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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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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簡潔有力的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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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賽100%-而電腦是完全不被判罰的鬼遊戲. 小車隊倒光光.新人車手榨乾後.FIA賽事不如全面退出體育頻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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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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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有要吵啊! ![]() ![]() 我只是想知道我轉的那篇是不是 "唬爛文" 和 "如果真的以這種案子, 法官會怎麼判" 而已啊!!! ![]() 我只有在政治區會跟人家筆戰啊, 而且也很久沒有戰啦, 啊我真的沒有要跟其他網友們吵什麼的意思啊!!! ![]() 如果我讓大家誤會了, 我誠心的跟大家道歉, 對不起, 我造成大家的衝突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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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 ![]()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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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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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應是最後的手段
2.我們的法官太年輕,按現行制度,若求學、考試順利,大學畢業,女生約21歲、男生約23歲(當完兵),就能當法官了。應該學日本還是哪裡,要有點年紀(三十還是四十的樣子)及相當社會經歷才能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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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都知道,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的關切。本人,也非常的關切。 我們已經聯絡,會同了所有的專家、學者,一定要研究、擬定出一個,非常妥善合適的,辦法和措施出來。 相信大家都會得到一個非常圓滿而完美的結果和結局。 ~這一夜,誰來說相聲?語言的藝術~ ### 此文章於 2007-08-06 09:11 PM 被 neto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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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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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律是不斷在進步的
現在不少判例都有德國法學學理的概念融入其中 以前那種死者為大或者絕對的什麼什麼都有得到修正,值得慶幸 不少的判立即便是初審判得奇怪再上訴時如果遇到一些比較新觀念的法官也許就又有不同的見解,像這篇就是... 另外刑法12條告訴我們無故意過失不罰,因此如果你連故意過失的機會都沒有的話才可以不罰,換言之,如果你守規矩,也沒酒後開車,遇到前面闖紅燈的行人時你也不能說我要在這個時刻主張我的絕對路權就把人家撞飛出去,這時候就不是什麼路權了,而是故意殺人... 其實歐美和亞洲真的差很多,他們那邊是車要讓人,而我們這邊是人要讓車,聽人說走在歐美的路上你只要站上斑馬線旁邊的車就停下來然後揮揮手叫你過去,在台灣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即便是綠燈,依然有車子或摩托車飛快從你身旁呼嘯而過... 一點淺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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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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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湯姆大所PO的內容在過去司法審判中確實有存在過
之所以會這樣,通常是因為一般行人在道路上所造成的危險顯低於機械動力交通工具 畢竟人撞人頂多擦擦藥就好,要撞倒升天還挺難的,但是機械動力交通工具就很難說了 所以對於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分配,劣者淺學逐一說明如下: 一、過失責任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除非有殺人之故意(我就是要撞掛你)或是有殺人之未必故意(恁爸我是銅鑼灣的扛罷子,今天心情不好想開車在市區狂飆,撞死人也沒關係)之情況外,大多都是論以過失致死罪或是過失傷害罪處理,而所謂的過失認定依刑法第14條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白話來說,就是你對於危險的發生結果依照客觀情節你是應該注意到,且妳本身也能夠注意但你卻不去注意,這樣的情況就是法律上所說的「無認識過失」。 舉例:A開車在鬧區行駛,明知是鬧區行人眾多,卻仍然以時速近60的速度再行駛,結果撞上一名穿越街道的行人,那麼A就可能因為未遵守本身之注意義務(客觀上在鬧區A應該減速慢行)並且沒有採取低速駕駛或是其他保護他人之措施之情況下,被認定是具有過失行為。 (二)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遇見其能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個用白話來說就是,你知道這樣做會有危險發生,但是你確信你很行、你是專業的,所以,絕對不會發生這樣的危險,這樣就是「有認識過失」。 舉例:A開車連闖四五個紅燈,A知道到闖紅燈這樣的行為有可能肇事,但A卻相信憑他的運氣跟駕駛技術一定不會發生事故之心態下,繼續闖下一個紅燈,結果撞倒一名路人。 以上兩種例子,便是刑法中認定過失有無的判定標準,那麼,至於有些例子是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在道路上駕駛卻發生交通事故仍被判定過失的情況,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從所謂「信賴原則」這個概念來說明。 二、信賴原則 在說明信賴原則之前,先跟大家建立一個概念默契,就是在刑法的世界觀中,整個社會是一個連帶關係所構成,因此,大家要相互幫助,也不能傷害對方,有必要時,為保護某些人的權益(生命、自由、財產等)之特殊情況下,可以損害他人較輕微的利益以保護前面那些較重要的權益(如消防車要進行救火工作,路上可以高速行駛,或是將巷弄中擋路的車子強制搬移),所以,原則上刑法是希望大家能多替別人想一想,不要恣意亂行。 好!回到交通事故的信賴原則上,這原則認為我們任何人在道路上行動,原則上,都可以信賴別人跟我們一樣,都是會遵照交通規則來行動,所以,當有人違規肇事的時候,沒有違規的一方就不需要為這件違規事故來負責,簡單來說,刑法跟我們一般大眾都同意:「誰出包誰負責」,但是,有一個例外! 例外:就是當這一個違規的人已經違規也來不及避免的情況下,那麼一個守法的人就必須要取代這個違規的人的義務,來防止事故發生。 舉例來說,當A在開車在路上,發現你前方有一位老伯騎車蛇行在快車道跟慢車道上飄移,那麼A雖然在自己車道上並且保持規定的車速行駛,但A也不能因此就不減速或是改道迴避,應是以時速40從那老伯旁邊開過去,那麼如果不幸發生事故,則開車的A就必須要對這事故來負責。 所以,當A在高速公路上開車,發現路上冒出一個人來,那麼A應當鳴喇叭、打方向燈警示後方來車,減速變更車道,如果,事出突然真的無法避免,那麼法院應當不會將事故責任歸責到A的身上,因為刑法不能強人所難,A已經無法做出其他防止危險發生的方法了。 最後,民事上的損害賠償則是委由車禍鑑定委員會來認定雙方過失責任所佔百分比,如甲方判定應負30%責任,乙方應負70%責任,那麼法院認定甲的損失為1000元的話,那乙只要賠700元,而乙方損失為700元的話,那甲只要陪210元。 報告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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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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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 這個不太正確,會做出那種奇怪判例的都是年紀比較大的法官,基本上新時代的法官所學的法律比較新,比較能跟上瞬息萬變的時代。曾經有人提出法律人應該每隔幾年再檢測一下結果被實務界的罵死,有的法官問他說為什麼比較新的學理他不知道他反而會嗆說他不會上訴喔,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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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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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台灣,一堆上了年紀的人,哪管你什麼斑馬線,紅綠燈,明明斑馬線就在3~5公尺處,他偏不走,就給你大大方方的直接闖越馬路,馬路上的車??哪有在看的!!一副踩上馬路就是我最大的心態!! 甚至腳踏車就給你橫著逆向其過來,鳴喇叭還不理你,一副"死小鬼,吵什麼,不會尊重長輩啊"的樣子 路上遇到這種老人已經愈來愈多,現在隨時都要把手放在喇叭上,免得撞上了還說我欺負老人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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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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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的情形跟我講的台灣是人要讓車一樣阿 不過我個人是覺得開車要比較有風度一點啦 當然也可能表示歐美的環境比較適合我 我覺得台灣的步調太快了 什麼事都講求迅速效率 而且東西部的生活步調就不一樣... 講到這裡您有沒有發現 轎車是歐美發明的 可是發明到最後是車子要尊重人 而台灣則反過來人要禮讓車 感覺被物化了 一點淺見... 此文章於 2007-08-06 10:48 PM 被 edw2648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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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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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尊重人!人尊重車子!相互尊重而已!!
行人依著紅綠燈指示,走在斑馬線上,這時就是行人最大!但有斑馬線不走,刻意闖越馬路,還說車子故意撞他,就不知誰該尊重誰? 就算沒有紅綠燈,也麻煩你注意左右來車,不要一副天大地大我最大的樣,直接就往馬路闖,被撞了又說開車的沒看路!!明明就是你沒看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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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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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的人要讓車
不代表行人可以任意闖越馬路 這是不一樣的喔 事實上國外還是有號誌的 不過道路是屬人主義 其實台灣的法規裡面有有這部分 也就是號誌路口時 如果雙方皆屬綠燈 汽車讓行人(主要在於右轉彎或是左轉彎) 以及無號誌路口 汽車讓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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