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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Taipei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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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HIANG:
無意中看到這個議題,原意只是提供不一樣的見解供參考,但您似乎激動了,大家都是消費者,只要能買到合法的、品質好的、便宜又大碗的又何不可? 我們就是對電影的興趣才進入討論區的,好的東西大家都有權享受,但是不論品質、價格.....三區真能滿足我們嗎?(本人收藏一區的原意就在此)當然版權商做得不錯的值得支持,但很多令人失望.....。 站在消費者立場應該有更多的選擇權才正確,您說呢? ~~~~~~~~~~our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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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新住所適應中
文章: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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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合法著作物得出租該著作物。源自『第一次販售原則』精神,即所謂“單片授權物〞已包含該片出租權在內,但僅限家庭播映,其他任何超越此範圍均屬侵權行為。
關於這一點,記得以前在上課的時候,老師有特別提出來過 詳細內容我已經忘記了 不過記得當時是以音樂CD作例子 為什麼市面上沒有出租呢?它也算是著作物啊! 大家可以想想為什麼??? 至於出租勉強可以說是合法的原因還有一個 出租業者將『出租』美其名為『交換』 交換補差額天經地義,誰又管得著來﹏ PS.記得好像提到光碟屬於電腦程式類,所以不適用上述法律 ------------------ 收藏∼ 就是﹏有滿坑滿谷還嫌不夠 [這篇文章曾被 Elsen 重新修正編輯過 (時間 03-0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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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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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著作權法不是很熟
不過據我所知 著作權法對出版物,音樂cd,電腦程式,美術物品.... 的規範有所不同 也就是不能把對出版物的規範應用在其他類上 所以漫畫可以出租 而音樂cd不可出租 著作權法第六十條 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重製物 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 ~~~~~~~~~~~~~~~~~~~~~~~~~~~~~~ [這篇文章曾被 coollion 重新修正編輯過 (時間 03-02-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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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台灣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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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音樂的權利和一般的著作物不同, 但是只要看你買的 DVD 封面不就一切了然了嗎, 它明明就有說禁止出租的, 這還有什麼好吵的, 莫非他們買的是出租用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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