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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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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aking not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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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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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汽車旅館也不錯, 去年住過OHYA 屏東館真是超值, 不過自從他們在LINE 上打廣吿後, 不知道價格有沒有變化? 好久沒外宿了, 最近想再去看看他們用的床是哪一款, 用過覺得很適合激烈操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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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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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換個角度來看事情,結論就會很不一樣了. 如下: 我連證據都提不出來,就能毀壞你的名聲,這樣對你會不會很不公平? 我們都非專業人士,在這裡屁一大堆,法律專業人士都不出來釋疑一下,不知道是不是在看我們的笑話?! 引用:
分析得非常有道理,我同意我會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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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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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有人寫對了,是「誹謗」,不是「毀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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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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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住人家有分免錢跟花錢。 若規定沒事先告知或網站上提示,等花錢住進去才說,我鐵定不會鳥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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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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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致上對,不過並不是行為人一定需要證明自己所講的為真實,只要能提出其所講的事實確有根據,並非故意無的放矢,就可以免除誹謗罪的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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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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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惡蟲兄的開釋. 不過,稍微有點抽象,小弟資質駑鈍,還望惡蟲兄不吝指導?謝謝. 例如上例中,lksbgfhgdxcfghs網友實際上並未隨地大小便,但因為我看他不爽,所以故意在網路上造謠,破壞他的名聲形象. 那麼,我是否只要有根據(但不是他有隨地大小便的證據),也可以避免誹謗罪的刑責? 若是,則此[根據]為何?可否請惡蟲兄舉個實際例子? 再次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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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新竹
文章: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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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發文的樓主,有沒有想過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道理?
這年頭很多大老闆,只給請得起蝸牛的錢,卻要蝸牛比兔子跑得還快 台灣,速食文化(非常多,包含速成享受、速賺錢...)過於氾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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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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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的回應及討論.
有向對方律師詢問過涉及毀謗的點在哪邊? 因為律師很忙透過助理說文章內容危害到民宿的商譽. 這篇文章不是無中生有,造謠生事.也絕對沒有加油添醋的亂寫. 加上民宿找律師要我徹文的作法讓我覺得很差,最後還是原文重新上架,要告就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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