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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油大盤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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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3
引用:
作者soko
樓上的一整個就全部誤很大...

第一點送達部分....
刑訴法(55~62) 送達及民訴法(123-153)的規定...
通知書送達...警察機關是層轉由勤區警員(也就是管區)親自送到你家...
而且是10日前送達...
由你或親人或同局人簽收...
若無人再家則黏貼信箱照相寄存派出所以示送達....
在法律程序上才合乎規定...
以上程序後..若通知人未到..
警察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動作...
絕對不會有樓上說的用寄信到你家還是里長家...

第二點...
這種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在警察單位根本不算績效...
肅竊肅毒肅槍這才叫績效....
這種妨害電腦使用罪章是屬告訴乃論...
所以就是有被害人去報案並且表示要提告...
偵查佐接到這種鳥案也是覺得很無奈...
花時間又不算績效的案子...
要先函遊戲公司調出當時被盜的遊戲歷程(上網IP等)...
接到遊戲公司資料後再函中華電信或他家電信公司....
調出當時該IP是由何電話撥...


警察犯罪偵防手冊第100條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涉嫌之罪名。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特別事項,例如應攜帶物品等,得於注意欄內註明。
  前項送達,除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或因案情需要經簽報其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再來

民事訴訟法
第124 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先轉PO到這 要先來去拓荒 晚點談~~~
     
      
舊 2013-10-22, 09:25 P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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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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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ido
非常感謝,看來是無論如何都得跑一趟了?
到時是否據實以告就可以了?即使我幾乎什麼都不知道...

你要是不嫌麻煩,家裡的電腦和 AP 先通通關起來不要用

讓警察去查,你真的啥都沒做那些都是證據了
 
舊 2013-10-22, 09:26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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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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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5
引用:
作者micall.lee
我會覺得這種事情你還是照正常程序來比較好

等正式的通知書來再說,不要一個電話就過去

你沒有做的事情也不用擔心這會誣賴你,一個 IP 也不能代表甚麼,光這樣不能訂你的罪

這就像就算是有人死在你家裡,也不等於你就是兇手,也得找到兇刀之類的


謝謝,看了各位的建議讓我心安了許多
舊 2013-10-22, 09:28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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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湯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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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別對警察太客氣, 他們一個月領 4.5 萬不是白領的!

要做筆錄? 可以啊, 有沒有公文? 是掛號還是親送?

還有, 記得隨時錄音, 可以的話請里長隨行, 總之一定要有第三證人!

不要以為警察很大, 一通電話叫你去你就去, 沒有公文打電話, 純粹是他想省事而已!
__________________
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過去, 不要再來找我!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舊 2013-10-22, 09:32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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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湯姆離線中  
sanjuro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58
引用:
作者ido
謝謝,看了各位的建議讓我心安了許多

可是我覺得這位仁兄太樂觀了,至少看之前的例子(網路釣魚或是下載小李子之類的案例),檢方都是認為IP就是鐵證.
回答問題還是要小心一點,至少在檢方的立場都是先入為主的.
筆錄上有問題,上了法院就很麻煩了.
舊 2013-10-22, 09:37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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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juro離線中  
s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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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極地....
文章: 43
引用:
作者機油大盤商2
警察犯罪偵防手冊第100條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涉嫌之罪名。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特別事項,例如應攜帶物品等,得於注意欄內註明。
  前項送達,除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或因案情需要經簽報其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再來
民事訴訟法
第124 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先轉PO到這 要先來去拓荒 晚點談~~~


有關送達的刑訴及民訴法條是我先貼出來的我當然知道...

這邊在講的是警察機關的通知作筆錄的文書...
不是法院等的文書送達...
警察機關通知書需要勤區警員送達...
要拿回收受通知書簽收人的簽名或是由管區警察黏貼送達相片..
再回覆原發通知書的警察機關...
這程序不會假手郵差...

刑訴法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__________________
庸懶的北極熊...
舊 2013-10-22, 09:42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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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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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sanjuro
可是我覺得這位仁兄太樂觀了,至少看之前的例子(網路釣魚或是下載小李子之類的案例),檢方都是認為IP就是鐵證.
回答問題還是要小心一點,至少在檢方的立場都是先入為主的.
筆錄上有問題,上了法院就很麻煩了.

新聞都寫得很簡單,好像說我只要有這一條證據,真相就大白

但你上了法院就知道,很多證據都不是所謂的鐵證,證據還是得要有其他的證據來相互比對(寫得很簡單,但願能讓你理解)

例如有了嫌疑 IP 位址,你還是得證明那個 IP 真的是那個嫌犯在用的,時間是不是也對的上,同一台主機嗎?

IP 當然是重要的線索,但那不等於只要那一條線索就甚麼事情都可以馬上釐清

我會傾向現在的電信警察也沒那麼無聊,他們真的要抓人也得找到適當的證據,而不是只靠一個 IP 位置就認定誰就是有問題

此文章於 2013-10-22 09:50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舊 2013-10-22, 09:44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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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o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5
引用:
作者我是湯姆
別對警察太客氣, 他們一個月領 4.5 萬不是白領的!

要做筆錄? 可以啊, 有沒有公文? 是掛號還是親送?

還有, 記得隨時錄音, 可以的話請里長隨行, 總之一定要有第三證人!

不要以為警察很大, 一通電話叫你去你就去, 沒有公文打電話, 純粹是他想省事而已!


錄音我會的
而公文的部分似乎蠻多人都認為很重要
但除了多一道手續外,似乎沒太大差別?
舊 2013-10-22, 09:52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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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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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極地....
文章: 43
引用:
作者soko
有關送達的刑訴及民訴法條是我先貼出來的我當然知道...

這邊在講的是警察機關的通知作筆錄的文書...
不是法院等的文書送達...
警察機關通知書需要勤區警員送達...
要拿回收受通知書簽收人的簽名或是由管區警察黏貼送達相片..
再回覆原發通知書的警察機關...
這程序不會假手郵差...

刑訴法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警察犯罪偵防手冊第101條
  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但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得將文書交予之。
  如未獲會晤本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記明後附卷。
  郵寄送達者,應將回執附卷備查。

雖然法條上是寫送達文書是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但是實務上警察機關的通知書就是由警察送達...
因為郵差不可能幫忙照相黏貼送達...
然後再影印一份送去當地派出所寄存...
__________________
庸懶的北極熊...
舊 2013-10-22, 09:59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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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ko離線中  
sanjuro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58
引用:
作者micall.lee
新聞都寫得很簡單,好像說我只要有這一條證據,真相就大白

但你上了法院就知道,很多證據都不是所謂的鐵證,證據還是得要有其他的證據來相互比對(寫得很簡單,但願能讓你理解)

例如有了嫌疑 IP 位址,你還是得證明那個 IP 真的是那個嫌犯在用的,時間是不是也對的上,同一台主機嗎?

IP 當然是重要的線索,但那不等於只要那一條線索就甚麼事情都可以馬上釐清

我會傾向現在的電信警察也沒那麼無聊,他們真的要抓人也得找到適當的證據,而不是只靠一個 IP 位置就認定誰就是有問題


理想的狀況是這樣沒錯,但是光上法院就是麻煩.
也且上法院也是要備好律師和反駁檢方的證據.
我不覺得靠"反正你也耐何不了我"的態度就一定OK.
也是要有所準備...
舊 2013-10-22, 10:11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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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juro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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