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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
Golden Member
 
geminiprin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引用:
作者cys070
想問一下調和油可不可以用?

昨天新聞俠醫老婆出來講那幾不就點到這種

大概一堆婆婆媽媽又要恐慌......




不就跟鄉民問機油可不可以混加調合給車車使用啊...

喜歡用就用吧 , 不喜歡就不會用... XD
     
      
舊 2013-10-23, 03:5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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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noname
引用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132&docid=167
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

這法條是說明知道有問題還說謊推薦才觸法,問題是要證明對方真的明知道才行

引用:
作者JXL
既然有拿酬勞 本來就該有責任

消費者也是因為名人的背書 才會去購買
其重要性不下通路商

就像我批評聖德科斯 你賣有機產品 你標榜有機
人家出事了 你就急著下架~這不叫做負責
上架前先做食品檢驗 才叫做負責
這只證明 事前的檢驗 一樣都沒做

消費者會買 是因為你標榜有機 而你確實也比較貴 所以你通路商有責任
代言人也是一樣 既然你要背書 你有拿酬勞
消費者也是因為相信你的專業 你的眼光
管你真懂假懂 可以自己送樣去檢驗
食品檢驗有過關 拿出當初的檢驗結果 責任不會要代言人去擔
甚至廠商改配方未告知但是****照舊 搞不好可以依照當初合約提告

若有拿酬勞就要負責任,那衍生的問題就是,該公司員工怎麼辦?都視同共犯?

如果專業真那麼有用,那以後可以捨棄儀器檢驗,找專業人士來看就知道真偽了
另外自行送驗也很好笑,明明產品有政府標章,代言產品卻還要另外送驗才能取信於人,
真是一大諷刺......真正該罵的應該是政府才是,制度規章完全不可信。

不是說代言者不能譴責,只是我個人認為僅能針對明顯疏失,而不是產品在任何狀況下
出包都要找代言人負責,這有點過,更何況真正首要該負責的應是廠商、政府跟政客們。
 
舊 2013-10-23, 04:00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s離線中  
奇樂
Major Member
 
奇樂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死神界
文章: 175
引用:
作者JXL
我的想法是 廠商如果敢標示52%
製作的時候就該把誤差的部分算進去 實際生產該用55%做標準

如果沒有辦法解決誤差
不如直接標榜48% 50% 甚至45% 實際生產以52%的標準去做
讓你誤差個7%也夠大了吧


強調52% 是廠商自己決定的 那就是對於品質控管很有把握
拿不出水準 或者有困難 當初就寫調和油就好啦
這不是甚麼刁難

要是變成55%依照邏輯立委就會跳出來說 葡萄籽油超標!!
然後再請個大學教授講解葡萄籽油吃[多]了之後會有什麼問題
舊 2013-10-23, 04:53 P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奇樂離線中  
FIREFALCON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4
引用:
作者cys070
想問一下調和油可不可以用?
昨天新聞俠醫老婆出來講那幾不就點到這種
大概一堆婆婆媽媽又要恐慌......

明白的說:可以用
只是所謂的橄欖調和油不要把它當成"橄欖油調其它的", 把它當"有橄欖油風味的沙拉油"比較實際.
尤其中式料理這種會有油煙的料理方式, 用啥純橄欖油才真的是跟自己健康過不去.
舊 2013-10-23, 05:04 P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FIREFALCON離線中  
nonam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rainwens
這法條是說明知道有問題還說謊推薦才觸法,問題是要證明對方真的明知道才行


若有拿酬勞就要負責任,那衍生的問題就是,該公司員工怎麼辦?都視同共犯?

如果專業真那麼有用,那以後可以捨棄儀器檢驗,找專業人士來看就知道真偽了
另外自行送驗也很好笑,明明產品有政府標章,代言產品卻還要另外送驗才能取信於人,
真是一大諷刺......真正該罵的應該是政府才是,制度規章完全不可信。

不是說代言者不能譴責,只是我個人認為僅能針對明顯疏失,而不是產品在任何狀況下
出包都要找代言人負責,這有點過,更何況真正首要該負責的應是廠商、政府跟政客們。

這法條的立法背景說明
引用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之規範說明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165&docid=12241

我只是要說代言人不是員工 不是沒有責任的
至於認定有沒觸法 那是公平會的事
舊 2013-10-23, 05:06 PM #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onam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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