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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marks
住人家家裡就是得照人家的規定在走
所以我出去玩都寧可找飯店也不願找民宿
真的有些錢不能省

taking notes
     
      
舊 2013-05-27, 05:42 A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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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MrHer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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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marks
住人家家裡就是得照人家的規定在走
所以我出去玩都寧可找飯店也不願找民宿
真的有些錢不能省


汽車旅館也不錯, 去年住過OHYA 屏東館真是超值,
不過自從他們在LINE 上打廣吿後, 不知道價格有沒有變化?
好久沒外宿了, 最近想再去看看他們用的床是哪一款, 用過覺得很適合激烈操駕.
 
舊 2013-05-27, 06:40 A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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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ermes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小弟非法律科系
想了一下午
試著回一下

假如我要告你毀謗
的確應該要提出我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不然我連證據都提不出
你的毀謗罪卻能成立
這樣對你會不會很不公平?


至於告不告
是個人的權利
會不會有罪
是法官依證據(或自由心證)來決定

再回到我隨地大小便的問題
我告你毀謗
但是我提不出「我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沒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你也同樣提不出「民國100年5月26日下午6點整,我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
這樣法官要怎麼判
我就不知道了

其實,換個角度來看事情,結論就會很不一樣了.
如下:
我連證據都提不出來,就能毀壞你的名聲,這樣對你會不會很不公平?

我們都非專業人士,在這裡屁一大堆,法律專業人士都不出來釋疑一下,不知道是不是在看我們的笑話?!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小弟也非法律系, 但是個人認為你舉的例子是 r兄會輸這場官司
邏輯如下:

1. r兄到處跟別人說你隨地大小便 => 你有沒有隨地大小便還不確定是否為真,
但所講的事情就常理來說有損你的名譽.

2. 你覺得名譽受損, 於是對他提告.

3. 告人的人的確要舉證, 所以你要先舉證 r兄確實有到處跟別人說,
而且還要證明真的損及你名譽.

4. 當你的證據齊全, 證明r兄有損害你名譽後, 換r兄要證明這件事情並非個人私德,
而是會影響大眾利益, 故若r兄能證明自己講的是真的,
他的行為則不是誹謗. 反之若無法證明, 則換他犯法.

5. 不過, 如果 r兄是有所本, 例如看到疑似你身影的人隨地大小便,
而且能提出影像或證人來證明他並非無故亂猜測,
只是他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地上那泡尿是不是你的
(也許你只是剛好站在那個地方調一下褲頭鬆緊)
那也許他的誹謗罪也不成立.

以上還有請法律專家指正....

分析得非常有道理,我同意我會輸.
舊 2013-05-27, 10:59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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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oMacgyver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9
總算有人寫對了,是「誹謗」,不是「毀謗」。
舊 2013-05-27, 11:56 PM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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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oMacgyver離線中  
左非
*停權中*
 
左非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引用:
作者marks
住人家家裡就是得照人家的規定在走
所以我出去玩都寧可找飯店也不願找民宿
真的有些錢不能省

住人家有分免錢跟花錢。

若規定沒事先告知或網站上提示,等花錢住進去才說,我鐵定不會鳥他。
舊 2013-05-28, 10:56 A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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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非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小弟也非法律系, 但是個人認為你舉的例子是 r兄會輸這場官司
邏輯如下:

1. r兄到處跟別人說你隨地大小便 => 你有沒有隨地大小便還不確定是否為真,
但所講的事情就常理來說有損你的名譽.

2. 你覺得名譽受損, 於是對他提告.

3. 告人的人的確要舉證, 所以你要先舉證 r兄確實有到處跟別人說,
而且還要證明真的損及你名譽.

4. 當你的證據齊全, 證明r兄有損害你名譽後, 換r兄要證明這件事情並非個人私德,
而是會影響大眾利益, 故若r兄能證明自己講的是真的,
他的行為則不是誹謗. 反之若無法證明, 則換他犯法.

5. 不過, 如果 r兄是有所本, 例如看到疑似你身影的人隨地大小便,
而且能提出影像或證人來證明他並非無故亂猜測,
只是他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地上那泡尿是不是你的
(也許你只是剛好站在那個地方調一下褲頭鬆緊)
那也許他的誹謗罪也不成立.

以上還有請法律專家指正....


大致上對,不過並不是行為人一定需要證明自己所講的為真實,只要能提出其所講的事實確有根據,並非故意無的放矢,就可以免除誹謗罪的刑責。
舊 2013-05-29, 02:06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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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惡蟲
大致上對,不過並不是行為人一定需要證明自己所講的為真實,只要能提出其所講的事實確有根據,並非故意無的放矢,就可以免除誹謗罪的刑責。

感謝惡蟲兄的開釋.
不過,稍微有點抽象,小弟資質駑鈍,還望惡蟲兄不吝指導?謝謝.

例如上例中,lksbgfhgdxcfghs網友實際上並未隨地大小便,但因為我看他不爽,所以故意在網路上造謠,破壞他的名聲形象.
那麼,我是否只要有根據(但不是他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也可以避免誹謗罪的刑責?
若是,則此[根據]為何?可否請惡蟲兄舉個實際例子?

再次感謝.
舊 2013-05-29, 10:58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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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zer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新竹
文章: 501
這篇發文的樓主,有沒有想過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道理?

這年頭很多大老闆,只給請得起蝸牛的錢,卻要蝸牛比兔子跑得還快

台灣,速食文化(非常多,包含速成享受、速賺錢...)過於氾濫!
舊 2013-05-29, 12:06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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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來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660
謝謝各位的回應及討論.

有向對方律師詢問過涉及毀謗的點在哪邊?
因為律師很忙透過助理說文章內容危害到民宿的商譽.

這篇文章不是無中生有,造謠生事.也絕對沒有加油添醋的亂寫.
加上民宿找律師要我徹文的作法讓我覺得很差,最後還是原文重新上架,要告就告吧!!
舊 2013-05-30, 09:20 A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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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回來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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