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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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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開51公里時被開過單,所以後來經過照相機時都是戰戰兢兢只敢開40出頭,後來就沒再吃過罰單了,所以不會是才超出一點點就照啦!
不過我常有經驗是我自己大概剛好開在40出頭,可是我旁邊往往會有機會快速從我車旁騎過去,依超車速度估計絕對超過50以上,可是有時也不一定會看到照相機有閃,所以也對那個照相機到底何作動感到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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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命看! ![]() ================= 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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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地虎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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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罰單,沒有真相,等到收到罰單再來抱怨也不遲。
有一次看到工人在維修超速照相機,不停的測試閃光燈,結果所有路過的車子都被嚇傻,包含騎腳踏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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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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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心情我了解...45被拍到很X....恩..下次飆到60吧...這樣被拍到至少算死的甘願...
我朋友當天跨年後半夜3~4點在鄉下省道上被不可思議警察臨檢開了一張超速...重點警察還是跨區的...超X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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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閣樓
文章: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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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犯法是不對的事情,但是當政府單位執法如此不光明正大,如何能福人心,還硬凹說什麼什麼的,既然警察做這種不光明這大的事情,我看乾脆全民當狗仔,那些當警察的,政府官員,就不要犯法,看他們人多還是大家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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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閣樓的老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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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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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自打嘴巴嗎...
都知道不該犯了,還不知自制需要別人用手段來約束自己實在是丟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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ぶ(∀゚ )人(゚∀゚ ![]() ![]() ![]() ![]()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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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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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像有的照相機是空的,裡面的器材是輪流放,節省器材消耗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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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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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盡然如此...那個裁罰基準原則上不是寫給民眾看的, 而是給警察參考用的 你用這一條去跟他爭也不一定有用, 基本上還是要照道路交通處罰條走 之所以會有這個裁罰基準是為避免警察在取締時, 因違規情況差異所衍生出來的爭議, 所訂定的裁量原則 另...從兩條規則的文意中來看, 其內容應是 "得" 免罰, 而不是 "應" 免罰 所以真的違規了, 它只要說依當時狀況應開罰單你就沒輒了 因為確實違規了, 除非舉證你的違規情有可原則情節輕微 此文章於 2007-01-02 09:02 PM 被 黃金蕃茄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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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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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要開發機車定速系統,市區騎車設定40,超過即自動斷油,低於40立即回復供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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