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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draculla
非也... 非也...
所謂拼經濟都只是嘴巴喊喊...
拼的都是特定人士口袋的摳摳....
不然怎麼會喊了一、二十年
大家的薪水不漲反退....

我只是懶的講太多,這裡有人快起肖了
不是說那些選民"好天真好善良"了嗎
     
      

此文章於 2015-12-24 10:20 AM 被 老兵. 編輯.
舊 2015-12-24, 10:18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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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離線中  
JH07
Major Member
 
JH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43
引用:
作者老兵.
我只是懶的講太多
不是說那些選民"好天真好善良"了嗎


不只天真善良

動產、不動產被別人納入自己口袋還在幫人數錢

數錢也就算了還得拼命幫那些人辯護

個人觀察這些人的擁護者基本上都很盲目

他們講甚麼就相信甚麼

就算別人提出鐵證也不信
 
舊 2015-12-24, 10:24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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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07離線中  
Computer Cowboy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noname
台灣以前很多因香港廉政公署跑來的貪官 罪犯 也沒遣返 引渡
五億探長呂樂 曾志偉父親曾啟榮



因為當年台灣和香港之間沒有罪犯引導協議


引用:
作者noname
引用自蘋果日報
貪檢落跑 防逃條款還躺在立法院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51223/759484/
理論上還沒定讞的可交保 定讞後檢察官要等到文書送達才能傳喚 拘提 執行
明明可以逕行拘提而不拘提 怪修法 怪東怪西怪廉政這隻老鼠也沒用
不過這些都不是本案縱放的理由 "聽說"交保後就不知去向了

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這個不是脗合"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了嗎?

此文章於 2015-12-24 10:44 AM 被 Computer Cowboy 編輯.
舊 2015-12-24, 10:39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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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uter Cowboy離線中  
夢遺落在地上
New Member
 
夢遺落在地上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您的住址: 草叢裡
文章: 0
失職? 我還懷疑是故意放走的咧

話說 監察院 特偵組 廉政署這三個單位的存在只是在浪費納稅人繳的稅金而已

廢掉也只是剛好而已
舊 2015-12-24, 12:51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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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遺落在地上離線中  
anappleaday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5
只有我覺得他的名字很帥嗎
蠻多檢察官的名字都很有特色說
舊 2015-12-24, 02:28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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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ppleaday離線中  
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anappleaday
只有我覺得他的名字很帥嗎
蠻多檢察官的名字都很有特色說

因為姓很少見吧,不知是哪裡人

引用:
作者夢遺落在地上
失職? 我還懷疑是故意放走的咧

話說 監察院 特偵組 廉政署這三個單位的存在只是在浪費納稅人繳的稅金而已

那本來就是目的啊
設計多一些職位來養自己人和冗員

不過廉政署有查出葉世文,還不至於一無是處就是了。是說這種事情檢調也可以查啊,這個政府就是喜歡疊床架屋多花公帑

此文章於 2015-12-24 02:49 PM 被 老兵. 編輯.
舊 2015-12-24, 02:40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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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離線中  
nona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Computer Cowboy
這個不是脗合"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了嗎?

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第二項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第 76 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因為既然已經三審定讞 檢察官在三審文書未送達前
為防受刑人逃脫 逕行拘提並沒有損害受刑人權益
舊 2015-12-25, 05:14 AM #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oname離線中  
zombie
Basic Member
 
zombi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25
不純正不作為。
...........
舊 2015-12-25, 06:56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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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mbie離線中  
老兵.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引用:
作者noname
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第二項
前項受刑人,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第 76 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因為既然已經三審定讞 檢察官在三審文書未送達前
為防受刑人逃脫 逕行拘提並沒有損害受刑人權益

想抓的一定都抓得到
想放的一定都放得掉
這也是落後國家的特色

好險我們還是有抓到葉世文和趙藤雄

話說趙不會是因為二審法官名單出來了或者不想賭自己運氣或者因為政權就要轉移所以才迫不及待認罪吧
那表示臺灣司法還有救
舊 2015-12-25, 07:55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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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兵.離線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
*停權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某個不大不小的島
文章: 628
引用:
作者老兵.
想抓的一定都抓得到
想放的一定都放得掉
這也是落後國家的特色

好險我們還是有抓到葉世文和趙藤雄



這位姓井的可是南霸天哩, 他能橫著走,在南部也是有人罩的。
要是來北部,就只能變趙葉被逮了。

舊 2015-12-25, 08:25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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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吧魔王大人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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