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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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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言要引全部,不要亂斷人家的文章,整個意思都跑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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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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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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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找義交來指揮的話當然就是合法 如果只是找工人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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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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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情況台南一堆, 兩個紅綠燈之間約兩個半車身? (2.5台車長度)的神奇規劃~ 記得最近才提過一個例子, 但其實不少. 這問題還是要回到2個主要重點: 政府與人民. 稅你要收, 地你要用; 那地主也是蓋好蓋滿蓋高, 擋視線是用路人的事情, 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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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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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外派的就沒有業主Fire的問題,但業主要換人,也不是說換就換喔 自己的權利受損了不爭取,旁人能給的幫助也是近幾於0 引用: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當雇主要求保全違法,如果不從就予以Fire或懲處(如果工作地點變差,也是種權益受損),這已經滿足第14條第6款 相反的,您也可以引用第14條來終止動契約(資遣雇主)時,因您的勞動契約是因為雇主的過失, 造成您不得不終止勞動契約,所以也可以引用第18條來要求資遣費 (上面有人提到雇主和業主,這是正確的 但,如果是業主和雇主這種派遣合約時,業主並沒有管理權和調動權 業主只能要求派遣員執行雇主指定的工作) 此文章於 2019-08-05 08:20 AM 被 跳海人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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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18
文章: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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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黑道文化當然要穿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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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0
文章: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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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市多進不去賣場停車 警察會在入口馬路上驅離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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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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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專供旅行團購物的賣場,
也有一堆保全攔車,只為了他們遊覽車方便違停。 例如台北民權東路與復興北路路口附近就有, 每次經過都很亂,只為了他們好作生意。 不過,最近是否搬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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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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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業主就說一句 不換明年不用來投標了 120%一定換人 勞基法開後門給業主 讓保全能超時工作 連勞基法都歧視保全 保全要爭取什麼? 這世界如果大家都照法律走 新聞全都會是祥和的畫面 實際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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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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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收了 現在昇恆昌台北主力放在內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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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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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違法也得有利可圖 今天法律已經明文禁止還外帶點名了 在這種氛圍下,大部份的保全業者也都會選擇不讓外派保全去做交管 一件事遇到不同人不同的陳述會有不同的結果 這種事情第一線的人員不要去開口,讓後面的人去溝通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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