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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怨嘆
Basic Member
 
金聖怨嘆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6
讓法務部長簽署是為了分擔判死刑法官的心理壓力吧,去除刑訴法這條

,判死刑的法官又更少了




高檢署其實有專門執行死刑的檢察官,真的名符其實的死神...
 
     
      

此文章於 2016-04-25 04:18 PM 被 金聖怨嘆 編輯.
舊 2016-04-25, 04:16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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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怨嘆離線中  
212412
*停權中*
 
21241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因為刑事訴訟法有規定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就是法務部

第 460 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新聞不是說~卷宗已經到達法務部了~~
舊 2016-04-28, 08:59 A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212412離線中  
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6年前版上就討論過了
還有人用法律沒規定期限幫法務部長的不作為開脫....

引用:
作者212412
新聞不是說~卷宗已經到達法務部了~~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站長:擋廣吿的後果就是導致免費網站無以為繼!
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舊 2016-04-28, 10:08 A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傳說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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