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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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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引用:
作者酷鐵人
黑心錢最後流進政府口袋,老百姓繼續吃黑心食品

應該要改成有購買民眾都可以拿到賠償金,這樣才符合公平原則

本來就該如此

看是要用代位求償還是集體訟訴什麼的要求賠償

偏偏鬼島現在連叫黑心商人把黑心錢吐出來都辦不到了

更別說去賠償老百姓了

黑心錢都拿去給政客打點好了,說什麼關幾年罰幾億先作秀一下

拖幾個月後風波平了就輕輕放下來了

鬼島一直以來都是這樣重覆上演,屢試不爽
     
      
舊 2014-09-08, 02:52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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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離線中  
三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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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里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4
引用:
作者type100
大統高振利被判有期徒刑12年確定
不重嗎?

18億免罰
換算一年1.5億
值得啦~~
只要入獄後表現良好
出來又是一條好漢!
 
__________________
匪諜自首,既往不咎
舊 2014-09-08, 02:56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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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里離線中  
SpiceAndWol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明年就會有減刑了
然後服役多久 就可以假釋
舊 2014-09-08, 03:23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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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離線中  
oScARSh
*停權中*
 
oScARS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4,081
引用:
作者blair
中央查出來,順便狗幹中央無能
結案

才剛查出來時, 炮火就已經打到行政院長了


所以今天這個食安問題是行政院長的責任
網友和新聞都那麼說了, 那一定沒錯



我們台灣的中央政府是不是 總統=>行政院長=> 台北市長 =>門口的警衛, 只有4個階層
然後其實沒有地方政府, 各部門也都不存在

此文章於 2014-09-08 03:29 PM 被 oScARSh 編輯.
舊 2014-09-08, 03:27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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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h離線中  
k2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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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346
引用:
作者somewaylin
查扣的油免費送給教授吃
反正他自己知道吃多少沒問題
順便做一下實驗 看他的說法可信度有多少


身為食品叫獸,怎麼可能會去吃一般人吃的東西?
舊 2014-09-08, 03:31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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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島民離線中  
czf52017
Basic Member
 
czf5201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3
來人阿 餵叫獸餿油吃到飽
__________________
瞇了一下代表我還在意
旺了兩聲代表我會離去

古拉豹的紙模型倉庫 - 阿弘專區~~
舊 2014-09-08, 03:39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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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f52017離線中  
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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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文章: 1,422
引用:
作者yaohoung2
我覺得
其實如果以選舉角度來看
台灣的餿水油又不是這一兩天才有
而是存在相當相當長的一段時間
想想看為何挑在這個時候爆說
該冷靜一下看看

冷靜一下....冷靜一下....希望以後一年選一次!
舊 2014-09-08, 03:46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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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離線中  
吼吼熊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4
文章: 9
Re: [討論] 食管法根本是勵黑心食品法


原食衛法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
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
並得酌予獎勵。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舊法由中央授權地方編列預算自訂獎勵辦法,根據前年紀錄平均各縣市每件核發金額
只有1,810元。肯定是聖人才會為了1,810元的獎金掉工作,運氣不好還會被作成消波塊。

本條文,國民黨籍立委羅淑蕾提案每年欠稅罰鍰總金額提撥30%為獎勵金,國民黨籍立委
吳育仁提案規定為罰鍰5%,國民黨籍立委江惠貞提案為罰鍰10%,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提
案為罰鍰10%~30%,國民黨籍徐欣瑩提案為罰鍰20%,國民黨籍李慶華提案為罰鍰30%,台
聯立委葉津鈴提案為罰鍰50%但公務員則另訂以避免養案,民進黨團則共同提案為罰鍰10%


》》八個提案全部不通過,第四十三條一字不改。


精采的白海豚轉彎,八個提案,算上重複的連署,調高獎勵的提案少說也是立法院百名委
員的共同意見,結果全部沒通過,檢舉獎勵完全沒提高。
黨團協商到底在搞什麼黑箱,最後居然是聽行政院的? 耍我?
(2014.9.7 食安法雖然未作變更,但在黨團協商中,衛福部提出不修改母法而在「檢舉違
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中從原訂的5%提高到5%~10%。檢舉獎金提高了一些些…)

------------------------------------------------------------------------------

原食衛法四十九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
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
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

《《第四十九條是對犯罪行為人、法人代表人等的相關刑罰,修法方向就跟
http://disp.cc/b/163-85J0 講的一樣,提案增列「危險犯」刑責,以及加重刑度及罰金兩方面。

民進黨籍立委劉建國提出在三十四條修正納入危險犯刑責,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民進黨
籍立委管碧玲、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國民黨籍立委李慶華則分別
提案在本條將危險犯納入刑責。

共有廿三個立法委員分別提案的版本建議擴大刑度及/或罰金,應該幾乎所有的立法委員
參與了提案連署。

》》依行政院版本,本條第一項有關食品攙偽或假冒、未經許可之添加物的刑度從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以下。第五項修改為可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
金。

重�**|起,輕輕放下,白海豚第二次轉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法院是誰的場子?愛選吃餿水剛好啦。
舊 2014-09-08, 04:12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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吼吼熊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冰火波羅頭
這位教授傳言在事件發生前,曾幫很多食品背書

所以...

所以他不笨,其他人怎麼看他無所謂,因為都不是他的金主
對付薪水的人效忠才實際.......
舊 2014-09-08, 04:23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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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現在在線上  
SpiceAndWol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引用:
作者吼吼熊
立法院是誰的場子?愛選吃餿水剛好啦。


講白了 真要修法 怎麼會修不過
王XX有人屌甚麼黨的意志或是收錢嗎
當時民氣可用時
兩黨跟第三方都無人提案
拖了一個會期
然後XX花的
誰在乎你食品安全

就變成這結果

另外 請思考執政的地方
稽查了四年 每年都有被人檢舉通報
每次都沒問題
嘿嘿

此文章於 2014-09-08 04:35 PM 被 SpiceAndWolf 編輯.
舊 2014-09-08, 04:26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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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ceAndWolf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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