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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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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修正為從事****易,不管「全套」或「半套」,皆須送辦,且新法修正娼**皆罰已實施 ---------------------------------------------------------- 修正後的社維法昨天凌晨實施,性專區外的****易,不管「全套」還是「半套」,一律「娼**都罰」,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警政署3個月內制訂「罰則基準」,警政署昨研擬初犯裁處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再犯裁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三犯1萬2000元以上到3萬元。 原本社維法不罰半套(******不屬**宿),新法已將「姦、宿」改為「性交易」,因此警政署明釋,所稱「性交易」,係指有對價的****或猥褻行為,即日起,只要在非專區內的****易,除「全套」性交易,「半套」也將嚴格取締,一旦被查獲雙方都罰,新法上路第一天,迄至昨天深夜,大台北地區尚未有**客被取締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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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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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幫狗******,警察也會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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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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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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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人說可以啊,不然前面兩審的死刑是誰判的? 只是更一審的法官認為被害者與加害者曾經情同父女,而加害者有教化之可能,所以改判無期 話說,如果這上情不是記者杜撰的,那這法官回家沒事會不會督他女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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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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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後,警察如何取締性交易?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有關****易管理部分條文修正案,業於100年11月4日公布在案,本法修正後與性交易相關之重點規定如下: (一)、原則上從事****易娼、嫖雙方皆罰,符合各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條例規定者除外。 (二)、現存合法妓女戶得於原地址,依原娼妓管理自治條例繼續營運。 二、本法修正後警察機關取締性交易原則如下: (一)、在性交易專區設置前,除於現有公娼地點與合法公娼所從事之****易行為外,從事****易之娼、嫖雙方均為取締之對象,若經查獲,均須處罰。 (二)、查獲上揭違法案件,均依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81條及第91條之1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所訂裁罰基準辦理裁罰。違反第80條規定從事****易者,罰鍰由警察機關依法裁處,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下: 1、第1次違反者,裁處1,500元以上,未逾6,000元。 2、第2次違反者,裁處6,000元以上,未逾12,000元。 3、第3次以上違反者,裁處12,000元以上至3萬元。 違反第81條規定媒合性交易者,警察機關於訊問後,即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裁罰金額視犯罪情狀、是否累犯而有差異。 (三)、鑑於本法修正後,可預期之執法難度增加問題,員警將加強蒐集現場具體個案人、事、物證資料,如床單照片、衛生紙、體液、保險套、潤滑劑及相關涉案人(對質、指證)筆錄佐證,以加強證據力,並符合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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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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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時督起次不重要,光是未成年一次,姦殺還偽裝自殺還加上有這相關的前科這樣已經夠了吧! 宗瑞哥都還比較慘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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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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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宗弟弟被判死刑了嗎? 沒嘛,那沒比較慘啊,而且還只是地院判的,到高院更審個幾次就會"重判"數月了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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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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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內急或是找各地方談公事.....
這樣會被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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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飛機跟捷運在窗外跑來跑去...
文章: 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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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個問題
半套店算**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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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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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果然是理盲濫情又偽善的地方 ![]() 有一次公司請人來演講,講到SOD,隔壁女生問我甚麼是SOD? 此文章於 2014-11-20 05:17 PM 被 hsinyic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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