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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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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本來就該如此 看是要用代位求償還是集體訟訴什麼的要求賠償 偏偏鬼島現在連叫黑心商人把黑心錢吐出來都辦不到了 更別說去賠償老百姓了 黑心錢都拿去給政客打點好了,說什麼關幾年罰幾億先作秀一下 拖幾個月後風波平了就輕輕放下來了 鬼島一直以來都是這樣重覆上演,屢試不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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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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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8億免罰 換算一年1.5億 值得啦~~ 只要入獄後表現良好 出來又是一條好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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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諜自首,既往不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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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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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就會有減刑了
然後服役多久 就可以假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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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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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才剛查出來時, 炮火就已經打到行政院長了 所以今天這個食安問題是行政院長的責任 網友和新聞都那麼說了, 那一定沒錯 我們台灣的中央政府是不是 總統=>行政院長=> 台北市長 =>門口的警衛, 只有4個階層 然後其實沒有地方政府, 各部門也都不存在 此文章於 2014-09-08 03:29 PM 被 oScARS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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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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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身為食品叫獸,怎麼可能會去吃一般人吃的東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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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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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人阿 餵叫獸餿油吃到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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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文章: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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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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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食管法根本是勵黑心食品法
原食衛法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 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 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舊法由中央授權地方編列預算自訂獎勵辦法,根據前年紀錄平均各縣市每件核發金額 只有1,810元。肯定是聖人才會為了1,810元的獎金掉工作,運氣不好還會被作成消波塊。 本條文,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提案每年欠稅罰鍰總金額提撥30%為獎勵金,國民黨籍立委 吳育仁提案規定為罰鍰5%,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提案為罰鍰10%,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提 案為罰鍰10%~30%,國民黨籍徐欣瑩提案為罰鍰20%,國民黨籍李慶華提案為罰鍰30%,台 聯立委葉津鈴提案為罰鍰50%但公務員則另訂以避免養案,民進黨團則共同提案為罰鍰10% 。 》》八個提案全部不通過,第四十三條一字不改。 精采的白海豚轉彎,八個提案,算上重複的連署,調高獎勵的提案少說也是立法院百名委 員的共同意見,結果全部沒通過,檢舉獎勵完全沒提高。 黨團協商到底在搞什麼黑箱,最後居然是聽行政院的? 耍我? (2014.9.7 食安法雖然未作變更,但在黨團協商中,衛福部提出不修改母法而在「檢舉違 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中從原訂的5%提高到5%~10%。檢舉獎金提高了一些些…) ------------------------------------------------------------------------------ 原食衛法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 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 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 《《第四十九條是對犯罪行為人、法人代表人等的相關刑罰,修法方向就跟 http://disp.cc/b/163-85J0 講的一樣,提案增列「危險犯」刑責,以及加重刑度及罰金兩方面。 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提出在三十四條修正納入危險犯刑責,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民進黨 籍立委管碧玲、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國民黨籍立委李慶華則分別 提案在本條將危險犯納入刑責。 共有廿三個立法委員分別提案的版本建議擴大刑度及/或罰金,應該幾乎所有的立法委員 參與了提案連署。 》》依行政院版本,本條第一項有關食品攙偽或假冒、未經許可之添加物的刑度從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下。第五項修改為可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 金。 重�**|起,輕輕放下,白海豚第二次轉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法院是誰的場子?愛選吃餿水剛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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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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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他不笨,其他人怎麼看他無所謂,因為都不是他的金主 對付薪水的人效忠才實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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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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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講白了 真要修法 怎麼會修不過 王XX有人屌甚麼黨的意志或是收錢嗎 當時民氣可用時 兩黨跟第三方都無人提案 拖了一個會期 然後XX花的 誰在乎你食品安全 就變成這結果 另外 請思考執政的地方 稽查了四年 每年都有被人檢舉通報 每次都沒問題 嘿嘿 此文章於 2014-09-08 04:35 PM 被 SpiceAndWolf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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