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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addri
是指按了很多enter嗎~~~


BXXGO~
     
      
舊 2004-09-22, 06:12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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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hjfrank
*停權中*
 
hjfran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6,822
請口下留情.

之前我在 78 區已經分享 11 個 Gmail 邀請函,
小弟承認此事確實不妥當,
身為老會員應該以身作則.

為表示誠意,
小弟願再分享 5 個 Gmail 邀請函給尚未擁有的網友,
網址: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post1076210544


保證以後不會在任何網路賣場販賣此物品,
希望這件事情到此為止.
 
舊 2004-09-22, 07:01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jfrank離線中  
ckmiss
Senior Member
 
ckmis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129
引用:
作者hjfrank
請口下留情.

之前我在 78 區已經分享 11 個 Gmail 邀請函,
小弟承認此事確實不妥當,
身為老會員應該以身作則.

保證以後不會在任何網路賣場販賣此物品,
希望這件事情到此為止.



既然如此,你把之前網友所說的當作

"有些人總喜歡見縫插針,
從中鼓譟."

如此蠻橫態度,這是什麼意思?
態度又180度轉變,是不是一定要有人鬧到意見區才懂收斂

只說了老會員應該以身作則
實際上連個道歉都沒見到,還是之前講的話都是屁
舊 2004-09-22, 07:58 P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kmiss離線中  
botdf
Advance Member
 
botdf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345
2004-09-03時您發表了要Gmail的文章,並且宣稱:

"如果有多餘的 G-Mail 帳號,小弟會絕對秉持「取之於 PCDVD ,用之於 PCDVD」的原則再分享給其它 PCDVD 無 Gmail 帳號 的網友"

後來站長才於2004-09-05發表文章,說至少要釋放三個名額給這裡的網友,而且這是指 "想要跟站長要的人,至少要釋放三個名額給這邊的網友"
(見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380535)

因此:
1. 在時間點上,您要Gmail的時間比站長發文時間還早,因此發文時可沒有發三個就可以了事的前提,而且釋放三個名額是跟站長要的人的最低標準,您發11個跟這件事情一點關係也沒有.
2. 當然,不可能要求您把所有的邀請函都分出來,只要求您把多餘的Gmail分享出來即可,而這也是您的承諾,而事實上,您是把多餘的Gmail拿去賣,按照您的承諾,有多的就是應該拿來這裡分享,跟您已經發了11個一點關係也沒有.

因此我的看法是:

賣Gmail違反Gmail的規定,違反您的承諾,違反網友分享的初衷,不僅有爭議,而且很明顯是一項錯誤,您應該貼文公開道歉才有誠意,犯錯誰不會,態度才是問題,拿站長的文章來當擋箭牌模糊焦點更是問題,也許真的是告到意見反應才會怕吧!
舊 2004-09-23, 12:07 A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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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df離線中  
lawrence-h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279
一個人作錯事被一堆人公幹也蠻可憐的

不過作錯事還能講話大聲才是真的屌呀

哈哈哈
舊 2004-09-23, 02:29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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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rence-h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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