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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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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名詞我忘了, 其實起訴罪名不當這類事情,我記得在法官那裡可以處理的, 可是就是很奇怪,本島法律設計的很繁鎖.. 各種起訴名目看起來很詳細,可是這也變成可以上下其手的地方, 就變成你所說的. 因罪名不當而獲不起訴.. 然後鄉民在罵恐龍法官時,就冒出一堆好像學過點法律的人跑出來靠北說, 你們有看過起訴書嗎? 你們要去怪檢查官呀.. 你們要去監督你們選區的立委呀!!! 你們沒有法學常識呀!!! 這一類幹話... 總歸來說..台灣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超大,如果法官真有心是有可以糾正或修正起訴罪名的權力..我記得是這樣。 找到了.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article_id=7831 所以. 如果有侵權或傷害的事實發生後,而且犯罪人也捉到.. 卻發生不起訴處分......... 呵.. 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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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0-06-18 08:57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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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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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起訴罪名不當?不起訴處分? 這…你們真的了解什麼叫起訴嗎? 看到上面的名詞組合,真的差點昏倒。 如果不了解有什麼問題的人,可以試著看下面這句話有什麼問題。 例:剛出生2天的嬰兒,不幸胎死腹中了。 看到什麼地方有問題了嗎? 沒錯,上面兩個網友就是犯了一樣的錯誤。 所以可能要先修正上面的錯誤,才能讓人看得懂你們到底在說些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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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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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法律人在呀..
說明一下吧..古今中外大家都不陌生的四個字『法官收賄』.. "法律專業人士"有沒有可能發生不是基於證據來認定事實的情況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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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0-06-18 09:52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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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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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之前的發言並無意批評陪審制,只是指出前面網友發言的意思。 況且你把話題引開也沒有什麼意思,陪審員一樣可以被收買,賄賂的情形也不是說採用陪審制就可以解決的。 至於就算法官收錢,法官也不可能直接就看被告的長像來認定事實,所以引開的話題完全沒有什麼可比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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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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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是你前面只光講.陪審人的缺失, 顯的好像是要專業法律人就不會有缺失? 現在才再來說沒批評嗎?! 你說引開就引開呀..是照著你講的東西在反問"專業人"呀.. 怎這就叫作沒可比性了?! 喔..原來就是二套標準嘛!! 非法律專業人的錯就是錯.. 法律專業人怎樣都是對!! "專業法律人"給我的觀感就是.. 法有千萬條..要用自己喬..找出對自己有利的部份事實出來說嘴.. 就像你現在一樣..不利自己就說是引開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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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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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說專業法官沒有缺點呀。 只是短短幾句話的留言,當然只講重點,總不能小小的事情寫一大篇長文,只為了避免有些人玻璃碎滿地吧。 而且我之前那篇有提到收賄嗎? 是你起的頭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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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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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陪審團或一般人會因為這個人的長相而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 這我百分百同意 那麼法官為何不會? 難道法官拿到的卷宗會事先把所有關係人名字都變成代號? 還是說在法院裡攻防法官是超然獨立於雙方之外? 意即法官坐在單面鏡而裡面所有人的聲音長相甚至所有行為都經過特殊處理讓法官能"超然且獨立"審判? 我想應該也辦不到吧? 法官也是人也是有七情六慾 他昨天被老婆罵今天上班心情不好他就會覺得這個人罪大惡極 明天中樂透心情好他就說這個人其情可憫可教化 不是這樣的嗎? 法官反而給人沒有"一致性"的感覺 此文章於 2020-06-18 10:14 PM 被 bigDD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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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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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 你那篇重點就是"不是基於證據來認定事實"沒錯吧.. 而你冠上的是"使用業餘人士去審判"不是嗎? 相同 "不是基於證據來認定事實"這種事 ,最好是不會因法官受賄而發生呀.... 說給鬼聽呀!!! 我相信要打你臉的人一大堆啦!!! 不..我修面.. 或許你重點不是那句話.. 你當時心情的重點應該是"使用業餘人士去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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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0-06-18 10:22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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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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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講的又把範圍擴大了。 個人主觀的好惡是免不了的,法官也是人,所以不可能完全避免主觀好惡判斷問題。只是法律教育本身含有邏輯的思考,而專業法官經過法官養成教育,通常已經習慣先看相關卷證來判斷事實,儘管不能保證百分之一百不會出錯,但是依長相來判斷事實的可能性非常低。 相反的陪審員因為缺乏專業法律教育,加上陪審團不能先看卷證,一定是在開庭時透過審判程序的進行才會看到相關證據,但是開庭在一開始入庭時,陪審員們就會先看到被告了,這時被告的外表,已經給了陪審員第一印象,除非後來有比較明確的證據,否則難免會有陪審員就會依這第一印象直接認定被告有罪無罪了。 另外,陪審制判決也不可能完全一致,事實是,只是還是由人進行判決,不管什麼制,都沒有辦法達到完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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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東海東 玉山下
文章: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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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深入討論? 哪何必跳進來丟一句明顯預設立場的議論? 被人質疑 臉上掛不住 再丟一句自認高人一等 不與吾輩低等人討論的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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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路難 行路難 多歧路 今安在 長風破浪會有時 直掛雲帆濟滄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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