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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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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店長這樣說的要「換貨金額」這種事情,所以才給的,也不知道他是怎麼算這筆錢的,算一算就是要多給他200元就是了,而當時那個店員,還沒有告知有這個項目的金額,才覺得被騙的感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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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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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跟店長及當初售貨店員三方對質過嗎..
如果有..店長還堅持.. 小弟覺得您可能真的要認賠了.. 準備將該店列入拒絕往來店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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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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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要不要把那家店給說出來呢?讓大家知道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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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崋山峰頂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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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還真好心,應該去附近的大學bbs狂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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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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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已經有點明了.. ""那家店是在台北館前店Nova 二樓,上樓就看到的那間,「數碼影像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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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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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用民法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以開版朋友的說明來看 買賣雙方都清楚知道買方確定要買A70,但是之後可能會換A80,而店家說在一星期內都可以換,再補差價就行了。 所以買賣雙方的契約內容就是,1.買方確定要買A70 2.如果要換貨,必須在成交後一星期以內換貨,而且要補差價. 而癥結所在就是所補付的差價究竟是什麼. 買方認為是商品價格的差額. 賣方認為是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 至於換貨差額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 我的謬見是,如果商家曾經以口頭說明,或是在店舖內的****看板有註明的話(前提要確實存在而且是顯而易見),則 差額=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是合法的,因為這也算是買賣契約內容,就如同店家在櫃檯桌面上聲明"貨物售出概不退換",買方若不表示異議,就是承諾同意這樣的契約條款,除非有合法的原因跟理由,才可以主張要求退換. 但是問題是買方主張商家並沒有明說差額=商品價格的差額+「換貨差額」, 而賣方卻主張早已說明清楚,這時候就是看兩方證據證明力的問題,通常是買方較吃虧,因為有誰會為了買一點東西又是錄音錄影又是訂立書面契約的.而商家只要秀一下告示(誰知道是什麼時候放上去的,只是反證他們是事後擺設是很困難的)或是主張當初他們在口頭上已經明確表示清楚(反正買方又沒錄音錄影,即使買方主張有證人,證人證詞的證據證明力不見得會取得法院認可). 所以,很多買賣的糾紛就因此而產生. 總歸一句,買方真的要睜大眼,買東西要謹慎, 不要腦沖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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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VE!DIVE!!DIVE!!! 此文章於 2003-12-23 10:42 AM 被 cromagn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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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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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
此文章於 2003-12-23 11:30 AM 被 sheaush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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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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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這樣的說法是對的,而店只也是確定沒有說明要多付「換貨金額」這個錢,所以最終還是店家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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