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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跟中壢兩地最常出沒
文章: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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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太一樣 手機這種產品是品質沒啥差異(頂多保固不一樣,例如聯強或其他代理商) 但都是同一個型號,不會有什麼差別 而且是你主動進去那家店買的 只是不注意價格,店家成本高,就會買貴了 黑心音響不一樣,根本沒聽過的品牌,裡面喇叭音質根本就很差 那也就算了,算他口才好(中壢之前很多,同學遇過),而且是攔路推銷,不買還恐嚇 更重要的是 事後保固根本不知道要找誰,這才叫黑心 有時候也不是同叟無欺的問題,如果店家當初進貨成本是第一批真的那麼高呢? 或者說,你覺得買貴了,但他跟原本進價比較還是虧,那要怎麼算? 一些小通訊行,庫存不控制這種情況很常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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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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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贊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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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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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這種方法可以怎樣的 想太多了吧 買賣是雙方行為 又沒人逼他老爸買 別亂出餿主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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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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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再過陣子 你想法就會改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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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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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但如果真是價差太大,店家問題就很大. 如果是單價幾萬的東西差個兩三千到還合理. 市價不到兩千的東西可以加價到一千.相較之下顯得不太合理. 除非真是進價的問題,不過這也應該由消保官這邊來進行了解才對. 看看法律有沒有規範到這樣情形,而不是我們這裡一堆對法律完全不懂的人在講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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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跟中壢兩地最常出沒
文章: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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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的價格的確很容易買貴
像之前技嘉的手機G-cam(我弟在用) 一般通訊行都賣8xxx左右 偏偏黃色鬼屋來個特惠價4999 or 5999我忘記了 結果就有人買了之後網拍賣掉 那這樣一般通訊行大概要全都被告到死了 市價兩千,問題是當初上市價可能是四千五(差不多吧?兩年前的手機款式) 法律管這個?樓主幹麻不去比較有品牌的店家?這才是問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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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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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舉例....古董的東西 也是很籠統的 在不識貨眼中 他可能是垃圾 你說他要價值 五千塊 拿去回收才....可能連50元都不到 如果是單價幾萬的東西差個兩三千到還合理. 市價不到兩千的東西可以加價到一千.相較之下顯得不太合理. 合不合理 在"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並不是單憑一方 說了算的... 樓主他老爹 買貴 我只能說...他就認了... 至於他說那家店 是爛店...我到真的不能苟同 或許樓主他老爹 對3c產品不熟悉 所以才會買貴 那麼店員多花點時間對他進行交易 這應該合理吧? 服務是有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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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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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遇到爛店家又無法幫他出氣真悶...
引用:
都可以 退款 七天之內 消費性的商品 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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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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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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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貴了,不算是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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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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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88
要件: 1.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 (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2.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效果: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所以民88不相干 因為民91 要件: 1.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 效果: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書: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所以民91不相干。 因為,民74 要件: 1. 法律行為 2.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3.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 4.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效果: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聲請要件: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所以,民74還是不管用 此文章於 2007-04-19 03:05 AM 被 =.=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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