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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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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 ![]() 不就跟鄉民問機油可不可以混加調合給車車使用啊... 喜歡用就用吧 , 不喜歡就不會用... X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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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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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法條是說明知道有問題還說謊推薦才觸法,問題是要證明對方真的明知道才行 ![]() 引用:
若有拿酬勞就要負責任,那衍生的問題就是,該公司員工怎麼辦?都視同共犯? 如果專業真那麼有用,那以後可以捨棄儀器檢驗,找專業人士來看就知道真偽了 ![]() 另外自行送驗也很好笑,明明產品有政府標章,代言產品卻還要另外送驗才能取信於人, 真是一大諷刺......真正該罵的應該是政府才是,制度規章完全不可信。 不是說代言者不能譴責,只是我個人認為僅能針對明顯疏失,而不是產品在任何狀況下 出包都要找代言人負責,這有點過,更何況真正首要該負責的應是廠商、政府跟政客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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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您的住址: 死神界
文章: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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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是變成55%依照邏輯立委就會跳出來說 葡萄籽油超標!! 然後再請個大學教授講解葡萄籽油吃[多]了之後會有什麼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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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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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明白的說:可以用 只是所謂的橄欖調和油不要把它當成"橄欖油調其它的", 把它當"有橄欖油風味的沙拉油"比較實際. 尤其中式料理這種會有油煙的料理方式, 用啥純橄欖油才真的是跟自己健康過不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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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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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法條的立法背景說明 引用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之規範說明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165&docid=12241 我只是要說代言人不是員工 不是沒有責任的 至於認定有沒觸法 那是公平會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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