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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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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不是叫假的,那些有權力決策的人腦袋想的都跟人民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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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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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追強姦犯的
也是賠了好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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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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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也說了美國警察「沒這麼守法」呀,意思就是說這種作法不對不是嗎。 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挺這種作法呢? 此文章於 2015-06-26 08:59 A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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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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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看到這新聞時,我心裡在想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這個員警會被起訴?
因為之前類似的案件,檢察官在認定上其實都比較偏向警方,所以當看到這種案件警員被起訴,就會不禁想,是不是他做錯了什麼,才會被起訴。 後來直到早上偶然間看到這件案子的監視錄影畫面,我才恍然大悟,媽的,又被媒體給愚弄了。 從監視畫面來看,警員的位置是在車側,也就是車子無法直接衝撞的地方,而且雖然車門被打開,但是員警站的是外緣,所以即使車子前進或後退,也無法以車門撞擊警員。 換句話說,就是根本沒有衝撞警員這回事! 所以把媒體告訴我們的既成印象去掉,現在的事實是,警員發現該人行跡可疑,上前盤查時,對方不予理會,反而駕車欲離開,則警員是否可以對他的人身射擊? 我想,針對事實的討論,才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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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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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這判決會是這樣主因是法官不認同員警的用槍時機與開槍目標. 引用:
你看法官也跟你的看法相似. 依法可以用槍但是必須是你有急迫需要(?),在基於急迫需要(?)時你必須考量到合理的使用方式且還能合乎法律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在上述的情況之下還要考量到嫌犯的身體狀況. 我只能說,要是我的話寧願用喊話的,看看嘴砲能不能感動嫌犯! ![]() 其實就算是射輪胎,只要法官認為你的方式不對,那麼就是不對. 恐龍不恐龍都是法官. 引用:
我個人是覺得在不動用槍枝的情況下應該學電影一樣,趁車門沒關好之際衝上去把嫌犯一把揪下來,或是衝上車與嫌犯來個車上扭打順便搞搞飛車特技. 再不濟用警棍輕拍肩膀也行. 就算員警因公受傷都比現在這種狀況強多了. 說真的,我只是事後諸葛鍵盤嘴砲,說在多也改變不了什麼. 雖然警察有時候討人厭,但是他們也是人. 站在處理犯罪第一線,面對這種狀況尺度還真難拿捏. 除了擔心前面的,也要擔心後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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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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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個局布了8年
你今天把他打死,我追查的線索到這就斷了 當然判你有罪!(以上純屬港片劇情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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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薪的GMail: ![]() 小薪的LINE: ![]() 小薪是公的不是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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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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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恐龍何其多,
但這案一審二審的法官不算是恐龍 都有證據錄影帶顯示警員用槍不當,也不是法官自由心證亂判 法官判可以易科罰金,算那個警員賺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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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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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恐怕還是會被批說警察逼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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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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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早就不是偏袒警方了 另外 只有把員警頂到引擎蓋在滾下來才叫衝撞嗎 這種情況也拉不住 是要讓人直接跑了嗎 沒關門被拖行的新聞是沒看過嗎 怎麼那麼多天才 此文章於 2015-06-26 12:57 PM 被 SpiceAndWolf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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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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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教師的話以前聽說要裝瘋賣傻才能退 但現在少子化 慢進去的反而常被調來調去 至於法官就不一樣了 只要還有犯罪法官就一定要一直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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