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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s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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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03
引用:
作者Rogerko
全案於1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未來如果食品業者涉及摻僞、假冒等情節重大且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20億元。



除非吃了馬上死,"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要怎麼證明?

情節重大又如何定義?吃了沒有馬上死就不是情節重大??

像重金屬都要累積到很嚴重程度才會發作

這條法弄出來擺明是要幫人脫罪的

像頂新年營業額幾百億,罰20億會痛嗎?

沒有最低刑責,不會付點錢就不用關了吧??
     
      
__________________
禍福相倚
舊 2014-11-19, 08:49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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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osmh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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