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MPEP
不行 只有對方可以弄死你 但是你不能弄死對方 否則你要被關十年


你也太過激動了吧? 從你的角度看判決不公, 應該怎麼判比較合理?

這個判決應該有考量幾個點
對嫌犯有利的點:
1. 對方以辣椒水噴他
2. 先動手毆打

對嫌犯不利的點:
1. 嫌犯隨身攜帶刀械
2. 案發過程中還對死者叫囂"來啊, 再來啊", 反倒挑釁對方後再行兇
3. 所有人都被他刺了, 剩一個來不及跑的被刺死
4. 若對方有行兇之意, 早該在下車時就攜帶球棒可致人於死的器具

另外如果類似案件輕判, 那往後幫派鬥毆都可以先直接致對方於死, 再以此判例來要求輕判即可.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5-10-30, 04:42 PM #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US離線中  
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還記得之前有一個小偷闖入家中躲在廁所
因為屋主的妻子懷有身孕
所以屋主選擇主動踹開廁所的門欲將小偷制服
最後小偷被屋主勒死的案子
不知道後來怎麼判呢?
 
舊 2015-10-30, 06:03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kjfso離線中  
2DM6A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19
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種如果有點無限上綱,要是這樣的話,一旦跟對方發生衝突,就一定要弄死他,
不然如果對方拿槍出來就GG了........

原來不是只有我這樣想

事情都要以正常情況設想
本來就不該無限上綱
法官可能也覺得被告不像善類
搞不好他和辯護律師都沒想出這麼好的說詞
舊 2015-10-30, 06:12 P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2DM6A6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YOUTUBE]RFnD3uwKHag[/YOUTUBE]
舊 2015-10-30, 06:21 P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ose Chin離線中  
2DM6A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5
文章: 19
而且照敘述看起來是其他人已經先上車?
所以講的理由根本不成立
怕槍本來就該快跑
純粹是殺紅了眼想致對方於死地才會這樣行事

每個案件情況不同難以類比
偏偏鍵盤柯南老是想輕率下結論
舊 2015-10-30, 06:25 P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2DM6A6離線中  
chan973573.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靠北市
文章: 6
鍵盤柯南老是情緒高漲
舊 2015-10-30, 06:37 PM #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an973573.離線中  
healthfirst
*停權中*
 
healthfirs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017
引用:
作者wildboar
Ptt有鄉民去挖判決書,我覺得這案其實用自衛過當,法官人不錯了。
裡面有描述到,人被殺退了,還上前去捅來不及上車的...
到這裡要用防衛就講不過去了吧?
關鍵字:104年度聲字第198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可能是殺紅了眼
心裡想著他們不全倒,死的就是我

人在情緒激動時
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
舊 2015-10-30, 06:55 PM #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ealthfirst離線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
*停權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某個不大不小的島
文章: 628
我想這個法官是這樣判的,

被殺傷者三人, 傷害罪各為一年半
被殺死者一人, 自衛致死判五年半,
合併為十年。


這樣合理?
舊 2015-10-30, 07:17 PM #4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打工吧魔王大人離線中  
iamdavidga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鳳山<===>彰化火車站附近
文章: 2,357
引用:
作者dkjfso
還記得之前有一個小偷闖入家中躲在廁所
因為屋主的妻子懷有身孕
所以屋主選擇主動踹開廁所的門欲將小偷制服
最後小偷被屋主勒死的案子
不知道後來怎麼判呢?


這個案例有印象,應該也是這幾年發生的而已,或許還沒宣判?
__________________
我是David

死會 很幸福
舊 2015-10-30, 07:54 PM #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amdavidga離線中  
MPEP
*停權中*
 
MPEP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164
引用:
作者打工吧魔王大人
我想這個法官是這樣判的,

被殺傷者三人, 傷害罪各為一年半
被殺死者一人, 自衛致死判五年半,
合併為十年。


這樣合理?



也有可能是這樣啦

法官:
只要從事後來看,吾人即可明知受害者並未成功殺死被告,被告在當下怎可反擊?
應留待原地確認自己有被殺害,再報警協助警方採證,尋求法律之依慰,
退百步言之,縱然是受害者主動攻擊,依常理被告只要閃拳閃刀閃子彈即可全身而退,
縱然日後或遭伏擊,也是日後之事,現今不可妄下判斷,視被告之學識經歷,被告在被圍毆之際,不思做通盤考量,亦未考慮刑責罰度與日後影響,
反卻痛下殺手,殺害不會閃拳閃刀閃子彈的受害者,導致受害者永遠失去日後反擊的機會,天理難容,判十年

此文章於 2015-10-30 08:20 PM 被 MPEP 編輯.
舊 2015-10-30, 08:11 PM #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PEP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5:57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