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
引用:
啊80%啊! ![]() 那我之前領的就是頂天了. 感謝指正! ![]()
__________________
![]() 10年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
自願離職就無法請失業給付了嗎?
制度都有在改
前幾個月 我到就業服務站晃 他們說 有個方案 失業後 如果找到配合的工廠上工 不知道幾天? 有多發一筆激勵獎金補貼 還有人沒找到工作的 快去看看喔........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363
|
引用:
![]() 職業傷病,又請領到失業給付。 資基法 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後來勞改部 在13年前 有一個解釋函令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90)台勞資二 字第 0021799 號 要 旨: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欲提供簡易輕便之工作,勞工拒絕,資方即以連續曠職三日解僱,是否有違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一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稱醫療期間係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其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 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於醫療期間內勞工所為之惡意行為,應不在該條保護範圍之內,本會七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台七八勞動三字第一二四二四號函已釋示在案,合先敘明。 二 另依本會八十五年元月二十五日台八五勞動三字第一○○○一八號函:「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至於雇主 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依來函所述,本案勞工於職災復健期間,雇主以醫囑「勞工可從事簡易之行政工作」為由,「書面」通知勞工復職乙節,雇主宜事先與勞工 協商,如逕以勞工構成曠職予以解僱,則其終止契約無效。惟案內該「簡易之行政工作」如客觀上為勞工所能勝任,雇主通知勞工進行協商,而勞工拒絕協商,則應探究勞工拒絕協商之真意是否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 ![]() 橘色最後面一句,多數行政機關會視而不見。 ![]() ![]() 所以 有些行政機關,會把醫生囑言誤解(其實不是故意的)是惡意 一般大醫院都寫宜休養幾天或是多久。 很少醫師會開不可工作需休養多久,但是雇主更精,請你到別的醫院 看診,造成醫師囑言不同。 例如 台北榮民總醫院對上,小型醫院。 政府行政單位 就會開始支支嗚嗚.. 工作地點:在台北縣的勞工有勞基法問題, 我推薦一個相關科系。台北工專畢 文化勞研所畢業,又持有工安技師執照15年以上。 政府單位,要找到這樣的人才少了 ![]() 勞動局都不一定有 這樣的水準,有牌 又有技師執照,又是相關係所。 姓 郭 名 X東 算是公務員還沒被汙染 ![]()
__________________
無良行政機關 新北市衛生局 ![]() 新海橋下那棟。交通不方便耶 ![]() Ghost island = 呆丸 Welcome to Taiwan! ![]()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
引用:
有上工,就是找到工作的意思 失業補助中,有一項"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只要你失業補助申請通過,然後找到工作,工作滿三個月(除非老闆沒幫你保勞保) 就可以去申請提早就業獎助,可領取你未申請月數一半的補助金 如我是申請兩期後,開始有工作,那三個月後,就可以去申請四個月x失業補助金x0.5的錢 對我而言,就是相當於二個月失業補助 如果是申請了五期後,找到工作,則只能領取相當0.5個月失業補助的獎金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
自願離職就無法請失業給付了嗎?
引用:
跟你說的應該不同類的獎金 我講的這個獎金 是沒申請失業輔助也可以請領 問過 也算政府給的輔助 條件 失業幾天以上 30還40天? 不過救服站那邊跟我講 只限定工廠類作業員的工作 還限定一些公司有跟政府申請這方案的等等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此文章於 2014-10-09 01:40 AM 被 abo5738 編輯. 原因: 改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
想請問失業給付的性質
1.對於被資遣但是容易找到工作的人也能領嗎? 2.名為就業保險, 是否表示正常被資遣的人, 如果故意不找工作, 也不算濫用? 3. 申請後, 自己找到工作, 就可以領補助款的一半, 這方式是否正義? 此文章於 2014-10-10 03:32 AM 被 以月為影 編輯.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034
|
引用:
1. 你要怎麼定義誰好找工作/誰不好找工作?還有誰能定義?你覺得學歷/經歷好的人就好找工作嗎? 中年失業的不乏學經歷傲人的、已擔任主管職務的,這種人反而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就算願意放下身段做低一階的工作, 人家還不見得願意收(要嘛覺得小廟養不起大和尚,怕以後難管,要不然就是嫌你老) 2. 會規定你要提供你求職的記錄,證明是找不到而不是不找(雖然這個很好應付,但似乎也沒有別的辦法來查證你有沒有認真找工作) 3. 你沒有看清楚,是三個月內找到工作才能申請領這筆補助,其實算是消極補救可能的漏洞,就是有人乾脆賴在家裡領足給付, 鼓勵你早點找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
================= 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命看! ![]() ================= 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您的住址: Coruscant
文章: 4,466
|
引用:
嗯,那就不知了 因為不知服務站如何跟你講,查了幾個關鍵字都查不到 你來幫忙找出官網的相關資料,應該會比較快 政府的政策,一般都可以在官方網站找到 引用:
失業給付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有其專法"就業保險法",所以其重點在幫助失業者重新就業 基本上,很少人知道自己是否屬於容易找到工作的那種人,只要被資遣,就是失業 其申請資格為 領失業給付: 非自願離職。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就資格上而言,容易找到工作的人,應該可在14天內被推介就業成功 這屬於半強制性,只要企業願意收你,你就要去上班,面試時,態度消極,被報回服務處,你也沒資格可以領到失業給付;而申請通過後,每個月重新申請,都要繳交最少二次的謀職資料,想不找工作,那就要確保你面試一定會失敗,而且態度還不能表現消極 找到工作,並工作三個月後,可以領提前就業補助,是給求職者一個積極謀職的獎勵 講實在一點,失業補助補助原有薪資的六成,其意思很明顯了,就是給失業者支撐基本日常生活而已,很容易找到工作的人,會為了貪這六成薪水,而不去找工作?容易找到工作的人,就是能力超群的人,再找份薪資相同或更高的工作,理應不難呢
__________________
![]() 此文章於 2014-10-10 08:33 AM 被 yider 編輯.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1,414
|
引用:
規則我有大概了解了一下 容易找工作是指說那個特定行業職缺很多, 積極一點一個月內可以找到50K以上工作沒什問題 但是申請失業補助, 推介工作面試裝弱或其他手法讓自己不會錄取(因為薪水低) 15天領到第一份補助, 之後才去找自己想要的工作 這樣就是多領了23K+23K*0.5*5 這種方式算是鑽漏洞嗎 還是失業補助, 凡是失業就去領就對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