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
兄台所言甚是。感謝閣下的義助相挺!
![]() 在下沒生氣也不需要生氣...畢竟任誰都可以在網路上隨便唬爛幾句,而誰在網路國度認真的,誰就先輸了!(雖然即便是贏了,對自己也沒啥實益) 我不過是針對實情就事論事小小給予指正一下,如此而已。 ![]() ![]() 引用: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6
|
引用:
公務員是從一等開始算的,如果是初考一等書記開始,年年乙等20年呢? ![]()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中/大里區
文章: 390
|
這要回到某位大大起頭的貼文。
![]() 原文內容稱,該朋友曾當過學校幹事、現職則是村里幹事,月領薪資才$三萬三。 以此案例而言若該員仍只具委任一職等合格實授資格,根本不可能擔任村里幹事現職(列委三至委五或荐任六至七職等)。 除非該友實際只是以職務代理人或是約僱人員,甚至「勞力外包」專案身分長期占缺、受僱擔任學校幹事或村里幹事;這在實例上極為罕見,但非不可能(e.g.偏遠鄉下、山區及離島等考試及格人員不願受分發到任或是現職人員無法久任之地)。 BTW,在下也有點好奇,這位某人的朋友公職身分到底是何方神聖?令人感到撲朔迷離哩...可能的話就只能等待當事人踹共、以便解謎了! ![]() ![]() ![]() 引用:
引用:
此文章於 2013-02-11 12:25 AM 被 afena955 編輯. |
||
![]() |
![]() |