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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ray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30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lc146
哇..店家的錯誤要消費承受..不然還要外加服務費..
真的是狗屎..


就是店長這樣說的要「換貨金額」這種事情,所以才給的,也不知道他是怎麼算這筆錢的,算一算就是要多給他200元就是了,而當時那個店員,還沒有告知有這個項目的金額,才覺得被騙的感覺。
     
      
舊 2003-12-22, 05:07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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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ray離線中  
glc146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5
有跟店長及當初售貨店員三方對質過嗎..
如果有..店長還堅持..
小弟覺得您可能真的要認賠了..

準備將該店列入拒絕往來店家..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osray
就是店長這樣說的要「換貨金額」這種事情,所以才給的,也不知道他是怎麼算這筆錢的,算一算就是要多給他200元就是了,而當時那個店員,還沒有告知有這個項目的金額,才覺得被騙的感覺。
 
舊 2003-12-22, 05:53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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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c146離線中  
josray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30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lc146
有跟店長及當初售貨店員三方對質過嗎..
如果有..店長還堅持..
小弟覺得您可能真的要認賠了..

準備將該店列入拒絕往來店家..


那要不要把那家店給說出來呢?讓大家知道一下。
舊 2003-12-22, 10:44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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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ray離線中  
tcweng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崋山峰頂
文章: 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osray
那要不要把那家店給說出來呢?讓大家知道一下。


你還真好心,應該去附近的大學bbs狂po
舊 2003-12-22, 11:26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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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weng離線中  
glc146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osray
是沒錯啦,但現在的問題是,那個店員只說換要貼差價而已,並沒有說到有什麼「換貨差額」這項費用,而且也不知道他是怎麼算的,就是要多二百元就是了。
差價是3600元,他不也不知道怎麼算,他所謂的換貨差額,就變成3800元了
那家店是在台北館前店Nova 二樓,上樓就看到的那間,「數碼影像坊」 。
而且他們的態度聽我朋友說,不是很好耶。


大大已經有點明了..
""那家店是在台北館前店Nova 二樓,上樓就看到的那間,「數碼影像坊」""
舊 2003-12-23, 08:52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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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c146離線中  
cromagnon
Regular Member
 
cromagn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試著用民法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以開版朋友的說明來看
買賣雙方都清楚知道買方確定要買A70,但是之後可能會換A80,而店家說在一星期內都可以換,再補差價就行了。
所以買賣雙方的契約內容就是,1.買方確定要買A70
2.如果要換貨,必須在成交後一星期以內換貨,而且要補差價.
而癥結所在就是所補付的差價究竟是什麼.
買方認為是商品價格的差額.
賣方認為是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
至於換貨差額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
我的謬見是,如果商家曾經以口頭說明,或是在店舖內的****看板有註明的話(前提要確實存在而且是顯而易見),則 差額=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是合法的,因為這也算是買賣契約內容,就如同店家在櫃檯桌面上聲明"貨物售出概不退換",買方若不表示異議,就是承諾同意這樣的契約條款,除非有合法的原因跟理由,才可以主張要求退換.
但是問題是買方主張商家並沒有明說差額=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
而賣方卻主張早已說明清楚,這時候就是看兩方證據證明力的問題,通常是買方較吃虧,因為有誰會為了買一點東西又是錄音錄影又是訂立書面契約的.而商家只要秀一下告示(誰知道是什麼時候放上去的,只是反證他們是事後擺設是很困難的)或是主張當初他們在口頭上已經明確表示清楚(反正買方又沒錄音錄影,即使買方主張有證人,證人證詞的證據證明力不見得會取得法院認可).
所以,很多買賣的糾紛就因此而產生.
總歸一句,買方真的要睜大眼,買東西要謹慎,
不要腦沖血.
__________________

DIVE!DIVE!!DIVE!!!

此文章於 2003-12-23 10:42 AM 被 cromagnon 編輯.
舊 2003-12-23, 10:38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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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magnon離線中  
sheaushin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406
刪~~~

此文章於 2003-12-23 11:30 AM 被 sheaushine 編輯.
舊 2003-12-23, 11:23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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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aushine離線中  
josray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30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omagnon
試著用民法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以開版朋友的說明來看
買賣雙方都清楚知道買方確定要買A70,但是之後可能會換A80,而店家說在一星期內都可以換,再補差價就行了。
所以買賣雙方的契約內容就是,1.買方確定要買A70
2.如果要換貨,必須在成交後一星期以內換貨,而且要補差價.
而癥結所在就是所補付的差價究竟是什麼.
買方認為是商品價格的差額.
賣方認為是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
至於換貨差額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
我的謬見是,如果商家曾經以口頭說明,或是在店舖內的****看板有註明的話(前提要確實存在而且是顯而易見),則 差額=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是合法的,因為這也算是買賣契約內容,就如同店家在櫃檯桌面上聲明"貨物售出概不退換",買方若不表示異議,就是承諾同意這樣的契約條款,除非有合法的原因跟理由,才可以主張要求退換.
但是問題是買方主張商家並沒有明說差額=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
而賣方卻主張早已說明清楚,這時候就是看兩方證據證明力的問題,通常是買方較吃虧,因為有誰會為了買一點東西又是錄音錄影又是訂立書面契約的.而商家只要秀一下告示(誰知道是什麼時候放上去的,只是反證他們是事後擺設是很困難的)或是主張當初他們在口頭上已經明確表示清楚(反正買方又沒錄音錄影,即使買方主張有證人,證人證詞的證據證明力不見得會取得法院認可).
所以,很多買賣的糾紛就因此而產生.
總歸一句,買方真的要睜大眼,買東西要謹慎,
不要腦沖血.


沒錯這樣的說法是對的,而店只也是確定沒有說明要多付「換貨金額」這個錢,所以最終還是店家的問題。
舊 2003-12-23, 05:36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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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ra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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