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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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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很多學法律的都無法受人尊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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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亦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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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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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蛇才會蛇吻 人只會舌吻...[喇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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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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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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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 因為大部分的人都沒有法學素養, 但又只看腦殘記者寫的新聞 這件新聞讓我想起馬總統的特別費案, 檢查官如果引用正確的法條去控告,...結果就不一樣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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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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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選字沒選好! 不過說不一定她們會比較喜歡刺激一點的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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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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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要以正確法條控訴 +1
這裡,並不表示罪嫌犯罪事實不成立 而是控訴之犯罪事項不成立 如果檢察官控訴犯了錯誤 法官必須駁回,檢察官必須重新檢討控訴罪項 否則是檢察官讓罪犯逍遙法外,而不是法官 如果以性騷擾,(假設母親願意提出告訴)是一定會成立的 並且可因為被害人是兒童而加重量刑 -- 台灣普遍法律常識與邏輯判斷 實在完全不適合引進陪審制度 冤死或輕罪重判的可能會更多 過與不及 都不是司法所該彰顯的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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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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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超過七歲的小孩子是可以簽合約的, 而且所簽契約,為保護與其簽約者,監護人須視同同意 但是僅限於對方是善意,若惡意則可無效 七歲以內是無行為能力 七歲到未成年是不完全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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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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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檢察官的角度,以強制方向起訴,才能主動出擊 否則,變成告訴乃論,無人提告,檢察官一點辦法都沒有 另外,陪審團制度,若在台灣,冤死是有可能,但是,輕罪重判,好像不會吧 國外陪審團不是只能決定被告有沒有罪? 判刑好像是法官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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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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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因為''決定有無罪''權在陪審團 像上述案例,可能只是比較重的性騷擾罪 但如果檢察官以性侵害起訴, 然後陪審認定''有罪'', 就算最後法管以較輕的性侵害判刑 也比較重的性騷擾還來得重,這就形成實質上的輕罪重判了 所以有無罪的判決,也會影響實際的判刑 法官可以在一個罪項下有輕重裁量權 但是不同罪項的有罪無罪卻是由陪審決定 而且性侵害罪被列入紀錄,以後可能連找工作都會被歧視 此文章於 2008-06-28 04:25 AM 被 Axel_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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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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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主動出擊
如果檢警因為要''主動出擊''而逾越了法的規範 那也容易引起很大問題... 美國PBS電台就報導有幾個謀殺案例, 有可能檢警為了起訴,對青少年(因為還不大懂事)作口供引導(在沒家長與律師陪同下) 而產生爭議,到目前還在起訴中 在此案例中,檢警或社工應該對母親作勸說 要保護女兒的安全與逞戒防範未來可能更糟得情形出現 應該與檢警合作,給予罪嫌一個警告性的逞罰 但是,實際上的確是,在沒有更嚴重的犯罪事實出現時 如果受害者堅持不提出告訴 檢警完全束手無策, 只能給予口頭警告 你要說是民主法治的弱點也行 但是一但逾越犯罪事實這點, 哪就可能變獨裁專制了 此文章於 2008-06-28 04:46 AM 被 Axel_K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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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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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這篇這麼熱絡喔,請看看官方說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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