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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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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犯罪偵防手冊第100條 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其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簽章,以派員或郵寄方式送達犯罪嫌疑人: (一)犯罪嫌疑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涉嫌之罪名。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特別事項,例如應攜帶物品等,得於注意欄內註明。 前項送達,除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應於非例假日之日間行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或因案情需要經簽報其主管長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再來 民事訴訟法 第124 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先轉PO到這 要先來去拓荒 晚點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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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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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要是不嫌麻煩,家裡的電腦和 AP 先通通關起來不要用 讓警察去查,你真的啥都沒做那些都是證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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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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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謝謝,看了各位的建議讓我心安了許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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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尬車黨妻嚴所
文章: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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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對警察太客氣, 他們一個月領 4.5 萬不是白領的!
![]() 要做筆錄? ![]() ![]() ![]() 還有, 記得隨時錄音, 可以的話請里長隨行, 總之一定要有第三證人! ![]() 不要以為警察很大, 一通電話叫你去你就去, 沒有公文打電話, 純粹是他想省事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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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脫離這種獨自承受壓力的生活! ![]() 未來, 開始有點光明! ![]() ![]() PS: 喵喵不在此限, 非常歡迎喵美眉來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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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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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我覺得這位仁兄太樂觀了,至少看之前的例子(網路釣魚或是下載小李子之類的案例),檢方都是認為IP就是鐵證. 回答問題還是要小心一點,至少在檢方的立場都是先入為主的. 筆錄上有問題,上了法院就很麻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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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極地....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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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關送達的刑訴及民訴法條是我先貼出來的我當然知道... 這邊在講的是警察機關的通知作筆錄的文書... 不是法院等的文書送達... 警察機關通知書需要勤區警員送達... 要拿回收受通知書簽收人的簽名或是由管區警察黏貼送達相片.. 再回覆原發通知書的警察機關... 這程序不會假手郵差... 刑訴法第 61 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 、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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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懶的北極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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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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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新聞都寫得很簡單,好像說我只要有這一條證據,真相就大白 但你上了法院就知道,很多證據都不是所謂的鐵證,證據還是得要有其他的證據來相互比對(寫得很簡單,但願能讓你理解) 例如有了嫌疑 IP 位址,你還是得證明那個 IP 真的是那個嫌犯在用的,時間是不是也對的上,同一台主機嗎? IP 當然是重要的線索,但那不等於只要那一條線索就甚麼事情都可以馬上釐清 我會傾向現在的電信警察也沒那麼無聊,他們真的要抓人也得找到適當的證據,而不是只靠一個 IP 位置就認定誰就是有問題 此文章於 2013-10-22 09:50 PM 被 micall.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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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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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錄音我會的 而公文的部分似乎蠻多人都認為很重要 但除了多一道手續外,似乎沒太大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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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極地....
文章: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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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警察犯罪偵防手冊第101條 送達人應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交應受送達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但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得將文書交予之。 如未獲會晤本人或其同居人或受僱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另製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粘貼於應受送達人住所居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得將通知書留置於送達處所,將送達情形於送達證書記明後附卷。 郵寄送達者,應將回執附卷備查。 雖然法條上是寫送達文書是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但是實務上警察機關的通知書就是由警察送達... 因為郵差不可能幫忙照相黏貼送達... 然後再影印一份送去當地派出所寄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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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懶的北極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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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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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理想的狀況是這樣沒錯,但是光上法院就是麻煩. 也且上法院也是要備好律師和反駁檢方的證據. 我不覺得靠"反正你也耐何不了我"的態度就一定OK. 也是要有所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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