人能抗拒之)
亦不構成304條未遂罪(非強暴、脅迫)
是否又無罪?
個人認為 此時須從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
去確認"恐嚇、催眠術"是否包含在第304條的"以強暴、脅迫"中.
或者 要另外找其它法典/法條看看有無成立它罪了.

不好意思 這題我不太會.
若你有興趣 則可依上述建議去做.

此文章於 2008-09-23 11:04 PM 被 sparc10 編輯.
舊 2008-09-23, 11:03 P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arc10離線中  
watercream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8
文章: 11
吻還有分幾秒的喔
一定要重判的
不然有友人要鑽法律漏洞
舊 2008-09-24, 12:15 A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atercream離線中  
sparc10
Junior Member
 
sparc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CC BY-NC-ND 4.0授權
文章: 796
引用:
作者watercream
吻還有分幾秒的喔
一定要重判的
不然有友人要鑽法律漏洞
不是這樣喔.
一審會判無罪是因為法官考量到被告未使用強制力喔.
建議可以看看下面的文章.
http://forum.pcdvd.com.tw/showpost....94&postcount=26
舊 2008-09-24, 06:56 A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arc10離線中  
高橋炎介
Advance Member
 
高橋炎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parc10
請問 你的問題就是我框出來的部份 對吧?
若是的話 我的答覆是 "不好意思 讓你失望了 這題我不會."


引用:
作者sparc10
個人認為 此時須從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
去確認"恐嚇、催眠術"是否包含在第304條的"以強暴、脅迫"中


請問那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
就有經過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去確認過嗎?
還是一樣是其他,不同的法規有不同的解讀?
沒有一致性的話,如何解讀的標準是什麼?看法官爽不爽?

如果妨害性自主罪的其他可以做判決書上的解讀
其他必須相類似於法條上所提到的才算
我只是用同理來對性騷擾防治法的其他做解讀
也就是說(肩 腰 腿 唇 耳 頸 等等) 都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而不犯法.
因為肩 腰 腿 唇 耳 頸等都不是相類似於臀,胸等隱私部位.

而恐嚇、催眠術本就不相類似於強暴、脅迫
否則224條何必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都列出?
更不用說304條連其他都沒提到

要注重法律規定阿!這不是你說的嗎?



引用:
作者sparc10
我的小六法(書)寫的是
第304條:
I.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 我才說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C=2&LCNO=296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看來是併成一條了

你的小六法(書)有新過國家網站上的更新日期嗎?
不然你拿舊的來告知他人 只會造成他人混淆
因為每個人都可上國家網站查最新法規
但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查你手中也許是舊版的小六法(書)


總之 我想說的是
要玩文字遊戲 諸如像其他沒有一致性或不合常理的解讀
可以鑽的漏洞太多了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舊 2008-09-24, 10:08 AM #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高橋炎介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C=2&LCNO=296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看來是併成一條了

你的小六法(書)有新過國家網站上的更新日期嗎?
不然你拿舊的來告知他人 只會造成他人混淆
因為每個人都可上國家網站查最新法規
但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查你手中也許是舊版的小六法(書)


總之 我想說的是
要玩文字遊戲 諸如像其他沒有一致性或不合常理的解讀
可以鑽的漏洞太多了


對不起,插個嘴一下。

刑法304條並沒有修正,它依然有兩項。

看法條應該注意的是,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條文依照條號分條,在各條之下可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餘此類推,目則是(一)、( 二)、(三)…等。

因此條文中,如果發現條文內容有分段,其中第一段即為該條第一項,第二段即為第二項,餘此類推。

像刑法第304條,304就是它的條號,又依其內容分為兩段,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則代表該條共有二項。『以強暴、脅迫…』此行即為該條第一項,而『前項之未遂犯…』即是該條第二項,故sparc10所說的304第二項確實是存在的法條,並未修廢。
舊 2008-09-24, 12:27 P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  
高橋炎介
Advance Member
 
高橋炎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惡蟲
對不起,插個嘴一下。

刑法304條並沒有修正,它依然有兩項。

看法條應該注意的是,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條文依照條號分條,在各條之下可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餘此類推,目則是(一)、( 二)、(三)…等。

因此條文中,如果發現條文內容有分段,其中第一段即為該條第一項,第二段即為第二項,餘此類推。

像刑法第304條,304就是它的條號,又依其內容分為兩段,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則代表該條共有二項。『以強暴、脅迫…』此行即為該條第一項,而『前項之未遂犯…』即是該條第二項,故sparc10所說的304第二項確實是存在的法條,並未修廢。


感謝賜教.
單就此點向sparc10致歉.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舊 2008-09-24, 01:15 PM #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高橋炎介離線中  
sparc10
Junior Member
 
sparc1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CC BY-NC-ND 4.0授權
文章: 796
引用:
作者惡蟲
對不起,插個嘴一下。刑法304條並沒有修正,它依然有兩項。
『以強暴、脅迫…』此行即為該條第一項,而『前項之未遂犯…』即是該條
第二項,故sparc10所說的304第二項確實是存在的法條,並未修廢。
謝謝惡蟲大幫我澄清!!


高橋炎介網友, 有件事要先跟你說一聲. 你最近的問題(如#47樓)問得很模糊
我要看很多遍 才能大概知道你想問什麼. 所以 以後若有問題 麻煩說清楚
條號與題意 謝謝.

對了 雖然我之前常講XX罪 如強制未遂罪 但這算是不好的示範!!
這好像該說成"刑法第304條未遂罪".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請問那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相類似於強暴、
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 就有經過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
釋字等等去確認過嗎?
若你問的是刑法第224條或第224-1條的話
那最高法院判例的"71年台上字第1562號"有對這二條下明確定義.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還是一樣是其他,不同的法規有不同的解讀?
沒有一致性的話,如何解讀的標準是什麼?看法官爽不爽?
就是從 "法規範位階"與 "解釋方法"等角度來看.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我只是用同理來對性騷擾防治法的其他做解讀...
要注重法律規定阿!這不是你說的嗎?
我想 你也該從 "法規範位階"與 "解釋方法"等角度來解讀法律!!

此文章於 2008-09-24 09:16 PM 被 sparc10 編輯.
舊 2008-09-24, 09:09 PM #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parc10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29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