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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12
引用:
作者sno
這一題的答案是A。
請參考網站:http://www.mohw.gov.tw/cht/donahc/DM1_P.aspx?f_list_no=722&fod_list_no=0&doc_no=45218
「專科護理通論」類別的試題公告與答案。


好撒馬利亞人法....

引用:
《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見義勇為者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義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在德國,必須有緊急救助知識,才能獲取駕駛執照。

英國黛安娜王妃發生死亡車禍後,當時跟蹤她的記者被調查是否違反了《好撒馬利亞人法》。


法律可以這麼定,但法官要怎麼判就難說了....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5-06-09, 08:58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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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藍色&憂鬱
台灣的也是阿


診所助理救活人反觸法
2005年08月11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女子姚素珍三年前在北市中心診所當助理研究員,聽到醫院廣播說病患林鴻無心跳需急救,但值班醫師正好在急救另一病患,無暇分身;她情急下以學過的心臟救命術將林救活,卻遭林的家屬檢舉姚不是醫師,不得擅施急救;台北地檢署昨依違反《醫師法》將姚緩起訴。

罰捐款五萬緩起訴
檢方指出,姚素珍雖取得我國高級心臟急救術(ACLS)合格證明,但無醫師資格,當時又無醫師指示,依法不能施行急救醫療行為,念她深表悔悟且情況急迫,因此緩起訴,罰她捐五萬元給兒福聯盟。

中心診所公關孫小姐說:「家屬之前因懷疑林鴻被醫院看護毆打,和醫院有糾紛;儘管姚素珍算是救命恩人,家屬仍挾怨檢舉。」孫強調,姚具有菲律賓醫師資格,只是沒有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資格;姚在事發後已離職,林鴻也病逝。

你這是2005年....

記得法律後來有改過了.....

不過CPR也別亂施做....搞不好本來能夠活命的...反而是被你弄死...
 
舊 2015-06-09, 10:22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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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gcar2000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551
引用:
作者supstring
這樣講不太對吧?!
以現在討論的情形類比…
現實中因不亂丟垃圾要被罰嗎?!

我要講的重點在最後一句總結講得清楚了,要把重心放在挑小毛病上倒是你的自由我管不著
舊 2015-06-09, 11:36 P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car2000離線中  
Stone Crab
*停權中*
 
Stone Crab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n_akemi
刑法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刑法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105: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所以既然急救過程中有過失,要看法官認定是否為 "不得已(或未逾越)"...
若否,法官還會評量是否免除或減輕罰則...

但我們都知道...可以完全免責的機率趨近於零。
這題純粹是衛福部自爽自High而已...


+1...

這題目設計的很詭異,
傾向是衛福部自爽自High.
舊 2015-06-09, 11:49 P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one Crab離線中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引用:
作者gcar2000
我要講的重點在最後一句總結講得清楚了,要把重心放在挑小毛病上倒是你的自由我管不著
抱歉了…
引用您的文是我的錯誤…
還是覺得對不太上…
舊 2015-06-09, 11:55 P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upstring離線中  
r5954189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80
以前監視器跟行車記錄器沒現在普及
路上看到車禍報警救人之後
結果被傷者家屬告到脫褲的一堆
最近這幾年好像很少了
__________________
有人問為什麼抵制統一.而不抵制路邊攤或小吃
答案其實很簡單..就是"規模"
路邊攤客源只有幾百最多上千
但統一的客源人數是上百萬
統一隨便一個問題商品.受影響的可是好幾十萬人
你能否想像這影響的層面有多嚴重

吃的健康.是做食品的基本要求
統一至少應該為消費者的健康.負起把關的責任
才不枉費台灣人幾十年來
對統一這個老品牌的信任
舊 2015-06-10, 01:08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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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954189離線中  
Adsmt
Golden Member
 
Adsm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5
引用:
作者n_akemi
刑法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緊急醫療救護法14-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
刑法2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105: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所以既然急救過程中有過失,要看法官認定是否為 "不得已(或未逾越)"...
若否,法官還會評量是否免除或減輕罰則...

但我們都知道...可以完全免責的機率趨近於零。
這題純粹是衛福部自爽自High而已...

過當不是過失。
舉例來說,你使用一般CPR,不小心壓斷患者的肋骨,插入臟器導至死亡,這可算是過失。

但如果你使用越南式CPR, 整個人跳上去踩,把患者的肋骨踩斷而導致死亡,這就是過當。
舊 2015-06-10, 01:27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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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Adsmt
過當不是過失。
舉例來說,你使用一般CPR,不小心壓斷患者的肋骨,插入臟器導至死亡,這可算是過失。

但如果你使用越南式CPR, 整個人跳上去踩,把患者的肋骨踩斷而導致死亡,這就是過當。
我的認知是這樣:
1.越式CPR導致患者肋骨多根骨折並刺入肺部死亡,這稱之為過當。
2.領有CPR證照於施救過程中導致患者肋骨骨折並刺入肺部死亡,稱之為過失。
3.凡故意或過失皆符合刑法罰責條件。
4.緊急避難免責規定,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應)

但無照(或無定期回訓)施行CPR致死,界定就很模糊。
就連經驗豐富的急診醫師,也很容易發生骨折致死,所以無照施救有人認為要算過當...

由誰判斷施救者有無過失或過當?由誰判斷是否可以免責或減輕?
十之八九都是有點地位卻沒有肩膀的專業人士與法官...

因此面對家屬責難(特別是有關係的),我認為判免責的機會微乎其微...
稍微有良心一點的應該會輕判,但我們也都知道...有良心的也是微乎其微。
舊 2015-06-10, 02:09 A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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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
*停權中*
 
打工吧魔王大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4
您的住址: 某個不大不小的島
文章: 628
引用:
作者藍色&憂鬱
台灣的也是阿


診所助理救活人反觸法
2005年08月11日
【丁牧群╱台北報導】女子姚素珍三年前在北市中心診所當助理研究員,聽到醫院廣播說病患林鴻無心跳需急救,但值班醫師正好在急救另一病患,無暇分身;她情急下以學過的心臟救命術將林救活,卻遭林的家屬檢舉姚不是醫師,不得擅施急救;台北地檢署昨依違反《醫師法》將姚緩起訴。

罰捐款五萬緩起訴
檢方指出,姚素珍雖取得我國高級心臟急救術(ACLS)合格證明,但無醫師資格,當時又無醫師指示,依法不能施行急救醫療行為,念她深表悔悟且情況急迫,因此緩起訴,罰她捐五萬元給兒福聯盟。

中心診所公關孫小姐說:「家屬之前因懷疑林鴻被醫院看護毆打,和醫院有糾紛;儘管姚素珍算是救命恩人,家屬仍挾怨檢舉。」孫強調,姚具有菲律賓醫師資格,只是沒有取得中華民國醫師資格;姚在事發後已離職,林鴻也病逝。



-不是醫師,不得擅施急救-
那受過cpr訓練的非醫師都不能急救?
靠那去訓練這個但又不是醫生的是等著被告就對了?
舊 2015-06-10, 02:22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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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吧魔王大人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Adsmt
過當不是過失。
而條文中"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還有附加"不得已"一詞,雖然我的認知這裡的不得已指的是明知弄死機會很高但總強過於放著等死...

但實際上傾向解釋為"出自於非本願的情況下"卻比較多人...
也就是說,有得選擇就是出自於個人意願,沒得選擇才是不得已。

緊急醫療救護法中規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而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除了得施行之救護項目有限制外,都還有地點與情況的限制...

值勤中的緊急救護人員,尚有嚴格資格限制,其他非緊急救護之人員卻可以胡來?
因此,在這個邏輯下"無照卻選擇動手"可以稱之為過當。
舊 2015-06-10, 02:47 A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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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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