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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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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樣證明故意 ??? 東希望在你家就是侵占? 停車場不是有自動取票那種東西 建議樓主如果是真的想解決問題不如潮那個方向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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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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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一台小山貓 ,把那台車架到馬路中央吧
(鋪馬路的好像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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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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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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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大牌應該可以直接叫拖吊車來拖了 廢棄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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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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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一塊牌子掛在大門口.."歡迎臨時停車..每小時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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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舊帳號在偶然一次中於政治板回覆第一篇就被停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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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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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排車的話, 停車時都排在P檔, 就算把手煞車放下也推不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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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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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家東西掉在你家並不代表你因此可以任意處置...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叫他拿走 你給人家亂丟 一樣侵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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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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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門口立塊牌子
寫明 "私人停車場, 非約定車輛不得進入, 擅自進入者將鎖車, 並收取1小時100元停車費" 記得民法中的自力救濟行為, 是允許類似的留置行為的 第 612 條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 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所以應該可以主張停霸王車的人積欠你停車費未繳, 繳完停車費才能將車開走 由於不是學法的, 只能提供一些粗淺的參考, 希望有幫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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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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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當你要主張私法上的權利, 而必須藉強制手段達成時, 還是必須透過公權力 自力救濟行為只有在當公權力無法即時、有效的處置時才能行使, 是一種權宜的手段 像你說不知道東西是誰丟的, 當然要送交警察機關, 不然一個弄不好還是會吃上官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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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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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這是自助行為,跟留置權的概念不同: 第 445 條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第 151 條 (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第 152 條 (自助行為人之義務及責任)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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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七嘴八舌異言堂
文章: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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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熱心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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