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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eri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9
引用:
作者hpo14
如果強停好幾天的話, 每天拍張照片...
當作證據 ... 然後打電話給警察, 順便將照片複製一份給警察
如果車主有意見, 給她照片, 看她還敢說啥, 要記得拍車牌
如同上面幾位大大說得, 未經地主同意私停霸王車於私人開的停車場, 有侵佔嫌疑


怎樣證明故意 ???
東希望在你家就是侵占?

停車場不是有自動取票那種東西
建議樓主如果是真的想解決問題不如潮那個方向思考
     
      
舊 2006-02-09, 12:29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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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leric離線中  
kif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40
直接用一台小山貓 ,把那台車架到馬路中央吧
(鋪馬路的好像都這樣做)
 
__________________
...Orz...
舊 2006-02-09, 12:56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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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f離線中  
dynamo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760
引用:
作者neuser
把車牌拆掉,就可以搞死他了..
若車主來78 ,就說不知誰拆的...反正沒人管理
沒大牌的車在路上晃,最好不要遇到條子,
少說二張小朋友會出走..
運氣好,沒被條子抓到.
去監理站換新車牌,也要一張小朋友,(驗車+領牌),

比較狠的作法
鑰匙孔灌快乾,洒點去漆溶劑 ,前檔抺沙拉油...
就夠車主忙了.


沒大牌應該可以直接叫拖吊車來拖了
廢棄車輛
舊 2006-02-09, 02:23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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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mo離線中  
22565467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317
寫一塊牌子掛在大門口.."歡迎臨時停車..每小時200元"..
__________________
*停權中*
舊帳號在偶然一次中於政治板回覆第一篇就被停權了....><""..
舊 2006-02-09, 02:56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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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5467離線中  
sovereign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0
引用:
作者99yen
打破玻璃手煞車放下 推到馬路上去.......

自排車的話, 停車時都排在P檔, 就算把手煞車放下也推不動的.
舊 2006-02-09, 03:58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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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vereign離線中  
youfung
Basic Member
 
youfu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引用:
作者realeric
有一群人去你加完東西不知道是誰丟的 你會去報警媽?

人民之間的私法關係不需要動用公權力

人家東西掉在你家並不代表你因此可以任意處置...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叫他拿走
你給人家亂丟
一樣侵權啦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6-02-10, 03:22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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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fung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在門口立塊牌子
寫明 "私人停車場, 非約定車輛不得進入, 擅自進入者將鎖車, 並收取1小時100元停車費"
記得民法中的自力救濟行為, 是允許類似的留置行為的

第 612 條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
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所以應該可以主張停霸王車的人積欠你停車費未繳, 繳完停車費才能將車開走
由於不是學法的, 只能提供一些粗淺的參考, 希望有幫助
舊 2006-02-10, 08:53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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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realeric
有一群人去你加完東西不知道是誰丟的 你會去報警媽?

人民之間的私法關係不需要動用公權力


不...當你要主張私法上的權利, 而必須藉強制手段達成時, 還是必須透過公權力
自力救濟行為只有在當公權力無法即時、有效的處置時才能行使, 是一種權宜的手段
像你說不知道東西是誰丟的, 當然要送交警察機關, 不然一個弄不好還是會吃上官司的
舊 2006-02-10, 09:01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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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youfung
Basic Member
 
youfu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休士頓/台北縣永和
文章: 25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在門口立塊牌子
寫明 "私人停車場, 非約定車輛不得進入, 擅自進入者將鎖車, 並收取1小時100元停車費"
記得民法中的自力救濟行為, 是允許類似的留置行為的
...(恕刪)


我想這是自助行為,跟留置權的概念不同:
第 445 條 (不動產出租人之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
得就留置物取償

第 151 條 (自助行為)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第 152 條 (自助行為人之義務及責任)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6-02-10, 09:36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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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fung離線中  
yutelin
Major Member
 
yute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七嘴八舌異言堂
文章: 224
謝謝各位熱心的大大~~~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6-02-10, 11:43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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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teli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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