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
引用: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25&page=1&pp=10 這一篇吧 另外你這個也太兇狠了,看好萊鄔想像的吧 ![]() 全世界都沒有跑給警察追時警察就有開大決的權利。又不是喊一聲萬解就可以。 就算是美國也是要寫報告的。假設報告中沒有可以說服檢察官這個人當時會造成公共安全的問題或是造成你個人安全的疑慮,你就等著坐牢吧。 美國老是看到警察可以開槍開很爽是因為國情不同,要賴說"感覺對方有致命武器" 台灣差太多了吧。 最後是如果是在口頭喝止之後開槍就是唯一能夠追捕逃逸嫌犯的方法的話,那台灣的警察真的SOP跳躍幅度有點大。 我自行推演腦補的正常程序不應該是下車盤查時通報你正在做什麼,嫌犯逃逸時廣播對方去向,交通工具,車牌號碼,你將採取的行動且請求支援?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9
|
引用:
我可以請教一下 當人坐在汽車駕駛座上時 所謂的瞄準腿部是怎樣判斷? 是瞄準車頭大燈=駕駛腿部? 有些人個頭比較小或是坐姿問題 從前面看頂多就是一個頭在方向盤之上而已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
引用:
重點嫌犯有開車衝撞喔 認為歹徒沒有衝撞的應該都是只看影片的事後諸葛 警察在當時只知車子開始移動,並不會預知歹徒的心態是否要衝撞 以當時警察站的位置,歹徒只要方向盤打到底,往內側倒車 警察一定會撞到還會被內側前輪輾過 警察又不是神,怎會知當時歹徒有沒有想要衝撞他 在我腦補的預演是,如果警察不開槍制止,可能會被車輾過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
引用:
你可以看本案的影片 警察是瞄腿開槍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
|
期待通緝犯 殺死法官或最愛的人~ 如此才能 感同身受~ 正常判案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
引用:
引用:
各+1 我也覺得很受不了,你怎麼不直接貼有問題的地方,這下子又討論到第n頁了 此文章於 2015-12-29 09:38 AM 被 老兵. 編輯.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
影片
[YOUTUBE]AYGOKSgaN98[/YOUTUBE] 判6月很輕了好嗎? 警察已經算有開槍特權了。 不要老是提美國,美國人民可以有槍保護自己,台灣沒有, 影片就很清楚是逃跑不是攻擊, 再者警察連續開3槍。 下面這個案子我才覺得冤,有人關心嗎? ~~~~~~~~~~~~~~~~~~~~~~~~~~~~~~~~~~~~~~~~~ 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自衛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 2010年 03月23日 蘋果日報【賴心瑩╱台北報導】 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判刑確定 曾幫于明文打官司的律師蕭顯忠表示:「于明文和女友目前應該仍在交往中,二審審理期間,他都是透過女友和我們聯絡。」 于明文(三十歲)與女友王安妮兩人,是在二○○五年十月九日凌晨近二時,各自騎車要回板橋市大觀路一段租屋處,兩人併行騎車經過板橋大觀國中前,因擋住後方騎士許大坤(三十三歲)的路,許先是用三字經辱罵兩人,接著攔下兩人痛罵:「路是你們的喔?」「台北人把妹都是這麼囂張的嗎?」于與女友聞到許身上有濃厚酒味,趕緊道歉後離開。 兩人回到住處樓下後,先進便利商店購物,豈料許竟尾隨而來,並趁兩人走出商店時,掏槍上膛作勢要射殺兩人,于見狀怕女友受傷,先叫她往旁邊站,接著運用當兵時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迅速衝上前去,將許手上的槍奪走。 當兵練過奪槍術 許大坤不甘槍枝被搶,立即撲上前與于明文扭打搶槍,于一度用槍托捶打許的頭、背,還持槍指向許喊說:「你不要過來喔!」但許不理會仍撲向于,于一時心急誤觸扳機,一槍打中許大坤左臉,子彈貫穿頭、頸部,許當場倒地死亡。 于當場被突如其來的情況嚇傻,並要求女友報警,事後于情緒激動地告訴警方說:「過去在海巡當兵時練過擒拿奪槍術,案發時一心只想保護女友與自己,原本只是想要自我防衛,沒想到會變成殺人犯。」 防衛過當獲減刑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合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月球隔壁
文章: 60
|
台灣很多法官根本不希望犯罪率下降,區區薪俸只夠塞他們牙縫,所以想要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就提前來談
如有一萬個人站在法院或法官家周遭同時喊出國罵,請問這一萬人會變成被告嗎? 此文章於 2015-12-29 10:06 AM 被 ddd45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
引用:
你回這篇文前有看過全部討論或至少上一篇回文嗎 ![]() ![]() ![]() 此文章於 2015-12-29 10:14 AM 被 老兵. 編輯.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月球隔壁
文章: 60
|
引用:
我講司法現況也礙到你嗎?看不懂就別亂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