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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nd L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3
難怪很多學法律的都無法受人尊重啊
     
      
__________________
不亦
舊 2008-06-27, 03:00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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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nd L離線中  
GXro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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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引用:
作者nightowl
我從來不知道台灣的女法官這麼開放
可以容忍讓人蛇吻5秒!


蛇才會蛇吻

人只會舌吻...[喇激]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08-06-27, 03:03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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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離線中  
pcdvdp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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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
引用:
作者升龍霸
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

這和以前那襲胸案是一樣的,不是所犯的案的無罪,而只是引用的法律條文不被法
官所接受而已,這就好像是一個人犯了偷竊罪,但檢察官以強盜罪移送他,但法官
卻以這個人只偷沒搶,所以判決強盜罪不成立,這樣的判決並不是告訴大家這小偷
無罪,事實上這小偷還是有罪,只要檢察官用偷竊罪再移送,那罪名就成立了。

這種案子又不是今天才發生的而已,怎麼老是有些人搞不清楚呢?


同意, 因為大部分的人都沒有法學素養, 但又只看腦殘記者寫的新聞

這件新聞讓我想起馬總統的特別費案, 檢查官如果引用正確的法條去控告,...結果就不一樣囉
舊 2008-06-28, 12:47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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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dpls離線中  
nighto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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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引用:
作者GXroots
蛇才會蛇吻

人只會舌吻...[喇激]


抱歉!選字沒選好!
不過說不一定她們會比較喜歡刺激一點的吧?
舊 2008-06-28, 01:10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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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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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檢察官要以正確法條控訴 +1

這裡,並不表示罪嫌犯罪事實不成立
而是控訴之犯罪事項不成立
如果檢察官控訴犯了錯誤
法官必須駁回,檢察官必須重新檢討控訴罪項
否則是檢察官讓罪犯逍遙法外,而不是法官

如果以性騷擾,(假設母親願意提出告訴)是一定會成立的
並且可因為被害人是兒童而加重量刑
--
台灣普遍法律常識與邏輯判斷
實在完全不適合引進陪審制度
冤死或輕罪重判的可能會更多
過與不及
都不是司法所該彰顯的正義
舊 2008-06-28, 02:20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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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現在在線上  
pluswaterbay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引用:
作者saiz
不是視為父母財產的問題吧..
而是因為人太小 法律上還沒有完全行為能力
要監護人同意/代替行使吧
就好像小孩子不能簽合約之類的


超過七歲的小孩子是可以簽合約的,
而且所簽契約,為保護與其簽約者,監護人須視同同意
但是僅限於對方是善意,若惡意則可無效

七歲以內是無行為能力
七歲到未成年是不完全行為能力
舊 2008-06-28, 03:44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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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waterbay離線中  
pluswaterbay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引用:
作者Axel_K
檢察官要以正確法條控訴 +1

這裡,並不表示罪嫌犯罪事實不成立
而是控訴之犯罪事項不成立
如果檢察官控訴犯了錯誤
法官必須駁回,檢察官必須重新檢討控訴罪項
否則是檢察官讓罪犯逍遙法外,而不是法官

如果以性騷擾,(假設母親願意提出告訴)是一定會成立的
並且可因為被害人是兒童而加重量刑
--
台灣普遍法律常識與邏輯判斷
實在完全不適合引進陪審制度
冤死或輕罪重判的可能會更多
過與不及
都不是司法所該彰顯的正義


從檢察官的角度,以強制方向起訴,才能主動出擊
否則,變成告訴乃論,無人提告,檢察官一點辦法都沒有

另外,陪審團制度,若在台灣,冤死是有可能,但是,輕罪重判,好像不會吧
國外陪審團不是只能決定被告有沒有罪?
判刑好像是法官的權利
舊 2008-06-28, 03:52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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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waterbay離線中  
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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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引用:
作者pluswaterbay
從檢察官的角度,以強制方向起訴,才能主動出擊
否則,變成告訴乃論,無人提告,檢察官一點辦法都沒有

另外,陪審團制度,若在台灣,冤死是有可能,但是,輕罪重判,好像不會吧
國外陪審團不是只能決定被告有沒有罪?
判刑好像是法官的權利

就是因為''決定有無罪''權在陪審團
像上述案例,可能只是比較重的性騷擾罪
但如果檢察官以性侵害起訴, 然後陪審認定''有罪'',
就算最後法管以較輕的性侵害判刑
也比較重的性騷擾還來得重,這就形成實質上的輕罪重判了
所以有無罪的判決,也會影響實際的判刑

法官可以在一個罪項下有輕重裁量權
但是不同罪項的有罪無罪卻是由陪審決定
而且性侵害罪被列入紀錄,以後可能連找工作都會被歧視

此文章於 2008-06-28 04:25 AM 被 Axel_K 編輯.
舊 2008-06-28, 04:17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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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現在在線上  
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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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4
另外關於主動出擊

如果檢警因為要''主動出擊''而逾越了法的規範
那也容易引起很大問題...
美國PBS電台就報導有幾個謀殺案例,
有可能檢警為了起訴,對青少年(因為還不大懂事)作口供引導(在沒家長與律師陪同下)
而產生爭議,到目前還在起訴中

在此案例中,檢警或社工應該對母親作勸說
要保護女兒的安全與逞戒防範未來可能更糟得情形出現
應該與檢警合作,給予罪嫌一個警告性的逞罰

但是,實際上的確是,在沒有更嚴重的犯罪事實出現時
如果受害者堅持不提出告訴
檢警完全束手無策, 只能給予口頭警告
你要說是民主法治的弱點也行
但是一但逾越犯罪事實這點,
哪就可能變獨裁專制了

此文章於 2008-06-28 04:46 AM 被 Axel_K 編輯.
舊 2008-06-28, 04:37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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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現在在線上  
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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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撲這篇這麼熱絡喔,請看看官方說法。
引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12號妨害性自主案判決說明:
針對自由時報97年6月27日標題「強行舌吻5秒,3女法官判無罪」等平面、電子媒體報導之回應說明:
ぇ 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性騷擾罪嫌。本案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成立「強制性騷擾」罪,非刑法「強制猥褻」罪。因而就「強制猥褻罪」部分判決「無罪」,「強制性騷擾罪」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性騷擾」罪,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本案被害人少女及其母親自案發迄今均未提出告訴,合議庭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規定,就被告所犯該罪為不受理之判決。

合議庭就「強制性騷擾」罪及「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之區別,以及本件被告行為何以認為係觸犯「強制性騷擾」罪而非「強制猥褻」罪,已在判決理由欄三及四之(三)、(四)論述說明,至為詳盡。
【主要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性騷擾」罪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加害人雖均違反被害人之意願,惟後者之行為人,應有與刑法第224條例示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始足當之,而非祇要加害人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者,均構成該罪;否則實無於強制猥褻罪外,另制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以加強保護被害人權益之必要。是以,苟加害人未以施以強制力之方法,接觸被害人身體,且於被害人顯現其不從之意願前,行為業已終了者,自應論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強制性騷擾罪,而非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本件被害人在甫遭被告摟抱並親吻之際,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或影響,是被告既未另對被害人施以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強制程度相當之違反被害人意願方法而為猥褻行為,係屬性騷擾之範圍。】

另依被害人於合議庭審理中所述:被害人係其母帶往被告(即其母前夫)住處寄宿,對被告尚以父親相稱,亦自承對被告有家人的感受,是以案發當日被告摟抱時,主觀認為係親子間之互動,直至被告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是故,合議庭據此而認被告自始均未對被害人施以任何強制力之舉動。

本件判決係由三位女法官組成之合議庭審理。法官基於獨立審判之精神,本於其調查證據、法律的詮釋及確信之見解,所為本件事實認定及法律的適用而作成判斷。此為獨立審判之可貴,應予尊重。

雖然本件被告行為,究為觸犯「強制性騷擾」或「強制猥褻」罪,院、檢看法不同。但檢察官已提起上訴,本件起訴罪名並可上訴至第三審,可由上級法院作最後之判斷。
舊 2008-06-28, 05:23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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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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