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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高雄站到了
文章: 5,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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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買到這種記憶體的的玩家去告廠商吧~
怎反過來了...作賊的喊抓賊...太過分了!!! 這不是毀謗....事實於否.照片會說話....大家買來時上面都是寫三星-4NS啊... (至少幫朋友買2片一片是三爽-4一片是三爽-5ns) 小弟會寄給貴公司各服這主題 看看貴公司如何交代 貴公司不處理反而揚言要消費者毀謗..各位大大們.這合理嗎? <[email protected]> ---------------------------------------------------------- 小弟已寄信詢問啟亨 請大家看不下去的和買到有問題跑不到預設頻率的都寄到上方啟亨的信箱詢問 一起追求真相和向啟亨查證該名人員是否發言代表啟亨立場 買到問題貨的不就應該一起向啟亨要求提出合理的官方解釋嗎? 為何提出問題還要被大公司告...這有天理嗎? ---------------------------------------------------------- 小弟寄去的內容如下.. 小弟在pcdvd看到的文章 怎有好像貴公司的人員 用啟亨名義說要告版上的朋友毀謗貴公司 請貴公司向PCDVD版友解釋 謝謝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post1076602209 請問這篇內容的真實性真是假 貴公司記憶體真的有問題嗎? 小弟雖沒購買此產品 但看到自稱是貴公司人員的人竟然在板上說發表主題的人是毀謗貴公司並揚言要告他 請問這樣對嗎? 該人是貴公司的人員? 他有權這樣要脅要告該名消費者嗎?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t=426946&page=4 事情已鬧大 請貴公司在pcdvd顯示卡區提出正式說明 謝謝 --------------------------------------- 此文章於 2004-12-23 11:30 PM 被 ss978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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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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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婆一下 @_@ 告的贏嗎?
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公布日期】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解釋文】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至於限制之手段究應採用民事賠償抑或兼採刑事處罰,則應就國民守法精神、對他人權利尊重之態度、現行民事賠償制度之功能、媒體工作者對本身職業規範遵守之程度及其違背時所受同業紀律制裁之效果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以我國現況而言,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尚不能認為不實施誹謗除罪化,即屬違憲。況一旦妨害他人名譽均得以金錢賠償而了卻責任,豈非享有財富者即得任意誹謗他人名譽,自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意。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係分別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者,科予不同之刑罰,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至各該事由是否相當乃認事用法問題,為審理相關案件法院之職責,不屬本件解釋範圍。 此文章於 2004-12-23 11:25 PM 被 bagatrytr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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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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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開版的樓主把資料備齊送給消基會、一周刊、蘋果日報.....等單位去調查。相信這是一篇很不錯的消費指南
![]() 就貼個照片就要告人,不會吧?! 難道啟亨是專門養律師來告消費者的? ![]() 幸好我動作慢,還沒去幫人買顯示卡,要不然可能也會中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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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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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JABAR]
那我請問一下,採購的這些產品中,有哪些是啟亨自己生產的? 不是我們公司"生產"的東西,就惡意上論壇發表,是否造成 "公然毀謗罪 " QUOTE] 嘖嘖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好樣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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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民國
文章: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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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 此文章於 2004-12-24 12:08 AM 被 JABA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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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新竹
文章: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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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喔....啟亨業代 我今天算是對啟亨刮目相看了
第一次看到自家產品有問題 不先檢討自己產品反而威脅消費者?! 之前用過啟亨的GF2顯示卡..感覺不錯,還在這推過啟亨的產品..(理由:便宜,品質也還可接受) 現在我收回這些話 啟亨 列入永不購買名單 外加送你三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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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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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不是想跳槽了啊. 要砸招牌,就大力一點, 讓啟亨永遠退出市場. 這樣跳去別公司,以後就少一個競爭對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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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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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產東西有問題.要放話要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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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高雄站到了
文章: 5,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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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貴公司該做的事應該發表聲明 並向該廠商提出正式告訴 並要求對貴公司賠償 還要在官網和雜誌媒體上刊登消費者換貨或賠償等補救事宜 而不是在這裡說要告有留言的版友毀謗 事實如何有待觀察 但是這事屬實和如果鬧大了 貴公司告了樓主這也未嘗不是壞事 因可以把這事拉到法律層面談 和一定會上媒體 買了有問題的人也可正大光明要求貴公司處理 損失的是啟亨的聲譽還有你的飯碗吧 (年底了104最近很難找工作喔.....) ---------------------------------------- 請樓主親自致電向啟亨提出詢問該名人員是否為啟亨正式員工 並請啟亨對樓主給個交代. 和詢問該公司員工這般言行是否正確 ---------------------------------------- 這事告一段落並改善前啟亨列為不推名單之一 (好像今年的不推名單多了好幾家公司耶....0.0") 此文章於 2004-12-23 11:49 PM 被 ss978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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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新竹
文章: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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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ㄟ∼∼照你這樣的說法 那現在的主機板廠商要告的人不就多到一卡車 可以告到國外去了耶 像MSX GIGX ABIX 的主機板, 之前不就爆了好幾批電容 那電容也是採購來的啊 阿電容有瑕疵不關我們主機板廠商的事 電容壞掉不是主機板廠商的責任 是電容供應商的責任這樣? 好棒喔...這樣解釋的話 ABIX就不用這麼乖乖的回收板子賠錢了事 直接告消費者就好了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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