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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aquawill
王迎先先生的案子,是時代的悲劇...
但是矛盾的是這個案子,如果罪證確鑿的話,就不應該刑事判無罪呀!
為什麼一個在別人心中留下永久傷害的人,竟然不用受到任何刑事責罰呢?
如果他真的是冤枉的?為什麼又判賠呢?賠錢真的就能撫平傷痛嗎?
這個案子只是在教育社會大眾:有錢就是老大,就算我做了,頂多就是一百多萬。而且連軍法都變成這樣,還真是軍紀淪喪。

一百多萬這個數目,看起來一點都不像懲罰,反而像是遮羞費,對於受害人來說,絕對是又一次打擊。

美國新普森案也是刑事無罪 民事卻判賠

基本上
因為刑事牽涉到至少是人身自由的刑罰
所以要有明確的事證

而民事只要有損害的發生就可

這一點台灣跟美國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但是民事方面

我們只能請求損害的填補

美國卻可以再多要求很多


所以賠償起來往往差了不少



像上次大賣場賣的熱水瓶有瑕疵
造成年輕女生全身燙傷無法復原
還因此跟教往十幾年的男友分手
也造成了重度憂鬱症

結果只判賠一百萬左右


同樣的事若是搬到美國 賠的金額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__________________
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舊 2005-08-18, 01:35 PM #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班主任離線中  
leoatx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1,796
引用:
作者班主任
未審先判
已死明志...


小弟還真的沒聽過這個名子.......
不知到他的事蹟是?
 
舊 2005-08-18, 01:46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eoatx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班主任
像上次大賣場賣的熱水瓶有瑕疵
造成年輕女生全身燙傷無法復原
還因此跟教往十幾年的男友分手
也造成了重度憂鬱症

結果只判賠一百萬左右


同樣的事若是搬到美國 賠的金額可能就完全不同了


台灣人命不值錢
就是這個樣子
舊 2005-08-18, 01:47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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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arizon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鄉民看熱鬧的地方
文章: 319
這算是...好人==>壞人===>畜生.......
舊 2005-08-18, 01:48 P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rizona離線中  
班主任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nomad
台灣人命不值錢
就是這個樣子

跟那個無關


等你看過美國十大爆笑離譜案件後

你就不會覺得美國那樣會比較好了......
__________________
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舊 2005-08-18, 01:51 P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班主任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班主任
未審先判
已死明志...


軍事法庭這東西
他叫你活,你就活
他叫你死,你就死
證據不重要,全看軍事法官自由心證
和這件事有雖然最後結果不同
但是,是一樣的道理
舊 2005-08-18, 01:52 P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omad離線中  
班主任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nomad
軍事法庭這東西
他叫你活,你就活
他叫你死,你就死
證據不重要,全看軍事法官自由心證
和這件事有雖然最後結果不同
但是,是一樣的道理

軍事法庭運作方式是很多人不能認同.....


可是王迎先跟軍事法庭無關吧.....
__________________
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舊 2005-08-18, 01:56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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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離線中  
班主任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28
引用:
作者arizona
這算是...好人==>壞人===>畜生.......

應該是


好人==>濫人===>畜生......

這人不配當壞人吧
__________________
找女友請進 找工作請進
舊 2005-08-18, 01:57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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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離線中  
Mi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新聞新聞

查證的工作都沒在做的

這種案件會這樣判

一定有原因的

有人可以找到判決書嗎??
舊 2005-08-18, 02:04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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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leoatx
小弟還真的沒聽過這個名子.......
不知到他的事蹟是?



王迎先是計程車司機。當年轟動一時的土銀搶案,王被秘密證人指認涉案,被警方帶走,幾天之後在簽下自白後獲得保釋,卻跑到橋上投河自盡。當時在社會上被認為是畏罪自殺,但是後來搶案偵破,證實他與搶案無關。

因為這件案子,引發一連串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就是原先被告僅能在審判程序選任辯護人,因為王案而修法,使得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當然後來連續的修法,多是為了保障人權,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的實踐。這些法律立法目的,是讓每一個人在成為被告之時,都能享有防禦權,不致受到檢警機關不當的侵害。

這些法律的修正制定,並不是網友口中的保障壞人,而是在保障每一個人。如果沒有這些保障人權的法律在,誰能保證,自己不是下一個王迎先?
舊 2005-08-18, 02:23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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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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