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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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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違規就違規 不放過這種人你是想怎樣? 這種行為喔~~ 被檢舉活該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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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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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照相+時間地點. 用行車紀錄器拍最好,有時間,地點說明一下 各縣市警察局都有APP可以線上檢舉,不可匿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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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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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據現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及186條規定,行人穿越道線是由枕木紋及斑馬紋兩種不同指示線所構成,兩者不同之處在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置於交岔路口,而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則設置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第185條: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與間隔均為 40 公分 ,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啣接人行道,以利行人穿越。 拍的到間隔就可以算出距離 建議噹承辦員警沒熟讀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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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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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先息怒 你怎知道是同一人所為 也許是不同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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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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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何?你咬我阿。 罰單錢又不是給你, 從你回應的口氣就可以看的出來。 就跟檢舉我停車的人一樣,見不得人好。 我敢保證你的心態絕對不是為了台灣交通著想, 只是仗著好聽為台灣交通著想的名義 行自我安慰的噁心檢舉行為跟自卑心態作祟罷了。 ![]() 我被檢舉八九不離十我敢說一定是我 占到某個人長期以來停的位置, 所以對方檢舉還要報警,讓我吃兩張罰單才能滿足。 為什麼我一個地方停兩個禮拜沒事情,就現在有事? 我今天就把行車記錄器一一調出來來檢舉。 反正今天剛好沒有班,閒的很。 要當討厭鬼,大家都來當討厭鬼。 我也希望台灣交通能改善 ![]() 引用:
謝謝提供資訊,台北市的我來找看看。 引用:
因為時間差太過於相近到不可置信的地步 此文章於 2019-10-08 04:56 PM 被 knoeatw199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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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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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運氣問題, 錢繳一繳, 就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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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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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眾檢舉的交通違規類型
違停、人行道... 到底對交通、行人"安全"造成多嚴重影響? 如果很嚴重 政府怎不主動稽查,改善"安全" 反而將重心放在抓酒駕? 我也贊同檢舉啦 不過如某樓說的 檢舉人主要就是看不爽、自己受到不便 換一個沒有讓他不爽、不便的 作奸犯科,也視而不見 此文章於 2019-10-08 05:26 PM 被 起司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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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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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打勤不打懶,專打不長眼的 ![]() ![]() ![]() 講實在一點,要檢舉A不檢舉B本來就是個人自由 此文章於 2019-10-08 05:35 PM 被 Jo Jo Ch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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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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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敗寇
大家一起拼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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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內心深處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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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檢舉違規還要先 檢查心態? 檢查是不是見不得人好? 檢查是不是夠資格當檢舉人?
不過誰來檢查? 誰來訂標準? 守法不違規 看來真的很難 部份被檢舉的人都最討厭兩種人 一是不讓我違規的人 二是檢舉我違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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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監督執政者陣營 而不是監督敵對陣營 這是本質上的區別 即便你跟我同一邊 此文章於 2019-10-08 05:41 PM 被 creep827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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