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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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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Elros
恩..... 媒體又標題殺人 內容不實
是提高速限 而非放寬取締標準....
-------------------------------------------------------------------------

標題
收費站ETC收費車道速限調整 ( 2006.02.28 )

內容

為提高國道收費站區之行車效率及用路人期望,經交通部重新檢視收費站區之硬體設計,在不影響交通安全前提且符合相關公路路線設計規範下,將車輛通過電子收費車道之速限,由原時速40公里提高為50公里,本措施自3月1日起實施,請用路人配合遵守,以維站區行車安全。
查電子收費車道過站速限於啟用時訂為時速40公里之理由係:
一、 國道收費站車道寬度大都為3.0-3.2公尺,依據交通部頒訂之公路路線設計規範規定,速限應在50公里以下,故訂為每小時40公里,且自本路開通、收費站啟用以來,於暫停收費時段均如此規定。
二、 另電子收費車道與一般人工收費車道比鄰設置,且人工收費車...





結果還不是一樣...有必須到如你以前說得需要立法院修該法規嗎

倒是印證之前我一直說的,法律由他們隨便解釋。

要不守法,他們隨時也可以寫出千百條理由
     
      
舊 2006-03-01, 01:16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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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dolphu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chou121
ETC 這種獨佔性質的事業,不管採用何種系統,就是不能用 BOT 的方式。

應該由政府制訂系統介面規範及收費標準,完成土木及通信線路設施建置,然後營運以1~3年為一期由廠商投標競爭。

就像當年高速公路休息站一樣,如果不是後來有規定定價和外面零售價的差距有一定限制,以及有營運年限,否則現在一瓶可樂恐怕還要30塊


他們會說投資成本過高,1-3年無法回收成本,

不過人民也不想1-3年就換一次機啊!

這種獨占性質的,真的不該BOT。
 
舊 2006-03-01, 01:20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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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imcraz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85
引用:
作者Elros
用遠通的一樣可以拆
遠通打的主意是99年前使用紅外線系統
99年後使用第2階段的VPS(車輛定位系統)
也就是你要換機啦∼

遠通VPS不是還算是在研發階段嗎?
沒有大量實作...
舊 2006-03-01, 05:46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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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crazy離線中  
eric62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36
引用:
作者imcrazy
遠通VPS不是還算是在研發階段嗎?
沒有大量實作...

管他用那一套,有什麼就用什麼,不要扣錯錢最重要....
VPS..德國也還在測試吧,不過那天他們那總經理說到時不用改機,管他的,都裝好了就這樣用,到時在看著辦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阿信啦..
舊 2006-03-01, 05:53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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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62離線中  
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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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dolphus


結果還不是一樣...有必須到如你以前說得需要立法院修該法規嗎

倒是印證之前我一直說的,法律由他們隨便解釋。

要不守法,他們隨時也可以寫出千百條理由

修改道路時速上限何時需要立法院同意了? =.=
舊 2006-03-01, 08:44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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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gendou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41
請問一下
目前ETC 不是使用 收費站至各車卡機 (紅外線傳輸)
卡機至儲值卡扣款 (RFID)
這種鬼規格嗎?

國外聽說都是用RF 不是嗎?
舊 2006-03-02, 02:58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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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dou離線中  
dolphu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引用:
作者Elros
修改道路時速上限何時需要立法院同意了? =.=


那還是由行政院主導囉

如是,就是他事前沒做好配套措施,倉促上路,

搞得一個ETC沒有方便性,自廢武功,三輸的局面!
舊 2006-03-02, 03:38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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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luketeng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343
ETC資料外洩誰負責? 官員互踢皮球

法院還真是判得完全正確.法源依據都有了,竟然連個人資料保護都沒考量到.

難怪商機無限,高公局合約真是定得太離譜了.無能到這種地步.

隨便就可以找出不尊重民眾權益的事實.

此文章於 2006-03-02 05:22 AM 被 luketeng 編輯.
舊 2006-03-02, 05:16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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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te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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