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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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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樓主你把你簽的合約當成什麼了 ?
如果你連自己做下的決定也不看重 那就勿怪人家把你看的輕 一個人是要累積自己在其他人對你的口碑 不管你有多不爽 誠心建議你還是把這個合約履行完畢 不是為了那個經理或是那間公司 而是為了對你自己做下的決定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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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匪肥小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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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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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不算曠職又如何 當初簽訂的契約裡一定有寫明如果違反契約會如何懲罰(違約金或是以曠職處份) 我前面已經說了 如果你們簽訂的契約內容沒有違反現行法規的話 就算是勞工局想介入 情況也不會對你們多有利 畢竟是你們違反合約在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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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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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勞工局介入也是樓主還要"拿錢放人"而已... 沒介入頂多領不到錢..... 訂定的契約如果違約.必定會有違約金的出現. 加上公司為了因應勞工局所花的時間跟損失等. 我如果是那家公司.就會去告樓主.除了賠償公司的損失之外. 提損公司的律師費用.也有助益.光打贏官司. 一場的律師費起碼拿6萬.加上其他的損失.. 請樓主先準備個15萬........ 絕對叫你做白工.還要你拿錢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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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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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機車了....
這樣突然走人...擺明給公司難看! 工作單調乏味...很多工作都是如此! 最後...別不把合約當一回事! 又是草莓一族.... 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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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Mel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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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各教訓吧 以後才會知道該怎麼做 好險這只是小打工-_-'' 是全職的.. 小弟, 你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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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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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特林巴斯星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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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基法第 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2.你工作時間已經超過一天八小時規定...你可以換算一下...根據勞基法 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去當地勞工局檢舉... ----------------------- 薪水拿的回來拿不回來... 建議你向當地勞工局洽詢... 我個人經驗... 大學時代過年春節在台北市某年貨大街打工... 因為該公司正職會偷吃我們賣的東西然後冤枉我們工讀生偷吃... 所以... 我憤而離職... 因為我跟另一位老闆特助很要好... 我有順利拿到薪水... 但因為這口氣厭不下... 我們工讀生是從早上7點開始賣年貨賣到晚上9點... 時薪是很高...但是以明顯違反勞基法第30條規定...超過每週48小時... 就這樣去勞工局檢舉... 恩... 該公司被查已屬實...罰款10萬元... 雖然被罰不多... 但意思已經到... 最後... 法律是保護懂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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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und here, however, we don't look backwards for very long. We keep moving forward, opening up new doors and doing new things, because we're curious... and curiosity keeps leading us down new path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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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惡魔島島主
文章: 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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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都忘記有合約這件事情嗎? 勞工局會先問實情有來龍去脈 然後再看合約內容 你以為勞工局是隨便幫忙的嗎? 你有在反省嗎? 實際上錯的是誰,自己想清楚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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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惡魔島島主
文章: 2,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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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你那時有簽合約嗎? 有簽約和沒簽約的處理方式不同 如果相同 那簽約不就簽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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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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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目前開版大大的工作場所和職業應該是屬於無工會 所以是以勞資雙方同意的條件(合約)來做 也就是說只要雇主符合"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這個條件就可以了 7:30-18:00的工作時間 扣除中間休息1小時 一天工作約9個半鐘頭 18號工作到31號 扣除4天休假 工作約10天 10*9.5=95 95/2=47.5 並不違反"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之規定 以目前所知的情況來看想用這點來扳倒雇主是有點難度的..... 此文章於 2006-02-02 01:47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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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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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講講自身經驗
我仍是大學生,暑假在一家公司工作。(其實是教授介紹去) 由於公司的老闆等(其實是非常小的公司),都是博士。 我這個大學還沒畢業的,很被他們看不起。 (用個Visio還被說:「我想你應該不會用吧!」公司內部信往來,我一樣跟大家用英文溝通。寫給老闆報告事情一樣用英文,他卻用中文回我信。) 即使我的過去工作有多麼豐富,也不是很差的工作或勞力打工性質。 因此都是弄一些乏味的工作,非常無聊。 薪水非常少,一小時100。 而且工作也不簡單,我當初是因為想學東西才接受教授介紹去。 (科技公司,說什麼可以寫到C++等等.....) 但是一進公司時,有簽了工作合約。 更神奇的是還有英文寫成的保密協定(工作合約還是中文寫成的) 其中的奧秘耐人尋味。要不然你統統用英文寫嘛! 小弟在公司時,同事很照顧我。 但是我常常被老闆修理,有幾次忍不住了。甚至想跟他們直接對幹! 幫研發部去買條記憶體,因為他們急用。原本採購的人在忙,我經過他同意分攤這件事。 結果被罵一頓:「他憑什麼買!」 買條記憶體要請廠商報價然後申請採購........ (明明半小時就能買回來,還要花大半天報價?) 諸如此類看似很無意義也不合理的事情。但是我因為合約而忍耐了! 薪資還有工作時間都定義好了。 有這樣的老闆,自然可以期待要中途離職的下場。 我只能說樓主你的社會經驗不夠 很多事情不是都是你可以滿意的 那有工作都能讓你滿意? 你可以因為他無聊而不做 你以後有家庭時還能這麼率性? 我建議還是回去做完工作 拿到錢比較重要 誰工作不是為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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