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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ftbr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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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73
假的吧? 看照片就很假
     
      
舊 2005-09-26, 10:39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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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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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62
我覺得應該是這樣,假借如果不是本人可以不要消費的理由騙玩家上門,真的想要消費的玩家我看那時候已經是滿腦子精液,到指定地點時...要你匯款之類吧...接下來大家應該知道了吧,還不是就是那一套...
 
舊 2005-09-26, 10:53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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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ur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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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67
警察釣魚都麻釣賣的,
買的人又沒罪,
釣來一起喝茶阿?
詐騙的可能性比較大,
舊 2005-09-26, 11:21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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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ish
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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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0
少在網路唬爛了,我朋友被警察釣過,警察要釣魚才不是這樣勒

要分辯是不是警察很簡單

1. 網路警察一定是白天,8:00~18:00上班

2.網路警察,搭配女警,不會給妳手機或電話,會要求你留電話

3.網路警察不會主動說 "****","元" 等字眼,因為要抓你就是你再網路"主動"散佈這個字眼

台灣法律多可笑,你真的去嫖妓,沒事,妳嫖到一半被抓到,沒事

可是你用想的,在網路散佈想要 "****易"的字眼,卻會被抓...

幹,我朋友只寫了一個 元 字就被抓了,根本就是文字獄 無限上綱的爛警察,爛檢察官...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第29 條規定:「利用宣傳品、
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易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而且台灣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不同法官,看到元交案子,有的會判刑,有的判無罪

-------------------------------------------

拒絕白色恐怖再現-

回歸兒少法29條立法原意記者會

「扮美眉 捉**** 員警進聊天室釣魚」、「警破色情網 ****男女一把抓」、「警釣男同志 破獲應召站 2年進帳數百萬」-這一件件聳動的新聞標題在在凸顯出社會對於「援交」的恐慌性。每當媒體大篇幅報導警方將涉嫌「援交」的案件移送法辦時,你注意到了嗎?警方所偵辦犯罪的場域皆為網路留言版或聊天室,引用的法律條文皆為<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簡稱兒少條例)第29條。

不論當事人是否有****易意圖,不論是否有實際****易,不論交易雙方是否均已成年,僅憑有****易之「暗示」之網路留言文字,即可將人入罪,此種無限上綱的言論檢查,不僅使得某些文字(如援、員、幫助、出賣)成為禁語,亦造成執法人員為求績效而誘使人民進行犯罪,此舉對於已經解嚴、實施民主政治的台灣政府而言,不啻為白色恐怖之再現。

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以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易對象事件而制訂的<兒少條例>,曾於1999年進行修法,而修訂後的<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為什麼會造成人權侵害的疑慮?檢警雙方為何一再誤認法條所欲處罰的對象而無標準、無範圍的進行誘捕偵察?其規定到底可以擴張到何種程度?在一個「逗點或頓號」均成為是否構成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爭議的同時,台灣人權促進會將於9月8日(三)早上10:00假台北市NGO會館提出我們的訴求,並演出「我要援交」行動劇,歡迎採訪攝影。
舊 2005-09-26, 11:38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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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ish
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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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30
筆者曾受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之邀,對散布****訊息之「犯罪人」上輔導教育課。教室裡,因為在成人聊天室,鍵入「尋找一夜情,援交也可以」的青年男女,除受法院有罪判決,留下犯罪紀錄外,還需要定期接受輔導教育,並且要交照片給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因為依法要公布姓名、照片。他們做錯什麼?成人聊天室中成人間的事,警察為什麼要管?為何要承受如此嚴重後果?這是他們一直無法釋懷的疑問?身為執法者,也感覺如此規定恐怕刑罰失衡,但立法如此,也只能無言相對。

依「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本條規定,除被科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之刑罰外。在行政處罰上,尚需接受輔導教育(「本條例」第35條第1項),主管機關並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本條例」第34條第1 項)。

而依照法務部94年1 月所公布之統計資料,自2001年至2003年,因觸犯「本條例」第29條規定,經法院為有罪判決確定者,分別為431 人、1116人、1090人(註1)。這人數還不包括經檢察官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者,及由少年法院(庭)處理未滿18歲之少年或兒童。3 年間,2600 百多人因此條規定,而遭警察逮捕、詢問、檢察官偵訊、法院審理判決等一連串司法折騰,不僅被歸類為「性犯罪者」,還必須公開姓名、照片,這是對2 千多名被告的身心折磨,也是2000多個家庭的苦難,為了什麼樣的目的?付出如此代價值得嗎?

立法者原意與施行結果

一、立法者原意:
因「本條例」第29條,未如同「本條例」第22條至第28條,在構成要件限制行為客體為未滿18歲之人,法院也曾對「本條例」第29條之規定,是否應限縮在散布對象為18歲以下之兒童或少年?是否以發生****易之結果為必要,有過爭論(註2)。不過,立法者已多次明白表示「本條例」第29條之立法原意為:一、本條是處罰利用媒體****引誘人嫖妓或賣***;二、由於****內容,通常不會記載被引誘對象之年齡,因此本條被引誘對象,無未滿18歲之限制;三、散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易為必要(註3)。故立法者立法時所欲規範的對象應該是色情****,且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因該色情****之暗示而從事****易,只要廣告內容暗示有對價之****或猥褻行為,不論散布者、可能接收者是否為18歲以下兒童或少年,均加以處罰。

二、施行結果:
今日,電腦網路使用幾乎已成為生活之一部份,知識累積、資料蒐集、娛樂、購物、消費,甚至男女為解決性的需求,也常透過網路來尋找對象。依筆者接觸個案所見,網路警察在網路上巡邏,發現****易之訊息,過去「釣魚方式」辦案,即冒充買春者與散布者聊天、約定交易價格、見面時地再逮捕之方式,已不多見。近來則以依散布者所留下之電話號碼或上網者之ID資料或IP位置,查詢散布者之姓名、地址,再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當事人主動到警察局說明後,移送檢察署或少年法院(庭)之「以逸代勞」方式辦案。而遭警方所移送者多為「寂寞男女」或「好奇少年」,常都是生平第一次接到警察局通知單,驚嚇之餘,只能乖乖到警察局作筆錄。個人雖曾遇過警方破獲應召站後,依搜索扣押所得之登報資料「順便移送」被告違反本條規定,但還未曾遇過警方單獨移送色情****者。所以,實務運作結果,本條規定不僅未如原先立法者預期規範色情****,反而使幾千個當時所未預期的網路不當使用者,因此入罪而進入司法體系。

「本條例」第29條有什麼問題?

一、立法者過度表達價值觀
立法者對社會上有爭議之價值觀,如持有槍械、毒品、墮胎、兒童及少年之****易等議題,自得本於立法權之立場表達其看法。但立法者也應時刻自省,如以刑罰手段貫徹其價值觀,同時也表示將發動國家機器,包括司法警察(官)、檢察官及法院等機關,以強制手段貫徹其主張。我們深刻以為:權力應受節制、制衡的原則,對行政權、司法權如此,對立法權亦然。

「本條例」立法目的在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易對象之事件(「本條例」第1 條),立法所宣示之價值觀是「18歲以下之人之****易行為是應被禁止的」。但「本條例」第29條,如前述,未在構成要件限制對象為未滿18歲之人,故立法者在本條規定另宣示「18歲以上之人之****易行為也是應被禁止的」,且更進一步宣示「18歲以上之人準備為****易之行為也是被禁止」,顯然已超越原來本條例所應宣示價值觀之範圍,有違權力應受節制之本質。

二、與其他法律規範間有矛盾
「本條例」第29條對散佈性交易訊息之對象不限於18歲以下之少年或兒童,即對18歲以上之人散佈訊息引誘18歲以上之人為****易之行為也加以禁止、處罰。但參諸「刑法」規定,對18歲以上之人為****易行為之正犯即性交易雙方,並未表達禁止、處罰立場,對18歲以上之人之****易行為預備犯,當然更是如此。至於****易之雙方,僅對於意圖得利之一方即賣***者,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有罰鍰或拘留之行政處罰。所以,「本條例」第29條對18歲以上之人之****易預備犯卻科以刑罰,顯與「刑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相矛盾。

三、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
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雖得對人民基本權利為限制,但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本條例」第29條之立法目的,在處罰散佈性交易之訊息者,尤其刊登引誘人嫖妓或賣*******之媒體。且該****足引誘人為****易即應處罰,不以發生****易結果為必要;且不以被引誘之對象為18歲以下之人為必要。對刊登引誘**妓或賣*******者加以刑罰處罰,是否可以達到「本條例」第1 條所揭示之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之****易之目的,其實是值得探究的問題,需要實務上運作加以驗證。但是捨棄行政罰手段而採取較嚴厲之刑罰手段,對刊登廣告者加以處罰,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中之必要原則。且本條規定所保護之法益為何?如果是在「引誘****易之危險性」,而本條對散佈性交易訊息者,不論引誘對象是否為18歲以下之少年、兒童,一律科處以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公告其姓名、照片、判決要旨,及要求行為人接受輔導教育,對人民自由權、財產權、名譽權等基本人權之限制,也有違比例原則上之狹義比例原則。故依憲法比例原則之面向言,「本條例」第29條規定,確有違憲之虞。

四、保護兒童少年?陷害兒童少年?

立法者不能僅從被害人之角度制定法律,同時也必須考慮行為人之立場,法律才不會有所偏失。如前述,任何人應不至於懷疑本條規定目的在保護少年或兒童,但青春期之少年或兒童,因為生理上生殖機能漸發展成熟,對性充滿衝動與好奇,但因性格未趨穩定,自我控制力尚差,常會脫離常軌而觸犯法規。依筆者在少年法庭所見,被警方依「本條例」第29條移送者,多是對性充滿幻想之少年、甚至好奇之兒童,在家中或網咖上網,在網路之成人聊天室輸入誇張之性暗示文字及「援交」訊息,而遭網路警察查獲。少年或兒童一方面要面臨家事法庭之收容、安置(「本條例」第15條至第18條);另一方面,因觸犯刑罰規定,也屬少年觸法事件,警察機關亦應將少年或兒童函送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所以,「本條例」第29條之施行,對兒童少年而言,雖然可以是「色情之防火牆」,但同時也可以是「犯罪陷阱」,而實務運作結果也確實使許多「非援交」的好奇少年或兒童,因散布****訊息而被送進警局、法院,貼上「犯罪人」之標籤。少年法庭中,此類案件少年受驚嚇的眼神、家長無奈的表情,總是讓我對「本條例」第29條規定是在保護兒童少年?還是陷害兒童少年?始終存有高度的懷疑。
舊 2005-09-26, 11:40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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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ish離線中  
永遠的過去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skyfox
沒錯, 現在網路詐騙的一堆, 若沒有把握, 還是別輕易嚐試......

另外, 以四五年前的價碼而言, 若是本土學生茶或較年輕的, 多在5000起跳, 年齡較大的才會以3000成交(或是大陸茶)


聽這位網兄說話就知道是內行人啦
舊 2005-09-27, 03:06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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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的過去離線中  
永遠的過去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4
我跟那些援X的胡說八道後得到的固定模式

1.他們都很急都要馬上約,絕大部分都可以配合我說的地點,有些還想約在我學校門口!

2.盜用其他美眉照片吸引人,似乎是一跟他們見面,他們的目的就達到了

3.他們的聲音都不是台灣人,而且跟我用即時通對談有時會用出大陸慣用語或是簡體字

4.他們的即時通帳號都是亂打的,例如hgtipeh此類的

5.全部都不肯3P,價錢從三千飆到兩萬還是不願意,我本來以為他們會肯的說 <---這個真的是跟他們胡說八道的

有一次我遇到兩的不同帳號的,結果他們給我同一隻號碼?
而且我還打過那電話,第二個給的人還說是我記錯了!
我打那支電話時還有聽出好像有經過轉接(就是嘟嘟生有變),這樣看來他們應該是一個集團!

現在我這裡好像還有三支電話號碼(其他的刪掉了),有點想拿去警局跟伯伯聊一下看伯伯要不要約他們出來,不然號碼我也不知道留著有什麼用

此文章於 2005-09-27 03:28 AM 被 永遠的過去 編輯.
舊 2005-09-27, 03:25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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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的過去離線中  
恩佐尼爾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園區;園蛆;原屈
文章: 370
舊 2005-09-27, 03:25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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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佐尼爾離線中  
永遠的過去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恩佐尼爾
http://love.pchome.com.tw/mylove/hopelove.html?love_no=w0770560
請各位看看這篇的真實度


應該也是假的
不過還是想打去聽聽聲音,不知道是不是又是怪怪的口音,但手機沒電
先用不顯示號碼試試他會不會接...
舊 2005-09-27, 03:33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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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的過去離線中  
misa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636
引用:
作者恩佐尼爾
http://love.pchome.com.tw/mylove/hopelove.html?love_no=w0770560
請各位看看這篇的真實度

她有留電話,打電話給他約他出來就知道了呀!!

0920487944

毒男們 ~ 把握機會啊!!
















我的感覺是...不單純...

如果照片是真的,沒有特別打光、修片、取角度的話,其實她長的還不錯!!
http://love.pchome.com.tw/mylove/showpic.html
這樣的女生在現實生活中可能沒有男朋友,但不太可能會沒有人追

自我介紹寫著『因家裡困難有誠意幫我的打我電話』
我的直覺就想到****、警察釣魚、仙人跳...
舊 2005-09-27, 03:41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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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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