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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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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是懶的講太多,這裡有人快起肖了 不是說那些選民"好天真好善良"了嗎 ![]() ![]() ![]() 此文章於 2015-12-24 10:20 AM 被 老兵.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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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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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只天真善良 動產、不動產被別人納入自己口袋還在幫人數錢 數錢也就算了還得拼命幫那些人辯護 個人觀察這些人的擁護者基本上都很盲目 他們講甚麼就相信甚麼 就算別人提出鐵證也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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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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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當年台灣和香港之間沒有罪犯引導協議 引用:
這個不是脗合"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了嗎? 此文章於 2015-12-24 10:44 AM 被 Computer Cowbo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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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5 您的住址: 草叢裡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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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職? 我還懷疑是故意放走的咧
話說 監察院 特偵組 廉政署這三個單位的存在只是在浪費納稅人繳的稅金而已 廢掉也只是剛好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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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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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我覺得他的名字很帥嗎
![]() ![]() 蠻多檢察官的名字都很有特色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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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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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姓很少見吧,不知是哪裡人 引用:
那本來就是目的啊 設計多一些職位來養自己人和冗員 ![]() 不過廉政署有查出葉世文,還不至於一無是處就是了。是說這種事情檢調也可以查啊,這個政府就是喜歡疊床架屋多花公帑 ![]() 此文章於 2015-12-24 02:49 PM 被 老兵.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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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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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第二項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第 76 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因為既然已經三審定讞 檢察官在三審文書未送達前 為防受刑人逃脫 逕行拘提並沒有損害受刑人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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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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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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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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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想抓的一定都抓得到 想放的一定都放得掉 這也是落後國家的特色 ![]() 好險我們還是有抓到葉世文和趙藤雄 話說趙不會是因為二審法官名單出來了或者不想賭自己運氣或者因為政權就要轉移所以才迫不及待認罪吧 那表示臺灣司法還有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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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某個不大不小的島
文章: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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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位姓井的可是南霸天哩, 他能橫著走,在南部也是有人罩的。 要是來北部,就只能變趙葉被逮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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